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用藥處罰措施

  對於不合理用藥的醫生,要實施處罰措施,這樣可以加強藥品使用管理效能,加強用藥監督,規範用藥行為,提高醫務人員合理用藥的自覺性,保障患者用藥的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提高醫療質量,減少醫患矛盾與糾紛。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資料,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醫院臨床藥師和感控辦按計劃、按比例、有重點的抽查全院各科室病例,將合理用藥情況納入科室績效和醫師考核體系,與醫德醫風、年度考核、評先評優、職稱晉升和評聘掛鉤。

  1、對在病程記錄中藥品無使用目的,抗菌藥物、輔助用藥、能量補充用藥無充分使用依據和濫用其它藥品的,每種藥品扣發所在科室績效10分。

  2、年度內三次被認定為不合理用藥的醫師,除對所在科室進行績效考核外,個人醫德醫風考核評為不合格,取消個人年度評先、評優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

  3、年度內五次被認定為不合理用藥或三個月用藥比例超標的醫師,除以上的處罰外,由醫務科暫停其處方權,並取消其所在科室及科主任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一.門診不合格處方的處理

  1.通過四查十對,發現明顯用藥錯誤、配伍禁忌的不予調劑,原處方退回。電話通知處方醫師更改後調劑。

  2.屬於書寫規範不合格的情況,在不影響患者的用藥的情況下,調劑發藥。而後通知門診部,由處方醫師在調劑室更改。如未按照規定的時間修改,上報藥劑科、醫務科***定期***,集中上報醫院處理。

  3.處方評價檢查出的問題處方,集中上報醫院處理。

  4.藥劑科調劑室將不合格處方及時登記,通知門診部修改。

  二.住院患者不合理用藥醫囑的處理

  1.檢查出的不合理或不適應用藥醫囑單記錄通知醫囑處方醫生。

  2.臨床藥學查房發現的問題及時與醫囑醫師溝通,修改。

  3.醫院每週行政查房檢查出的問題,按照醫院的相關規定***違紀處罰規定***處罰,以醫院內的形式通報。

  三.培訓提高與處罰相結合,提高合理用藥水平

  1.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由醫院在全院週會上通報,提醒醫生注意。

  2.及時舉行全院性的合理用藥的知識培訓,提高處方***用藥醫囑***的水平。

  3.按照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對超常處方3次以上的醫師提出警告,未改正仍連續2次超常處方的,醫院取消其處方權。

  常見不合理用藥六現象

  1、用藥不對症

  肚子痛用什麼藥?止痛藥?止瀉藥?消炎藥?胃藥?其實,擅自用哪一種都可能是錯誤的選擇。要知道,腹痛的原因有數十種,缺乏醫學專業知識的普通百姓,怎能輕易判斷自己腹痛的病因,又怎能做到對症用藥呢?

  同樣的道理,有些人僅憑一知半解或自恃“久病成醫”,或聽別人的用藥“經驗”,不經診斷,未弄清楚病因和藥物的適應症時就隨意用藥。這種不合理用藥發生率最高,對健康的危害也最大。要知道許多症狀可能相同或相似,其病因卻不相同,治療方法也更是迥然不同。用藥不對症,不僅不能治癒疾病,而且還會延誤原有疾病的正常治療,甚至會因為所用藥物的不良反應而增添藥源性疾病。

  中成藥的使用中,也存在著這種情況。比如胃痛,有脾胃不和、食積停滯、脾胃虛寒等多種型別,不同型別所用藥物是不同的。失眠也有心肝血虛、心陰不足、心腎不交、心脾兩虛和肝鬱化火等型別,治法也不同。中藥也有不良反應,若使用不當也會出現藥源性疾病。

  2、用藥時機不對

  從大的方面來看,首先應在疾病的不同階段要運用不同的治療手段。

  以乙肝的治療為例,許多人認為,一旦感染了乙肝病毒,在未查明病毒在體內複製情況時,就應立即使用抗病毒藥物進行治療。但有研究表明,過早地使用抗病毒藥物治療乙肝,效果並不好。其原因是:1.體內沒有病毒複製時,使用抗病毒藥是無效的。2.體內的免疫細胞處於“麻痺狀態”***免疫耐受***時,使用抗病毒藥物治療效果較差。3.不考慮病情,過早地使用抗病毒藥物治療,往往可增強乙肝病毒對藥物的耐受性,或使病毒發生變異。4.過早地使用抗病毒藥物治療,並不能起到防止肝臟發生纖維化的作用。

  從小的方面來看,每天的服藥時間是有講究的。比如,抑酸劑、保護胃黏膜的藥物要在飯前服,而阿司匹林這類的解熱鎮痛藥就一定要在飯後服。

  另外,不少降壓藥都需要保持相對恆定的血藥濃度,比如有的藥一日服兩次,應每隔12小時1次;每日服3次的藥,需每隔8小時服1次。不少患者往往在三餐前後服用,這樣白天血液中藥物濃度較高,而夜間較低,影響療效。

  可見,用藥時機要正確掌握,不能想當然,在遵醫囑或者閱讀藥品說明書的基礎上,若有疑問,應主動諮詢醫師和藥師。

  3、隨意增減藥物劑量

  有的人治病心切,認為藥吃得越多,病好得越快,便隨意加大劑量;有的人又經常忘服、漏服藥物,問其原因,答曰病情有好轉,就不把吃藥放在心上了。

  需知,藥物服用的劑量是通過長期臨床試驗和可靠的理論依據制定的,此類隨意用藥行為不僅無法達到治療效果,往往還會造成不良後果。藥量過大,可能引起中毒,尤其對老人和兒童,是十分危險的;藥量偏小,非但達不到治療效果,反而貽誤病情,甚至產生耐藥性。

  因此,使用藥品時,應該參照藥品說明書上的規定,嚴格掌握用量和療程,這樣才能保證用藥安全有效。

  4、不按療程服藥,稍有好轉立即停藥或者頻繁換藥

  與一般老百姓的認識不同,疾病是否痊癒,並不是以患者自覺症狀的好壞來決定的。當您感覺已經正常時,身體機能並未完全恢復正常,如果是患感染性疾病,致病菌也可能只是暫時潛伏起來,並未被清除。可見,在對待用藥療程的問題上,要相信醫生,而不要被主觀感覺欺騙。以下幾種情況,都是用藥過程中需要杜絕的:

  時斷時續,藥物發揮療效主要取決它在血液中恆定的濃度。如不按時服藥,達不到有效濃度,對控制疾病發展不利。

  療程不足,藥物治療需要一定的時間,如細菌感染性疾病需要7~14天才可治癒。若用藥兩三天,症狀有所緩解就停藥,就可能成為慢性感染。糖尿病的治療中,有時症狀雖消失了,但如果不查血糖,可能血糖仍高,此時若自行停藥,可能會導致併發症。

  突然停藥,許多慢性疾病需長期堅持用藥控制病情,鞏固療效,如精神病、抑鬱症、糖尿病、高血壓等。停藥應在醫師指導下逐步進行。不要擅自停藥,否則會舊病復發甚至病情加重而危及生命。

  隨意換藥,有些藥物顯示療效需要一定時間,如傷寒病程為4周,用藥***以氯黴素為例***總療程不少於2周;抗結核病藥需半年至1年。隨意換藥可使治療複雜化,出現問題也難以找出原因及時處理。

  5、對治療目標有不切實際的期望

  得了病,大家總想通過一次治療“斷根”,認為長期服藥就等於自己的病治不好了。這種願望是人之常情,但也應該看到,到目前為止,除少數能獲得持久免疫的疾病如麻疹、天花、水痘、風疹、傷寒等感染性疾病外,絕大多數疾病是難以通過某種“神奇的治療”而根治的。

  以高血壓為例,沒有一種藥能吃一次就把血壓永久地降下來,但是隻要堅持服藥,就可以把血壓控制住,避免併發症的發生,提高生活質量,延長生命。而這,就是我們治療疾病的目標。

  對疾病的康復,我們要有一個科學的心理預期,才能避免不合理用藥。

  6、盲目聯合用藥

  部分人有這種心態,認為將數種藥物聯合使用,總有一種是合適的,還可以增強療效。事實上,盲目的聯合用藥危害不小。首先,有些藥物商品名不同,其有效成分是一樣的,同時服用就會導致重複用藥,使劑量累加。例如降糖藥中,格列齊特與達美康是同一成分,不必同用,格列齊特與優降糖雖非同一成分,但都屬於磺脲類,也不應同用;其次,有些藥物間存在配伍禁忌,聯合使用會導致藥物間發生相互作用,以致降效、失效,甚至招致毒性反應;第三,不恰當的聯合用藥還會加大毒副作用。

  臨床合理用藥

  一、臨床合理用藥的基本原則

  1、臨床醫師在藥物臨床應用時須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指導原則。

  2、臨床醫師在診療過程中,要根據臨床診斷按照藥品說明書所列的適應症、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症、藥物不良反應及注意事項制定合理的用藥方案,並根據臨床觀察指徵和檢驗結果及時修正和完善原定的用藥方案,更改、停用藥物,必須在病程記錄上作出分析。

  3、臨床醫師不得隨意擴大藥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適應症,如因醫療創傷需擴充套件藥品使用規定的,應報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簽署患者知情同意書。

  4、具有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藥理作用的藥物不得聯用或長期交替使用***包括同類的抗菌藥、具有活血化瘀作用的藥物及肽類、蛋白水解物等***。

  5、藥學人員要嚴格按照《處方的管理辦法》的要求,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稽核,發現不合理用藥情況告知用藥醫師,情況嚴重的要拒絕調配並登記,定期向合理用藥小組彙報。

  二、以下情況視為不合理用藥

  1、超出藥物使用適應症範圍;

  2、藥物使用缺乏臨床檢驗和***或***影像學依據;

  3、用藥過程缺乏療效評價和實驗室或影像監測;

  4、用藥劑量不正確;

  5、違反用藥禁忌症;

  6、給藥途徑不正確;

  7、用藥療程長,與病情不符;

  8、不合理聯合用藥或同一藥理作用重複用藥;

  9、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及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的用藥;

  10、違反我院出臺的有關臨床合理用藥的相關規定。

  三、建立不合理用藥紀委約談機制

  1、醫院資訊科與藥械科要健全藥品使用超常預警機制,時刻掌握藥品使用動態,利用科學的統計分析及時發現不合理用藥苗頭,查詢原因、解決問題。

  2、每月統計用藥金額排名,重點對使用前三名藥品排名第一的醫生的病例進行稽核,由臨床藥師與感控科分析其用藥合理性,發現不合理用藥即上交紀委約談。

  3、一般情況的不合理用藥,由所屬科主任約談,嚴重的不合理用藥,由醫院紀委約談,特別嚴重的不合理用藥***如造成醫患矛盾、醫療糾紛、或被上級主管部門點名或約談者***,除紀委約談外,並給予全院大會上作檢查、降低處方許可權、暫時取消處方權等處理。

  4、經紀委約談之後,年內仍然被查出較嚴重的不合理用藥者,給予吊銷醫師資格或解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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