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的納稅籌劃案例

  營業稅是指對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營業收入額***銷售額***徵收的一種流轉稅。營業稅是我國最重要的稅種之一,對其進行納稅籌劃自然具有重要意義。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篇1:

  深圳桂園實業發展公司、深圳黃強電子有限公司兩企業合作建房,深圳桂園實業發展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權,深圳黃強電子有限公司提供資金。深圳桂園實業發展公司、深圳黃強電子有限公司兩企業約定,房屋建好後,雙方均分。完工後,經有關部門評估,該建築物價值1000萬元,於是,深圳桂園實業發展公司、深圳黃強電子有限公司各分得500萬元的房屋。

  根據上述《通知》的規定,深圳桂園實業發展公司通過轉讓土地使用權而擁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權,從而產生了轉讓無形資產應繳納營業稅的義務。

  此時其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營業額為500萬元,深圳桂園實業發展公司應納的營業稅為:

  500萬元×5%=25萬元。若深圳桂園實業發展公司進行稅收籌劃,則可以不繳納營業稅。

  深圳桂園實業發展公司以土地使用權、深圳黃強電子有限公司企業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後雙方採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分配方式。

  現行營業稅法規定: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提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由於深圳桂園實業發展公司向企業投入的土地使用權是無形資產,因此,無須繳納營業稅。

  僅此一項,深圳桂園實業發展公司就少繳了25萬元的稅款,從而取得了很好的籌劃效果。

  篇2:

  甲企業採用預收款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給乙企業,合計轉讓收入100萬元。2013年7月12日,甲企業收到乙企業支付的預收款40萬元。2013年10月18日,甲企業又收到乙企業支付的預收款20萬元。2013年11月21日,甲企業與乙企業結算,甲企業開具銷售*,共計價款100萬元,但乙企業由於特殊情況尚有20萬元尚未支付給甲企業。假設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請進行有關的納稅籌劃。

  甲企業採用預收款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第一筆收入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第一次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即2013年7月12日;第***收入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13年10月18日。根據稅法規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營業收入款憑據的當天,因此第三筆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13年11月21日。

  納稅籌劃前的稅負分析:

  7月應納營業稅:40×5%=2萬元

  10月應納營業稅:20×5%=1萬元

  11月應納營業稅:***100-40-20***×5%=2萬元

  2013年11月甲乙雙方結算後,儘管甲企業尚有20萬元的款項未收到,但由於此項收入已經結清,取得了索取營業收入的憑證。因此,計稅時並未將此20萬元從甲方營業額中扣除。甲方不得不在尚未收到價款時,就先行繳納2萬元的營業稅,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甲企業不應在尚未收到全部價款是就與乙企業進行結算。如等到2013年12月21日進行結算。

  經過納稅籌劃後,只有在乙企業2013年12月21日進行結算並支付20萬元款項後,甲企業才發生納稅義務。即甲企業2013年11月發生的納稅負擔是:

  7月應納營業稅:40×5%=2萬元

  10月應納營業稅:20×5%=1萬元

  比納稅籌劃前節省營業稅***100-40-20***×5%=2萬元,也就說推遲了1個月的納稅時間,贏得了2萬元1個月的資金時間價值,相對於一筆2萬元的無息銀行貸款。

  篇3:

  2004年5月,永成公司與昌達公司在一家中介機構的促合下達成了一個合作建房協議。協議約定:永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權,昌達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提供資金。同時永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昌達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兩企業約定,2000平方米的寫字樓建成以後,雙方均分。

  2004年8月工程完工後,經有關部門評估,該建築物價值為2000萬元,永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昌達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各分得價值1000萬元的房屋。

  永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和昌達實業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各應繳納的營業稅為:1000萬元×5%=50萬元。合計共繳納100萬元營業稅。

  應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合計=100×***7%+3%***=10***萬元***。以上合計應繳納稅費為110萬元。

  正當兩個公司就有關事項商量妥當之後,準備派公司的財務人員去繳稅的時候,有關人士提醒他們說,可以合理地規避一些稅收,於是他們請來了稅務專家。

  稅務專家開始從政策的角度為他們尋找節約流轉稅的方法和途徑。

  永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和昌達實業有限責任公司雙方應採用投資入股的方式合作建房。永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向合營企業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視為投資入股,對其不徵營業稅;只對合營企業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徵稅;在建房環節雙方企業免繳100萬元的稅款。

  分包工程合同巧運籌甲單位發包一建築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協助下,施工單位丙最終中標,於是甲與丙公司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總金額為2100萬元。乙公司未與甲單位簽訂承包建築安裝合同,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丙支付乙公司服務費用100萬元。

  在這個業務流程中,對於工程承包公司乙來說,不是作為建築單位出現,而是以一個服務性公司的角色出現的,乙公司所提供的組織協調服務則應按營業稅的“服務業”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

  乙公司應納營業稅=100萬元×5%=5萬元。

  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簽訂合同,合同金額為2100萬元。然後,乙公司再把該工程轉包給丙公司,分包款為2000萬元。這樣,乙公司應繳納營業稅=***2100萬元-2000萬元***×3%=3萬元。通過以上策劃,乙公司可少繳2萬元的稅款。

  篇4:

  M機械公司向N實業公司出售G型生產線一套,同時進行技術轉讓,合同總額為1800萬元,其中裝置款為1200萬元,專有技術費500萬元***含17%增值稅***,專用技術輔導費為100萬元***含17%增值稅***。

  因此,按照現行最新政策規定,M公司應納營業稅為:***500 100***×5%=30***萬元***

  有人向M機械公司財務人員建議:N公司總共發生的1800萬元支出款項,M公司可以接受,但對於M公司來說,對這1800萬元分項訂立合同意義不大。因此建議M公司銷售部簽訂合同時,將專有技術費500萬元和專用技術輔導費100萬元合併到裝置價款中去,其他服務同樣提供給N公司。他認為通過如此籌劃,企業可以免繳營業稅30萬元,實現節稅30萬元。

  不繳納30萬元的營業稅,就真的實現節稅了嗎***為了方便,這裡不再分析與此相關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從表面上看,以上籌劃,將專有技術費和專用技術輔導費合計600萬元合併到裝置價款中時,是少繳了營業稅。但是,作為M機械有限公司而言,銷售G型生產線應該按17%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如果將這筆業務的軟硬體銷售專案在合同上分別列示,在財務上分別核算,那麼,M機械有限公司應繳納增值稅為:

  1200×17%=204***萬元***;

  加上銷售專有技術費500萬元和專用技術輔導費100萬元應繳納的營業稅共30萬元,M機械有限公司合計應繳納銷售環節的稅款為234萬元***204 30***。

  而專有技術費和專用技術輔導費兩項本來應該按照規定繳納營業稅的,在這裡卻繳了增值稅,兩項合計應繳增值稅額為:

  1200×17% ***500 100***/***1 17%***×17%=291.18***萬元***。

  通過以上操作,實際增加稅收負擔57.18萬元***291.18-234***。

  那麼,作為轉讓無形資產的納稅人有沒有方法進行稅收籌劃,從而降低甚至不繳營業稅呢?回答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