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所有法律原則和規則的總稱。那麼你對法律制度瞭解多少呢?下面就讓小編來給你科普一下。
法律制度的簡介
定義
法律所指的是一個國家用來規範國家各方管理的一個政策。在法律制度裡,包含很多的法規和政策。如何使法律制度能執行到位,主要不是強制性的執行,而是法律制度對自己國家的可行性,也就是說符合人性化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所有法律原則和規則的總稱。法律制度從巨集觀角度來說,與法系的概念比較接近。
①一國的立法制度與司法制度的總稱,即通常所稱的“法制”。
②法律制度是指運用法律規範來調整各種社會關係時所形成的的各種制度。
③法律制度是指運用法律規範來調整各種社會關係時所形成的各種制度。
它調整了多少社會關係就包含有多少種具體的法律制度如行政法律制度、經濟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訴訟法律制度、教育文化法律制度及狹義的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及其相應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構成法律部門。一國的立法制度與司法制度的總稱,即通常所稱的“法制”。法律制度從巨集觀角度來說,與法系的概念比較接近,我們不能把制度等同於法律條文。
廣義
則是指在法律調整各種社會關係時所形成的體現社會制度的各種法律制度、它調整了多少社會關係就包含有多少種具體的法律制度如政治法律制度、經濟法律制度、家庭法律制度、文化法律制度及狹義的法律制度等。
一種良好的法律制度有著3個方面的要素:
第一是法律的權威,
第二是良好的司法官員,
第三是簡單易行的訴訟程式。
法律制度的實體法制
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以書面證照和其他方式允許其從事某種行為,確認某種權利,授予某種資格和能力的行為。
行政許可是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國家為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保護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發展,保障公民權利等而設立的具有多方面功能的制度,為世界各國所普遍重視和廣泛運用。
許可的本意是禁止的解除。對一般人都限制或禁止,但對符合條件者解除限制或禁止。如對一般人都禁止駕駛汽車,但對取得駕駛執照者卻允許開車,就是一種許可。駕駛汽車需經許可,其原因在於,駕駛汽車可以大大提高行動效率,因而給汽車駕駛者帶來利益;但駕車有潛在的危險性。許可的目的就是控制其危險性。
許可因其控制程度的不同而有特別許可,如佩槍許可;一般許可,如採礦許可;以及符合公開、法定條件即可登記的許可等,還有各種專業資格的設立和取得制度等等。幾乎所有的法律、法規、規章都無不規定各種批准和審批制度。
很多許可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由於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許可法,因而各個領域許可制度的建立顯得無序,甚至出現某些混亂。一些並不需要許可的事項,紛紛被規定必須經某些行政機關“批准”。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許可與收費的聯絡,一項許可、批准、年檢,就要收費若干,成為某些行政機關創收的手段之一。也許這正是出現亂設許可的關鍵原因。
另一個重要問題是許可的設定與程式。一方面,許可沒有設定權的限制,一些無設定權的政府或政府的各部門、部門內的各機構都紛紛自設許可制度,百姓辦事有蓋不完的章,走不完的程式,以致背離了效率與便民的原則,並且潛伏著許多引發腐敗的危機。另一方面,諸如許可的聽證制度、不得單方面接觸的制度、時限制度、效力制度、許可標準和條件的公佈制度等等,都尚未建立。
因此,制定統一的行政許可法,健全和完善我國的許可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制定行政許可法已經列入九屆全國人大會立法規劃,希望這一至關重要的法律能早日出臺。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予以制裁的制度。它在國家行政管理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屬於國家三大法律責任,即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責任中的行政法律責任。全國人大已於1996年通過了行政處罰法,它所建立的主要原則和制度是:
第一,行政處罰法確立了幾項具有普遍意義的重要行政法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得處罰,它與刑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一起,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了基礎性的貢獻。公民只有在實施為法律所明文禁,並規定要給予懲罰的違法行為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受到懲罰。
2、處罰適當原則。行政處罰應與公民違法的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相適應,不能過重過輕。這也就是在
處罰領域裡的公正原則,這一原則在行政機關作出不利於公民的決定時,應該普遍適用。
3、聽取意見原則。行政處罰法規定,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必須聽取對方的陳述和申辯,否則,行政處罰無效。
其後,在行政處罰的程式中又規定了聽證程式,即當作出嚴重的處罰決定時,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的制度。所有這些都說明我國正在逐步完善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在行政機關作出影響公民權利的決定時,必須充分聽取對方的意見,不能不聽。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固有含義。聽證制度把這一民主原則法律化、制度化了。
第二,行政處罰的設定。設定或稱創設,是指對何種行為可以給予處罰,以及給予何種處罰的法律確認。行政處罰法第一次將處罰的設定權與規定權分開。規定是指已有上位階法律規範規定了行政處罰的情況下,下位階規範就只能在上位階規範所規定的行為、種類、幅度以內作具體化規定。行政處罰是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依法給予損害的制裁措施,而人身權、財產權又是公民諸多基本權利中最為重要的權利,因此,行政處罰的設定權只能屬於法律。但由於實際情況的需要,不可能由法律包攬一切行政處罰的設定,這就需通過法律將部分設定權授予其他國家機關。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授予行政法規的
設定權比較大,除人身自由處罰外,行政法規可以設定其他各種的處罰;授予地方性法規的設定權要小一些,除人身自由處罰外,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處罰也不得設定;授予規章的設定權就更小,只有警告和***兩項。其他規範性檔案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處罰。這是法律保留原則在行政處罰法中的具體體現,對其他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立法有普遍借鑑意義。
第三,行政處罰的程式。行政處罰法關於處罰程式的規定,是我國法律首次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程式作出最為完善的規定。行政處罰程式分為兩大部分,即作出處罰決定的程式和執行程式兩大部分。
1***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式又分為簡易程式和一般程式。簡易程式即當場處罰程式;一般程式即需要調查取證的程式和聽證程式。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的程式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這一規定對於規範行政處罰權的行使和保護公民合法權益都起了很好的作用。其中關於聽證程式的規定,是我國法律第一次建立的制度。此後,聽證制度又為價格法所吸收。
立法法草案中關於立法程式的規定,也引進了聽證制度,相信今後會有更多的法律規定聽證制度。應該說明的是,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聽證,屬於正式聽證,即審訊式聽證,在形式上近似於法院的開庭審理,但聽證是在行政系統內進行的,程式也較庭審簡單。在實踐中用得更多的是非正式聽證,雖也有聽證官主持和聽取意見,但程式較正式聽證更為簡便。
2***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式有兩點特別引人注意:
一是建立了行政處罰的裁執分離制度,即作為處罰裁決的機關和收繳***的機關分離;
二是建立行政處罰的收支兩條線制度,即罰沒所得必須全部上繳財政,與處罰單位的財政要完全脫鉤。
行政處罰法還對不執行裁執分離制度和收支兩條線的機關和個人,規定了嚴厲的法律責任。國家權力的行使不能以贏利為目的。這是世界各國政府都嚴格遵守的一條原則,否則,必將增加人民負擔和導致行政機關的腐敗。行政處罰法建立的這兩項制度,也應該是其他行政行為法律中必須確立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