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中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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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已經明確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哪些屬於共同財產,哪些屬於個人財產: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於共同財產。

  很多人都不明白孳息和自然增值到底是指什麼樣的收入,筆者在這裡給大家解釋一下:

  孳息是民法中的一個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根據民法,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長,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獲得的孳息,如果樹長出的果實,草原長出的牧草,雞生出雞蛋,等。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種法律關係所產生的收益,如房屋的租金***筆者認為這裡的租金應該是指個人房產在婚前已經出租出去而產生的租金,不包括婚後共同經營管理房屋後出租房產所取得的租金***、存款的利息、 有價證券收益、股權分紅等收入。自然增值,是指該增值發生的原因是由市場行情的變化而導致,與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否為該財產投入物資、勞動、努力、投資、管理均無關。比如,夫妻一方個人婚前所有的房屋、股東、字畫、珠寶、黃金等隨著市場價格的上漲而產生的增值。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在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該房屋的修繕、裝修而產生的增值的情況也要區別對待。

  還有一種情況,婚前的個人房產在婚後轉讓後的轉讓款是屬於個人財產。而用房產轉讓款另外購房,產生的房產增值又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屬於婚後投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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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義務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內容包括:

  處理權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財產終止

  因夫妻約定而終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終止共同財產制而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製。

  因離婚而終止

  離婚致使婚姻關係消滅,也可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離婚時,夫妻就共同財產進行協議或依法分割,從而使其成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終止

  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因上述原因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關係消滅,從而夫妻共同財產的清算及財產分割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