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私賣夫妻共有房產無效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中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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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女士和張先生原是一對夫妻,他們擁有位於鄭州市管城區的一處房產。由於張先生欠別人債務,法院曾決定用上述房產拍賣抵債,法院委託的資產評估部門對蓋房屋進行了評估,評估蓋房屋價值32626.94萬元。2002年4月11日,張先生的姐姐張某代張先生交納了執行款。張先生向其姐姐張某出具借條一份,雙方約定借款利息2分。同年5月13日,張先生和他的姐姐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位於鄭州市管城區的房屋以25000元的價格轉讓給了張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
在一般人看來,姐姐替弟弟還債,弟弟把房屋賣給姐姐,似乎合情合理。但因為該處房屋是屬於張先生和李女士的夫妻共有財產,張先生和李女士又恰逢在訴訟離婚的關鍵時期,所以在李女士得知此事後,以張先生和張某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己合法權利為由,將二人告上了法院。
【分析】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某替張先生償還執行款後,張先生向張某打有借條,並約定了利息,這與他們辯稱的用房屋償還執行款的內容相矛盾,另外,張先生沒有證據證明他在出賣房屋時徵得了李女士的同意。張先生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將雙方共有的房屋轉讓給張某,張某作為張先生的姐姐,對張先生和李女士分居多年且正在辦理離婚的事實是知道的,在此情況下還同意接受該房產,並非善意取得。
【裁判】
因此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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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的財產終止
因夫妻約定而終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終止共同財產制而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製。
因離婚而終止
離婚致使婚姻關係消滅,也可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離婚時,夫妻就共同財產進行協議或依法分割,從而使其成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終止
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因上述原因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關係消滅,從而夫妻共同財產的清算及財產分割開始。
夫妻共有財產的權利義務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內容包括:
處理權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