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憲法基本權利
論文關鍵詞:憲法 基本權利 憲法基本權利 保障憲法 核心價值
論文摘要:憲法基本權利是個人作為人的固有主張或資格。它是每一個公民對於國家機構、公共機構、社會團體和組織的權利。它是受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權利。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其價值的實現取決於公民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以及這些權利能否得到切實保障。本文在闡述我國憲法基本權利的概念、分類、救濟等基礎之上,還例舉了英、美、德三國的憲法基本權利做了基本的比較,以期作為借鑑。
憲法的核心價值理念在於保障公民權利,在17法國人權宣言就明確規定,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列寧也曾說過:“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自17世紀立憲主義產生以來,世界各國的憲法中都普遍規定了公民的憲法基本權利,但是,由於各國憲政發展的路徑以及憲法所處的歷史時期等諸多方面的原因,各國憲法中關於憲法基本權利的規定不盡相同,憲法基本權利的救濟手段也各有特色,反映了不同的憲政理念。
一、我國的憲法基本權利的概念
憲法權利,又稱基本權利,是憲法賦予的、表明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作為憲法調整的權利形態,基本權利在整個權利體系中處於核心與基礎地位,表徵著公民在國家中的政治、經濟與社會地位。憲法基本權利是個人作為人的固有主張或資格,是每一個公民對於國家機構、公共機構、社會團體和組織的權利,是受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權利。。
二、憲法基本權利的分類
如何劃分憲法基本權利,國內先法學界並沒有達成統一的共識,在周偉先生所著《憲法基本權利原理·規範·應用》一書中,根據中國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批准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分類,以及憲法基本權利的內容、性質和特點將其劃分為五類,分別包括:
第一,公民權利。公民權利是個人享有的要求政府對個人在一般的公共領域或者公共事務的活動、行為或需求中,給與平等的、自由對待的權利。它禁止國家對權利的干涉。公民權利包括:生命權;人格尊嚴權;平等權: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遷徙自由:隱私權:通訊自由;婚姻自由權;財產權共計十一項權利。
第二,政治權利。政治權利體現了公民參與社會管理,行使管理國家事務權利的具體法律形式,包括各種具有民主參與公共事務性質的權利,比如選舉權、言論自由和平等參加公共事務的權利等。‘公民權利構成了免於國家干預的、自由主義的個人權利,即他們主要要求國家避免做某些事情:而政治權利的保障個人參與政治決策過程的權利,這不僅要求國家避免某些行為,而且還要求國家採取某些積極步驟。’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擔任國家公職的權利: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資訊自由;結社自由: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經濟權利。經濟權利是指公民享有適當生活水準、獲得和維持符合於人的尊嚴的最低限度的體面生活標準的權利。包括經濟自由:經濟平等:勞動權;社會保障權。
第四,社會權利。社會權利是指個人享有在其生活得社會相關條件的權利。“這些權利奠定了人們得以確立和規範他們的社會條件的基礎,例如,婚姻權、收養權、家庭不受政府隔離權等。”。社會權利包括:生存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環境權;婦女權利;殘疾人權利:兒童權利;請願權。
第五,文化權利。其實質是“保護個人發展和參與其所屬群體和社會的文化生活得權利。”文化權利包括:科學研究自由:文學藝術創作自由;參加文化生活權利。
論文摘要:憲法基本權利是個人作為人的固有主張或資格。它是每一個公民對於國家機構、公共機構、社會團體和組織的權利。它是受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權利。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其價值的實現取決於公民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以及這些權利能否得到切實保障。本文在闡述我國憲法基本權利的概念、分類、救濟等基礎之上,還例舉了英、美、德三國的憲法基本權利做了基本的比較,以期作為借鑑。
憲法的核心價值理念在於保障公民權利,在17法國人權宣言就明確規定,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列寧也曾說過:“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自17世紀立憲主義產生以來,世界各國的憲法中都普遍規定了公民的憲法基本權利,但是,由於各國憲政發展的路徑以及憲法所處的歷史時期等諸多方面的原因,各國憲法中關於憲法基本權利的規定不盡相同,憲法基本權利的救濟手段也各有特色,反映了不同的憲政理念。
憲法權利,又稱基本權利,是憲法賦予的、表明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作為憲法調整的權利形態,基本權利在整個權利體系中處於核心與基礎地位,表徵著公民在國家中的政治、經濟與社會地位。憲法基本權利是個人作為人的固有主張或資格,是每一個公民對於國家機構、公共機構、社會團體和組織的權利,是受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權利。。
二、憲法基本權利的分類
如何劃分憲法基本權利,國內先法學界並沒有達成統一的共識,在周偉先生所著《憲法基本權利原理·規範·應用》一書中,根據中國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批准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分類,以及憲法基本權利的內容、性質和特點將其劃分為五類,分別包括:
第二,政治權利。政治權利體現了公民參與社會管理,行使管理國家事務權利的具體法律形式,包括各種具有民主參與公共事務性質的權利,比如選舉權、言論自由和平等參加公共事務的權利等。‘公民權利構成了免於國家干預的、自由主義的個人權利,即他們主要要求國家避免做某些事情:而政治權利的保障個人參與政治決策過程的權利,這不僅要求國家避免某些行為,而且還要求國家採取某些積極步驟。’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擔任國家公職的權利: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資訊自由;結社自由: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經濟權利。經濟權利是指公民享有適當生活水準、獲得和維持符合於人的尊嚴的最低限度的體面生活標準的權利。包括經濟自由:經濟平等:勞動權;社會保障權。
第四,社會權利。社會權利是指個人享有在其生活得社會相關條件的權利。“這些權利奠定了人們得以確立和規範他們的社會條件的基礎,例如,婚姻權、收養權、家庭不受政府隔離權等。”。社會權利包括:生存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環境權;婦女權利;殘疾人權利:兒童權利;請願權。
第五,文化權利。其實質是“保護個人發展和參與其所屬群體和社會的文化生活得權利。”文化權利包括:科學研究自由:文學藝術創作自由;參加文化生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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