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員與中間商的區別是什麼
投資者在進行債券投資的過程中,首先要了解交易員是什麼,交易員是證券公司、投資銀行及其它投資機構中從事債券買賣的業務人員。而中間商則是在市場中尋找買主與賣主並協助其成交的交易媒介人員。交易員與中間商的性質和作用均有所不同。具體表現在:
第一,交易員所代表的法人,或者是債券市場的報價行,或者是債券市場的投資者,而中間商只起介紹作用,不代表報價行與最終投資者。
第二,交易員根據本身持有頭寸的成本與市場價格之差來確定自己交易的盈利,而中間商靠收取買方和賣方交納的手續費來盈利。
第三,交易員在債券市場中的買賣,其頭寸由證券公司或投資銀行持有。證券公司、投資銀行及交易員本人均承受一定風險,而中間商則不同,他不承擔買賣債券後債券本身所有的任何風險。
第四,交易員按規定可以持有多頭和空頭頭寸,而中間商按規定則不能持有頭寸,交易員有時直接進行相互交易,有時也通過中間商進行交易。
中間商是債券市場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組成部分。他們使買賣雙方的詢價更有效率,使買賣相對進行得更迅速、更簡捷。
在我國,中間商體系尚沒有建立,可是隨著我國證券業務的開展,這項業務終究會發展起來。
拓展閱讀 債券市場的概述和分類
債券發行市場主要由發行者、認購者和委託承銷機構組成。前面我們已經說過,只要具備發行資格,不管是國家、政府機構和金融機構,還是公司、企業和其他法人,都可以通過發行債券來借錢。認購者就是我們投資的人,主要有社會公眾團體、企事業法人、證券經營機構、非盈利性機構、外國企事業機構和我們的家庭或個人。委託承銷機構就是代發行人辦理債券發行和銷售業務的中介人,主要有投資銀行、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和信託投資公司等等。債券的發行方式有公募發行、私募發行和承購包銷三種。
國債發行按是否有金融中介機構參與出售的標準來看,有直接發行與間接發行之分,其中間接發行又包括代銷、承購包銷、招標發行和拍賣發行四種方式。
直接發行,一般指作為發行體的財政部直接將國債券定向發行給特定的機構投資者,也稱定向私募發行,採取這種推銷方式發行的國債數額一般不太大。而作為國家財政部每次國債發行額較大,如美國每星期僅中長期國債就發行100億美元,我國每次發行的國債至少也達上百億元人民幣,僅靠發行主體直接推銷鉅額國債有一定難度,因此使用該種發行方式較為少見。
代銷方式,指由國債發行體委託代銷者代為向社會出售債券,可以充分利用代銷者的網點,但因代銷者只是按預定的發行條件,於約定日期內代為推銷,代銷期終止,若有未銷出餘額,全部退給發行主體,代銷者不承擔任何風險與責任,因此,代銷方式也有不如人意的地方:
***1***不能保證按當時的供求情況形成合理的發行條件;
***2***推銷效率難盡人意;
***3***發行期較長,因為有預約推銷期的限制。
所以,代銷發行僅適用於證券市場不發達、金融市場秩序不良、機構投資者缺乏承銷條件和積極性的情況。
承購包銷發行方式,指大宗機構投資者組成承購包銷團,按一定條件向財政部承購包銷國債,並由其負責在市場上轉售,任何未能售出的餘額均由承銷者包購。這種發行方式的特徵是:***1***承購包銷的初衷是要求承銷者向社會再出售,發行條件的確定,由作為發行體的財政部與承銷團達成協議,一切承購手續完成後,國債方能與投資者見面,因而承銷者是作為發行主體與投資者間的媒介而存在的;***2***承購包銷是用經濟手段發行國債的標誌,並可用招標方式決定發行條件,是國債發行轉向市場化的一種形式。
公開招標發行方式,指作為國債發行體的財政部直接向大宗機構投資者招標,投資者中標認購後,沒有再向社會銷售的義務,因而中標者即為國債認購者,當然中標者也可以按一定價格向社會再行出售。相對承購包銷發行方式,公開招標發行不僅實現了發行者與投資者的直接見面,減少了中間環節,而且使競爭和其他市場機制通過投資者對發行條件的自主選擇投標而得以充分體現,有利於形成公平合理的發行條件,也有利於縮短髮行期限,提高市場效率,降低發行體的發行成本,是國債發行方式市場化的進一步加深。
拍賣發行方式,指在拍賣市場上,按照例行的經常性的拍賣方式和程式,由發行主體主持,公開向投資者拍賣國債,完全由市場決定國債發行價格與利率。國債的拍賣發行實際是在公開招標發行基礎上更加市場化的做法,是國債發行市場高度發展的標誌。由於該種發行方式更加科學合理、高效,所以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的國債發行多采用這種形式。
實際上,不管是什麼方式對投資者來說都不重要,在發行市場上認購國債還是需要繳納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