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稅收籌劃案例
消費稅作為我國的一個重要稅種,進行合理的籌劃能使企業利潤最大化。納稅人可以利用不同的方法進行籌劃,如稅基式、稅率式及稅額式,其中基於計稅依據***即稅基式***的稅收籌劃具有更大的現實可行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篇1:
納稅環節是應稅消費品生產、消費過程中應繳納消費稅的環節。消費稅的納稅行為發生在生產領域***包括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而非流通領域或終極的消費環節。利用納稅環節進行稅務籌劃時,應儘可能避開或推遲納稅環節的出現。例如,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時,可以採取“物物交換”或者改變和選擇某種對企業有利的結算方式推遲繳稅;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時,可以採取與受託方聯營的方式,改變受託與委託關係節省此項消費稅。關聯企業中生產***委託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企業,如果以較低的銷售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則可以降低銷售額,從而減少應納消費稅稅額。而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由於處在銷售環節,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可使集團的整體消費稅稅負下降,但增值稅稅負不變。
某菸草集團下屬的捲菸廠生產的甲類捲菸,市場售價為每箱1000元***不含增值稅***,該廠以每箱800元***不含增值稅***的價格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100箱。
捲菸廠轉移定價前:
應納消費稅稅額=1000×100×50%=50000***元***
捲菸廠轉移定價後:
應納消費稅稅額=800×100×50%=40000***元***
轉移定價前後的差異如下:
50000-40000=10000***元***
轉移價格使捲菸廠減少10000元稅負。
篇2:
消費稅條例規定,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徵消費稅的產品,連同產品一起銷售的包裝物,無論包裝物如何計價,也不論會計如何處理,均應併入消費品的銷售額中計算徵收消費稅。
如果想在包裝物的納稅上作文章,其做法是:包裝物不能作價隨同產品一併銷售,而應採用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並且押金應單獨開發票和計賬,這樣包裝物就不併入銷售額計徵消費稅。
廣州市某輪胎生產企業,2003年3月銷售汽車輪胎1萬個,每個銷售價1000元,其中包裝材料價值100元,消費稅率為10%.
採用連同包裝一併銷售,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消費稅=1×1000×10%=100***萬元***
如果包裝物用收取押金的形式銷售,且包裝物單獨開發票並單獨記賬,則應納稅額為:
應納消費稅=1×***1000-100***×10%=90***萬元***
很明顯,只是把包裝物以押金的形式收取,並單獨列賬,則可少交稅款10萬元,說明進行納稅籌劃是很有必要的。
篇3:
2009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消費稅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交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徵稅。
我們用具體的資料算一下:
某企業銷售應稅消費品***非從價徵收的酒類產品***,單價100元其中包裝物10元,消費稅稅率為20%。
包裝物連同應稅消費品銷售,應交消費稅為:100×20%=20***元***
包裝物週轉使用1收取押金,應交消費稅為:***100-10***×20%=18***元***
包裝物週轉使用可以節約10%的稅金。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一些小商店讓我們“拿啤酒瓶換啤酒***加上酒錢***”,就是廠家依據相關政策,讓啤酒瓶這個包裝物“週轉使用”,節約消費稅的一個具體行為。
篇4:
恆生輪胎廠經營各種型號的汽車輪胎,隨著輪胎生產廠家的日益增多,輪胎市場的競爭日趨激烈。該廠在提高自身產品品質,開拓新的消費市場的同時,力求儘可能降低成本,以增加產品的競爭力。1999年4月,企業銷售1000個汽車輪胎,每個價值2000元,其中包含包裝物價值200元,該月銷售額為2000×1000=2000000元,汽車輪胎的消費稅稅率為10%,因此該月應納消費稅稅額為200萬×10%=20萬元。該廠領導專經過分析,認為稅收成本過高,因此要求財務人員採取措施,減少企業的應納稅額。
篇5: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如何處理,均應併入銷售額中計算消費稅額。因此,企業如果想在包裝物上節約消費稅,關鍵是包裝物不能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採取收取"押金",此"押金"不併入銷售額計算消費稅額。
某企業銷售1000個汽車輪胎,每個價值2000元,其中含包裝物價值200元,如採取連同包裝物一併銷售,銷售額為2200×1000=2200000元3消費稅稅率為10%,因此應納汽車輪胎消費稅稅額為220萬×10%=22萬元。如果企業採用收取包裝物押金,將1000個汽車輪胎的包裝物單獨收取"押金",則節稅2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