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圖哲學中的邏輯
柏拉圖式的對話雖然論證很多,但是萬變不離其宗,其論證甚至是詭辯大部分都被包裝成邏輯推理的樣式,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篇一
初讀柏拉圖的感覺是:作者很像一個雄辯家,有時似乎還有些詭辯的意味,這種模式很固定,沿著一個定義或是假說,不斷地推演。
問題在於作為一個讀者,我們明明能夠感覺到自己是被語言邏輯玩弄的物件,卻無法指出其玄機何在,正如《理想國》卷六中阿得曼託斯說的那樣:“他們由於缺乏問答法的經驗,在每一問之後被你的論證一點兒一點兒地引入歧途,這些一點兒一點兒的差誤累積起來,到討論進行到結論的時候,他們發現錯誤已經很大,結論已經和他們原先的看法相反了。”①如果甘心止步於接受這種“三段論”式的論辯,承認我們自己缺少“問答法的經驗”,面對讓人心存疑慮的卻被譽為經典的“演繹推理”式邏輯繳械投降,不如帶著一點邏輯論證的“規則”,去走近它們,發現一些隱藏在文字背後的躲閃和深意。
在亞里士多德之前,古希臘並沒有形成很完備的形式邏輯體系,正是蘇格拉底和柏拉圖為亞里士多德的理論體系建設奠定了基礎。但是對於柏拉圖的三段論,是有一些可推理性質疑的,柏拉圖採用的“劃分法”,是明確概念外延的邏輯方法,它的使用發展了“屬+種差”的定義方法,但是無論是二分法還是多次劃分,都面臨著一些問題:二分法所得的子項包含負概念,負概念反映的是物件不具備的屬性並沒有說明物件應該具備的屬性;多次劃分雖然得到的都是正概念,但是隨著劃分次數的增多,種概念也越來越多,這就又面臨著兩個問題,一個是概念難以窮盡的問題,另一個是難以嚴格遵守劃分原則的問題,在某個劃分過程中就容易出現為了實現論辯目的而產生的偷換概念。柏拉圖在以蘇格拉底名號辯論時,採用了較多的三段論形式。但是,判斷一個三段論是否有效,需要進一步確定一些規則,這其中有關於項的規則,也有關於前提的規則。②柏拉圖巧妙地佈置了一系列邏輯陷阱,誘導論辯者走向泥潭,從而將論辯的定論指向自己所維護的立場。
首先,概念偷換。在《理想國》卷一中,柏拉圖與人討論什麼是正義,把“正義”這個十分抽象的概念拖入到具體的物件中,產生了一個十分荒謬的推理過程:從“正義就是給每個人以恰如其分的報答”滑向“正義的人,到頭來竟是一個小偷”。這其中存在著擴充套件概念外延的問題,比如合約在合夥關係中存在,但並不等於合夥關係,有些合夥關係不見得有合約,因此合夥關係的外延要遠遠大於合約;在對正義的辯論過程還出現了一個對充分條件假言判斷的錯誤推理,其前件和後件的關係在於“有之必然,無之未必不然”,柏拉圖的論辯是如果人生病那麼醫生有用,但這並不意味著人不生病醫生就沒用。柏拉圖就是這樣一步一步地設下陷阱,最後把正義的人定義為偷錢的小偷,種種對可能性的推演竟然一步一步走向了事實性判斷和明確定義,無疑是欠妥的。
其次,整體與部分、類與分子關係混淆。以《大希庇阿斯篇》為例,柏拉圖用蘇格拉底和希庇阿斯是兩個人,來類比說明視聽快感是兩種不同的東西:
蘇格拉底:我們倆是雙數,可否得到我們每一個是雙數的結論?
希庇阿斯:當然不能。
蘇格拉底:那麼,一雙不必定有一個性質,一個不必定有一雙的性質,這不是正和你原來說的相反麼?
這個類比也是欠妥的,在“我們倆”中,蘇格拉底和希庇阿斯是作為“我們倆”的部分而存在的,“我們倆”是一個整體,蘇格拉底和希庇阿斯每個人不一定具備“我們倆”這個整體的屬性;但是按照前文的邏輯推演層次來看,視聽快感雖然不是美本身,但是顯然是作為分有美的某種特徵從而作為現實形式而存在的,這種關係並非是整體和部分的關係,而是類與分子的關係,我們可以說視覺快感是美的、聽覺快感是美的,但是卻不能說蘇格拉底是我們倆、希庇阿斯是我們倆,因為在類與分子的關係中,分子是分有類的屬性的,而在整體部分中則不然。因此柏拉圖舉這個例子來反駁希庇阿斯顯然是不具備說服力的。
第三,關於項的周延性問題。在《理想國》卷二中,蘇格拉底和阿德曼特展開的一段關於神的辯論可抽象為如下的三段論:
fM有怕敵人和應付朋友的人會說謊Pf
tS神不是怕敵人和應付朋友的人Mt
tS神不說謊Pt
說明 t: 周延 f:不周延
這裡的問題在於,在前提中不周延的大項P,在結論中卻周延了,三段論成立的第三條規則就是前提中不周延的項在結論中不得周延,因為這意味著在前提中大項P不是以全部外延同中項M發生聯絡,那麼它在結論中也不能以全部的外延與小項S聯絡起來,“神”和“說謊”的關係其實是不確定的。
柏拉圖式的對話雖然論證很多,但是萬變不離其宗,其論證甚至是詭辯大部分都被包裝成邏輯推理的樣式,這些看起來合理的形式邏輯結構如實地反映了柏拉圖在詩學、美學上的一些特點甚至是矛盾,當我們透過形式從內容上嘗試走進柏拉圖的美學理論,就會探尋到柏拉圖編制陷阱的目的所在。
首先,前文分析過的多次偷換概念,出自蘇格拉底駁斥三種關於正義的流行觀點,在《理想國》第四卷中,柏拉圖又回到了這個問題本身,提出正義就是:每個人就各自有的智慧、自制和勇敢為國家做出最好貢獻,也就是各人做分內該做的事情而不干涉別人。這樣順著柏拉圖的邏輯一路牽引過來,就不難理解前文中他為什麼費盡心思地偷換概念製造陷阱否定流行的正義觀點,不是因為這些觀點不合真理,而是因為這些觀點牽涉個人太多而無涉“城邦”,真正的正義應該是無新增一己私慾的,要求個人完全消融於社會整體中無條件地為城邦獻身。正如朱光潛先生所說,理想國的理想是“正義”,所謂的“正義”應該是城邦裡各個階級都站在他們所應站的崗位,應統治的統治,應服從的服從,在社會的各個階層裡,形成一種和諧的有機整體。③因此我們也不難理解柏拉圖提出的“將詩人驅逐出理想國”,因為其藝術觀美學觀與對正義的“裁判”十分相似,都是由政治決定的。 其次,上述分析的整體與部分、類與分子關係混淆的第二例邏輯錯誤,出自《大希庇阿斯篇》,這也是柏拉圖闡釋其對於“美”的認識的經典篇目,在整篇的後一部分,討論了美與善的關係,從“因善而美”過渡到“美善相同”再到“因美而善”,這前後也涉及概念偷換和不同邏輯層面的問題,美、善概念被混淆,它們的關係也一度陷入混亂,與柏拉圖論正義的邏輯比起來,這裡的邏輯陷阱製造得過於明顯和粗陋。但是在我們已經諳熟於柏拉圖設定陷阱的角度從而跳出來之後,從他申辯的錯誤邏輯進入到柏拉圖的闡釋中,不難發現問題背後也正是柏拉圖的理論精髓所在:美不能夠等同於現世世界的具體存在,如視聽快感般,但是現世存在的具體形式卻可以分有美的屬性,這詮釋的正是其“理式”的美學觀,這裡的視聽快感,便是理式世界的影子,不能夠把它完全等同於理式,而是美的理念在現實世界中對映的美的形式,“美是難的”暗示的是美存在於彼岸世界,具有超驗性和永恆性。
第三,關於例三中討論的周延性問題,外延擴大的項是P,因此而指向一個欠嚴謹的邏輯推論――“神不說謊”,邏輯推演維護的主體是神。柏拉圖的理式世界是神居住的天堂,甚至在《法篇》中,柏拉圖還提出“神是萬物的尺度”,在柏拉圖的世界中,神統攝萬物,神就是區分一切原則的最高標準。與其說“柏拉圖的以相或理式論為核心的客觀唯心主義思想體系,既有其神學性,又有現實的人文關懷”,④不如說其以人文關懷顯示神學性,他雖高唱自由、愛與真善美的頌歌,在某種程度上彰顯人文性,但卻指出理式世界是神的家園而非人,一些經典論說如“迷狂說”、“日喻”、“陰陽人”等,是披著人文關懷的外衣宣揚神的終極存在,可見在人文性與神性的天平上,柏拉圖是屈從於神性的。
柏拉圖是深邃而多義的,懷海特甚至還聲稱“兩千多年的西方哲學,不過是給柏拉圖做註腳”,我們在後世的很多哲學家、美學家身上,都能看到柏拉圖的影子。柏拉圖的影響性是不容置疑的,因而從系統的形式邏輯來看柏拉圖的推演似乎過於苛責,畢竟在柏拉圖之前還沒有系統的邏輯體系,但從這個角度去審視他的理論,卻提供了一種新的思維和視角,從而為我們呈現出一個更為立體多元的柏拉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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