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扶貧政策論文2

  淺談扶貧政策論文篇二

  《淺析扶貧現狀及其政策實踐困境》

  【摘 要】 本文以近年提出的“精準扶貧”概念為切入點,指出扶貧政策的實踐困境,提出完善扶貧政策,提升政策實施效果的對策:明晰幫扶物件;明確保資金的精準投放及使用;建立扶貧效果的評估及反饋機制;提高社會參與度。

  【關鍵詞】 貧困;政策;扶貧;精準扶貧

  一、現狀

  1、我國的貧困狀況及現行政策實施效果

  近年來,我國的社會經濟進入高速發展狀態,躍居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1978年至2014年,累計減貧約7億人,但我國的貧困狀況依然很嚴峻。湖南、河南、廣西、四川、貴州、雲南六省份的貧困人口數量最多,屬扶貧攻堅的主要區域,“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水平不高,制約貧困地區發展的深層次問題還沒有根本解決。”我國的反貧困政策主要通過“救濟”及“扶貧”兩種手段共同發揮作用,反貧困政策也歷經了一個變遷的過程,如80年代後,由單純的救濟式扶貧轉為開發式扶貧,摒棄了“以魚養漁”式的做法,注重提高貧困地區及貧困人口自身的能力, 但“許多地方出現‘越富越扶,越貧越漏’的馬太效應。”此外,區域間的差距也很明顯,究其原因與扶貧政策本身的功利性、扶貧政策缺乏針對性以及執行不力等因素有關。

  2、精準扶貧概念的提出

  貧困的鑑別是扶貧工作開展的首要及關鍵問題,近些年,一些地區申請國家的政策支援與貧困補助,但卻未將申報下來的資金用於扶貧專案上,而是將年度工作重點設定為城市建設,用扶貧補貼款項來擴寬道路、新建政府辦公大樓等等。新年度,在貧困區考察及工作會議中多次提出了“科學扶貧、精準扶貧”的新要求;2014年3月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國務院作政府工作報告時,要求地方要優化整合扶貧資源,實行精準扶貧,精確識別扶貧物件,建立可查詢、追蹤的管理資料庫,將物件的識別深入和準確到“具體”層面。

  二、扶貧政策的實踐困境

  1、對扶貧物件的界定

  貧困的標準主要依靠人均收入來判定,標準線隨著經濟的發展在逐年上調,因此需要對貧困人口數量進行動態觀測,精確統計人均收入,劃定貧困範圍是一項複雜的專案,且需要耗費高昂的成本。同時,以區域為單位的貧困區界定也會與預期效果存在偏差,調查分析顯示出,貧困人口不一定全都出現在國家劃定的貧困區,大致而言,每一個地區都會有貧困群體的存在,只不過人口存在範圍與貧困程度有差別;此外,貧困縣內各鄉鎮間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收入水平存在著一定的差異。

  2、扶貧專案的制定與資金的使用

  一些產業扶貧專案因為貧困戶自身觀念、技術、能力及資金儲備等方面的限制而難以全面覆蓋,例如,貧困戶搬遷及建水窖、沼氣池等問題;此外,為了防止扶貧資源被違規挪用,一些地區對扶貧資金的使用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一般採取以實物形式來發放扶貧資源的方式,這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資金的有效落實,但卻忽略了對貧困人口自身發展能力的培育,忽略了區域間、個體間發展需求的差異性。

  3、對扶貧效果的評定

  “短期內出效益”的政績訴求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扶貧效果的偏離。部分地方政府將扶貧專案的申報看作是一次謀取利益,獲取資金補貼發展經濟的途徑,致力於打造扶貧工作示範點,以通過扶貧政績平臺來吸引更多的資源,這樣的出發點雖然起到了一定的正面效果,但卻增加了一份公正幫扶的風險,為了確保專案的開展,在選定物件時,地方政府可能會優先考慮貧困區域內條件優越的群體,期望通過他們的經驗、能力等方面的因素來推進扶貧專案的落實,這有一定的可取之處,但卻會影響到評估結果的準確性。

  4、扶貧的社會參與度低

  政府在公民參與制度建設上存在缺陷,在規劃參與行為、暢通參與渠道及保證參與實施的具體制度建設方面不理想,未將動員公民參與政策的制定及培養幫扶意識納入議事議程;其次公民參與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較低,不管是基於主觀利益的公民參與還是基於客觀利益的公民參與都不甚理想,理性化程度偏低以及因個人能力素質而導致個體對資訊的掌握程度、理解程度、對政策目標實現的可能性和途徑的認知存在差異,全社會廣泛參與扶貧的平臺尚未建立,支援、引導、監管等政策也不夠健全。

  三、對策探索

  1、明晰幫扶物件

  單一的通過收入標準來識別貧困人口是一項複雜性高的工作,且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費用,基層政府難以獲取可靠的收入資料,因此,應該採用多維貧困的標準來識別貧困戶。“國家統計局對扶貧人口數量的估計也應從收入和消費的標準轉變為收入、消費、資產、健康、教育等多個維度。”此外,為響應“精準扶貧”新口號,開展精確性幫扶,建設一個資訊網路系統,嚴格貫徹執行建檔立卡工作,自下而上收集並錄入電子資訊,通過電子化的資料分析程式有效識別貧困人口的數量及分佈區域,並對資料進行動態更新。

  2、明確保資金的精準投放及使用

  首先,扶貧工作要注重短板效應,這樣才能有效、全面的解決貧困問題,其次扶貧不能夠一蹴而就,應該秉持分類推進的原則,對因病受災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進行社會救濟;對相對貧困的地區實施“因地制宜”的扶貧方式,以開發為主,例如:對於生產條件較好的地區,推行特色產業扶貧。在資金使用過程中,建立第三方監督制,規避扶貧資金的公益性風險;對扶貧效果進行客觀動態性觀測,建立貧困縣的退出機制以避免區域打著貧困的旗號佔用有限的資源,做到扶貧專項資金精準化供給。

  3、建立扶貧效果的評估及反饋機制

  首先應調整貧困地區的考核機制,設立多重指標,弱化GDP在考核中的權重,建立多維度考核體系,制定具體的、可操作的考核內容、評價方式和操作規程。應用長遠的眼光衡量扶貧效果,注意擬定潛在的績效指標;採取重點考核與一般考核、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全面評估方式,並注重考核方式的創新。同時對考核的結果進行及時的反饋,對扶貧成效顯著的地區,給予表彰和獎勵。

  4、提高社會參與度

  積極動員社會組織的力量及農民自身的潛力,提高公眾參與度,對保證扶貧任務的高效率及效果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動員各行業領域、公眾及社會組織,加強各界的參與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幫扶專案。在扶貧物件的確認程式及扶貧過程透明化,讓群眾瞭解到扶貧資金的去向,實行扶貧專案監督制度,強化各級政府的監管責任,同時保證貧困群眾的監督權,暢通公眾投訴渠道,通過這些方式增強公眾的信任度,使他們自覺自願的加入到扶貧隊伍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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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汪三貴,郭子豪.論中國的精準扶貧[J].貴州社會科學,20155.

  【作者簡介】

  汪 潔1991-女,漢族,安徽黃山人,安徽工業大學公共管理與法學院2014級在讀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