關於合夥企業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你對合夥企業財產有多少了解?合夥企業財產是指合夥人的出資,和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合夥企業財產的相關法律知識。

  

  合夥企業財產是指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企業存續期間以其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合夥企業的財產包括合夥人出資形成的財產和合夥企業經營創造積累的財產。

  1、合夥人出資形成的財產

  對這一部分合夥企業財產,如果合夥人是以所有權出資,那麼歸全體合夥人共同共有。如果是以使用權出資,那麼歸全體合夥人共同共用。


  2、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

  包括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一切所得。這部分財產一樣歸合夥人共同共有。這部分財產雖然是共同共有,但若分割財產,則要“按份”進行。這種份額是一種潛在的份額,只有在分配合夥企業利潤和退夥以及合夥企業解散時,份額才具有實際的意義,成為合夥人分配利潤和分割財產的依據。

  合夥企業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合夥企業財產的共同共有或者共同共用性質,決定了合夥人在完成出資以後不再享有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而只享有一定的財產份額,合夥企業的財產應歸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使用。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財產的共同管理、使用,具體體現在:

  1、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以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一致同意意味著實行一票否決制。

  如果經一致同意,有新的受讓人受讓了原合夥人的財產份額,經修改合夥協議,即發生入夥的問題。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以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2、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應通知其他合夥人。

  3、合夥人以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4、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財產,如果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合夥企業不得依此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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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夥企業的解散程式

  合夥企業解散,就是各合夥人解除合夥協議,合夥企業終止活動;合夥企業解散後,必須經過清算程式,了結合夥事務。

  1.解散事由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時,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確定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務

  主要有下列六項,由清算人執行,即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4.合夥企業財產清償順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費用;然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即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企業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企業財產在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再行按照約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給合夥人。

  5.解散後原合夥人的責任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6.清算報告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