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行測物權法基本常識

  物權法是調整財產支配關係的法律,是對財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最基本準則,是公務員行測考試考察的重要法律常識,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歡迎大家學習閱讀。

  公務員行測物權法常識:國家所有權

  國家對全民所有制財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家所有權也是一種所有權法律關係,具有所有權法律關係的一般特徵,但與其他所有權形式比較,國家所有權具有自己的特徵。

  特徵:在所有權主體方面,國家所有權具有統一性和惟一性的特徵。這是指只有代表全體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國家才享有國家財產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所有權的統一的和惟一的主體。這是國家財產所有權的最基本的特徵。

  國家所有權客體的廣泛性。這是指任何財產都可以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而不受任何限制。國家所有權的客體既包括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漁場等自然資源,也包括銀行、鐵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運輸、郵電通訊、廣播電臺、企業資產等;既包括軍事設施、水庫、電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衛生科學事業、體育設施和文化古蹟、風景遊覽區、自然保護區等。

  重要法條《《物權法》

  第四十五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一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公務員行測物權法常識:集體所有權

  集體所有權又稱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是集體組織對其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集體組織所有權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其享有者主要是農村集體組織,也包括城鎮集體企業和合作社集體組織。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組成部分。集體組織所有權對集體所有制起著鞏固和保護的作用,在我國財產所有權制度中居於重要地位。

  特徵:集體組織所有權的主體是各個集體組織。各個集體組織的財產,都分別屬於各集體組織。不同於國家所有權主體的惟一性,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多種多樣:既包括農村中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社、鄉鎮企業等,還包括城市中的城鎮集體企業、合作社等。

  集體組織所有權屬於集體組織,只有它才能作為該組織全體成員的代表對集體財產行使所有權,它的成員個人不是集體組織財產的所有人,無權處分集體組織的財產。

  集體組織所有的財產,除了法律規定的國家專有財產外,可以是其他任何財產。

  重要法條《物權法》

  第五十八條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公務員行測物權法常識: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特徵:相鄰關係的主體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因為一人不可能構成相鄰。相鄰關係可以在公民之間,也可以在法人之間,或在公民與法人之間發生。

  相鄰關係是因為主體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相鄰而發生的,例如因為房屋相鄰產生了通風采光的相鄰關係。

  在許多情況下,相鄰關係的發生也與自然環境有關。例如:甲、乙兩個村處於一條河流的上下兩個相連的地段,就自然構成了甲、乙生產隊互相利用水流灌溉和水力資源的相鄰關係問題。

  在內容上,相鄰關係因種類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內容。但基本上是相鄰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應給予必要的方便。

  所謂必要的便利,是指非從相鄰方得到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當事人在行使相鄰權時,應儘量避免和減少給對方造成損失,不得濫用其權利。

  相鄰關係的客體主要是行使不動產權利所體現的利益。

  相鄰各方在行使權利時,既要實現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為鄰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所以,相鄰關係的客體是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所體現的財產利益和其他利益。

  重要法條《物權法》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公務員行測物權法常識: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下簡稱為“承包經營權”***是反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係的新型物權。《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集體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第80條第2款、第81條第3款***。

  承包經營權就是承包人***個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專案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

  特徵:承包經營權是存在於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這就是說,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而不是其他財產。有的集體組織,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數量,作價或不作價地分給承包人部分耕畜、農具或其他生產資料,這是附屬於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承包人對於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有權獨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並排除包括集體組織在內的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這裡應當指出的是,承包人並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權,而是要依約定數額***承包合同***將一部分收益交付與發包人,其餘的收益歸承包人所有。所謂“承包”,其意義主要在此。由於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對之並無處分權。

  承包經營權是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專案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這裡的種植,不僅是指種植糧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樹木、茶葉、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經營林業、牧業、漁業等,都屬承包經營權的範圍。

  承包經營權是有一定期限的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其期限為30年。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重要法條《物權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公務員行測物權法常識: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特徵: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戶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

  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牆等。

  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重要法條《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公務員行測物權法常識:抵押權

  抵押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特徵:抵押權是擔保物權。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於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故從抵押權的性質和目的的角度來看,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債權人無須為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於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願意提供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

  當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財產、抵押期限、抵押擔保範圍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並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債權合同中的抵押條款中予以明確。

  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佔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佔有。

  抵押權的內容是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抵押權的內容有兩項:一是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二是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對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是指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以合法方式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或者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抵充債務。

  重要法條《物權法》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一百七十九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公務員行測物權法常識: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特徵: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係中,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

  留置權發生兩次效力,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並優先受償。

  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即債權得到全部清償之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

  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重要法條《物權法》

  第二百三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二百三十一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條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