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披露制度有什麼特點
資訊披露制度,又稱資訊公開制度,是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主體,一戰法律規定的方式,將證券發行、交易及與之有關的重大資訊予以公開的一種法律制度。那麼?
資訊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看,它是以發行人為主線、由多方主體共同參加的制度。從各個主體在資訊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氣息的地位看,他們大體分為四類;第一類是資訊披露的重要主體,它們所釋出的資訊往往是有關證券市場大政方針,因而也是較為重要的資訊,這類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
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它們在資訊披露制度中既是資訊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有搓資訊披露的法律得以實施的招待機關,因此它們在披露制度中處於極為重要的地位。第二類是資訊披露的一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它們依法承擔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主要是關於自己的及與自己有關的資訊,是證券市場資訊的主要披露人。
第三為是資訊披露的特定主體,它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一般沒有資訊披露的義務,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它們才履行披露義務。第四類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股票交易場所等自律組織、各類證券中介機構,它們是制定一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也釋出極為重要的資訊,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資訊披露制度在資訊公開的時間上是個永遠持續的過程,是定期與不定期的結合。各國企業股份化的經驗證明,證券市場是股份制發展的必然結果,只有給股份持有人創設一個可以隨時變現其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造才能獲得更為廣泛的群眾基礎,才能更快的推廣,從而實現資金規模化所產生的效益。
資訊披露制度特點:資訊披露的強制性
有關市場主體在一定的條件下披露資訊是一項法定義務,披露者沒有絲毫變更的餘地。雖然從證券發行的角度看,發行人通過證券發行的籌資行為與投資者購買證券的行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係,發行人從而應按照招募說明書中的承諾,在公司持續性階段中履行依法披露義務,投資者之間關係的一個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還在於法律規定的發行人具有及時披露重要資訊的強制義務。
即使在頗具契約特徵的證券發行階段,法律對發行人的披露義務也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具體表現在發行人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格式和內容編制招募說明書,在此基礎上,發行人的自主權是極為有限的,它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資訊之後,才有少許自由發揮的餘地。這些資訊不是發行人與投資者協商的結果,而是法律在徵得各方同意的基礎上,從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基礎上所作的強制性規定。並且,它必須對其中的所有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資訊披露制度特點:資訊披露制度權利義務的單向性
資訊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個特點是權利義務的單向性,即資訊披露人只承擔資訊披露的義務和責任,投資者只享有獲得資訊的權利。無論在證券發行階段還是在交易階段,發行人或特定條件下的其他披露主體均只承擔披露義務,而不得要求對價。而無論是現實投資者或是潛在投資者均可依法要求有關披露主體提供必須披露的資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