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本財務動態資訊監管制度建設研究
【摘要】目前的國有資本財務動態資訊監管中存在法律和制度約束不利、社會監督乏效、內部監督形同虛設等問題,造成國有資本嚴重流失和轉移。對國有資本權屬企業的動態財務資訊進行監管,是國有資本監管由靜態到動態、由事後到事中、事前,由被動到主動轉變的重要手段。研究國有資本財務動態資訊監管制度,建立以財務監管為核心的監管系統,探索新的財務監管模式,將有效解決保全國有資本,促使其保值升值。
【關鍵詞】國有資本 財務監管 監管系統 制度建設
1 引言
財務動態資訊監管系統是國有資本財務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對國有資本動態財務資訊的監管,便於國有資本中間出資人對國有資本權屬企業運營情況跟蹤瞭解和動態監測;加強對國有資本運營中重大財務事項的監管,是國有資本中間出資人行使國有資本權屬企業重大事項決策權的重要途徑。
財務預算管理是事前控制、事中約束,財務決算管理則是事後監督。而對企業動態財務資訊的監管,是國有資本監管由靜態到動態、由事後到事中、事前,由被動到主動轉變的重要手段。
2 國有資本財務動態資訊監管的內容
企業財務資訊是指可以對財務活動規律進行直接描述,並可在人們之間進行交流、傳播和利用的資訊。財務動態資訊監管則是指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進行動態跟蹤和監測,以便及時發現和規避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潛在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促進企業提高管理水平,確保企業預計經營目標的實現。
根據財務監管重要性原則,在企業財務動態資訊監管過程中應把重點放在企業的重大財務事項上,主要包括:
1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及其實施方案;
2企業年度預決算及收益、薪酬分配方案;
3企業產權含股權變動和與產權相關的權利轉移;
4重大的資產收購、處置和資產相關的權利核心技術、著名品牌、使用權、收益權等轉移;
5重大的投融資計劃及對其他企業提供擔保;
6企業經營者及其高層管理人員持有企業股份票情況;
7重大訴訟仲裁和涉及資產安全的事件;
8對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審計結果;
9對企業領導班子和經營業績的年度考核結果等[1]。
3 國有資本財務動態資訊監管存在的問題
1國有資本監管缺乏系統、有效的法律監督和相關制度的約束
目前,我國尚未專門針對國有資本監管立法,對國有資本監管的法律規定主要見於《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相關法規中,國有資本權屬企業中的上市公司在財務資訊披露方面尚有所顧忌,而國有資本權屬企業中的非上市公司由於沒有強制性的資訊披露要求,其財務報告制度既不公開,也沒有專業人士評價國有資本權屬企業的財務資訊。
2缺乏有效的社會監督體系
國有資本社會監督體系主要指會計師事務所、新聞傳媒及社會公眾等對國有資本實施的監督體系。在現實中,會計師事務所並未完全履行其監督職能。現行法規都沒有對國有資本權屬企業對廣大員工和社會公眾披露財務資訊做出強制性要求,忽視廣大員工和社會公眾在國有資本權屬企業財務資訊監管中的重要性[2]。
3形同虛設的企業內部監督
我國目前國有資本權屬企業普遍存在“內部人控制”問題,導致國有資本權屬企業中財務資訊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間存在嚴重的資訊不對稱,企業重要的經營決策資訊、財務資訊基本被企業的經營管理者控制和操縱,出資人、企業普通職工和利益相關者很難獲得企業的真實資訊[3]。
4 對國有資本財務動態資訊監管制度建設的政策建議
1建立、完善國有資本權屬企業的財務報告和資訊披露制度
企業財務資訊是國有資本出資人瞭解被出資企業執行情況的基本工具,也是各項監管工作得以開展的基礎和依據。因此,建議國資委借鑑西方國家的有關經驗,儘快建立和完善國有資本權屬企業對外財務資訊報告制度。把國有資本權屬企業的財務動態資訊置於政府和全社會的監督之下。此外,還應將財務資訊及重大財務事項通過國資委網站等方式按期向社會公開,增加國有資本運營狀況的透明度,接受政府和全社會的監督。
2建立以財務監管為核心的監管系統
國資委要對監管企業進行有效的財務監管,就需要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國有資本權屬企業的動態財務資訊。但目前的問題是企業財務資訊收集難度大,真實性難以保證。因此,充分利用現代資訊科技,建立以財務監管為核心的監管系統,則是國有資本監管資訊化的重中之重。
總的來說,國資委的資訊化監管應該建立一個以財務監管為核心的監管系統,直接與各監管企業的財務系統對接,實現對監管企業的資金流動、預算、投資、重大事項等進行實時監控,並通過資料析取系統從各監管企業的財務系統中析取所需要的資料,通過資料轉換系統將不同財務系統的資料轉換成統一的資料格式,實現對監管企業的績效評估、統計評價、市有資本保值增值、企業管理者評價、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等監管和評估的功能,進一步為國資委決策提供支援和服務。
財務監管系統主要包含了以下幾個模組[5]:
1資金監管系統:主要對企業的重大資金的流動,特別是重大資金的異常流動進行實時監管,可以及時地察覺監管企業的一些違規現象,採取措施及時補救。
2預算監管系統:主要是通過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控制等子系統,對企業的預算編制的稽核、執行情況進行監控。
3投資監管系統:主要是對國有資本進行戰略結構的調整中涉及到的大型投資進行監控。
4資產監管系統:主要是對企業的資產狀況進行統計監管的系統,有效地監控企業的資產的變動情況,防止國有資本流失。
3改進會計報表附註及其他財務報告等表外資訊披露方式
國有資本權屬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規定,改進財務報告附註等表外資訊披露方式,進一步加強對重大財務事項等資訊的披露,認真做好財務報告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的編制及分析工作[2]。
4發揮“三計”的“鏈”動效應
在對國有資本權屬企業的財務監管中,應進一步深化完善會計、審計和統計有機銜接的財務監管模式,完善財務預算、決算、快報、審計及審計後續管理、分析評價等全過程動態監管體系,充分發揮“三計”的“鏈”動效應和整體效應,逐步建立起規範完善的出資人財務監管體系。
5實現財務監管重點的轉變
以加強企業不良資產、內部控制、內部審計管理等財務監管工作為重點,不斷深化完善財務監管制度建設,實現財務監管工作由總量監管向結構監管轉變,“一次性”監管向持續性監管轉變,“頭尾分割”式監管向過程監管轉變,業務監管向制度監管和內控有效性監管轉變。
參考文獻
[1]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全文,2003.5
[2] 袁紅,盧灩萍,四方面完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2005-04-16.
[3] 白菊,如何構建合理的企業內部會計控制體系,資訊導刊,2004年第四十期.
[4] 張敷彪,推行財務總監委派制是加強財務監管的組織保證,上海會計,2001-12.
[5] 李現實,建立以財務為核心的資訊化監管系統研究,國有資產管理,2005.7.
[6] 企業會計準則彙編,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