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與撫養權的區別是什麼
監護權是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撫養權,是指父母***包括繼父母、養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監護權與撫養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監護權與撫養權的區別
案例介紹
原告胡某與被告袁某於2005年協議離婚,婚生女袁夢***1996年農曆3月16日出生***由被告撫養。離婚後,被告長年在外打工,將女兒留給其母看護。被告母親已近60歲,許多方面難以和小孩溝通。加之袁夢極力要求隨原告生活,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變更監護權,女兒袁夢隨其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撫養費1000元。
爭議焦點
對本案的案由定性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應根據原告的訴求,將案由定性為監護權糾紛。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原告訴訟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女兒能由其撫養,法官應行使釋明權,建議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變更袁夢的撫養權,案由定性為變更撫養關係糾紛。
簡要評析
對於同意第二種觀點的理由,闡述如下:
1、養權並不等同於監護權,二者是有區別的。
監護權基於親權而產生,撫養權基於血親***包括擬製血親***而產生。有監護權並不代表有撫養權,夫妻離異之後,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不受影響,因為,父母對子女的親權、監護權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係解除的影響。
父母離異之後爭奪的是子女的撫養權而不是監護權,因為,監護權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沒有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對未成年子女都擁有法定監護權。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是自然權利,屬於親權的一部分,與由誰撫養沒有法律邏輯關係。也就是說喪失撫養權的一方仍然對子女擁有法定監護權。
2、監護人並不都是應對被監護人盡撫養義務的人。
例如,父母作為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負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但有的情況下,監護人並不是撫養人。實際上,只有當監護人同時又是撫養人時,他對被監護人才既要盡撫養義務,也要承擔監護責任。因而,不能把監護責任與撫養義務混為一談。
3、本案原告要求變更監護權不能達到其訴訟目的。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只有在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才由該條規定的其他人依序擔任監護人。也就是說,在父母之間不發生變更監護人的問題。所以,原告起訴要求變更監護權實屬對法律的誤解,這種變更只能是撫養關係的變更。
4、本案原告可以通過變更撫養關係達到其訴訟目的。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關於“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規定,父母離婚並不影響父母雙方仍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均仍應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所改變的只是父或母哪一方為與未成年人一起共同生活的實際撫養人。
因此,無論是父母雙方協議離婚,還是法院判決、調解父母雙方離婚時,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未成年子女歸哪一方撫養,都允許在今後由一方提起變更撫養之訴。
由於本案原告混淆了撫養權和監護權的概念,提起了不正當的訴求。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相關法律規定不一致時,法官可以行使釋明權,建議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拒絕變更的,可以判決不支援其訴訟請求。因本案原告變更了訴訟請求,即要求變更撫養權,女兒袁夢隨其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撫養費1000元。
故法院認為,袁夢已滿12週歲,其願意隨父或隨母生活,袁夢本人有權決定。袁夢極力要求隨原告生活,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角度出發,應當尊重袁夢隨母生活的選擇,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條文
《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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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的條件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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