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護離婚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權?

  離婚在財產方面的法律後果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二是債務的清償;三是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離婚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也是一個難度較大的問題。筆者就如何保護離婚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問題談點膚淺的認識。

  一、關於侵犯婦女財產權的情況

  在一些離婚案件中,程度不同地存在著女方財產權益受到侵犯的情況,大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倚強凌弱。有的男方在訴訟期間威脅女方不得要某些共同財產,否則便以暴力相威脅。即使可以對半分割的住房,女方亦不敢居住。法律文書生效後,有的女方不敢取自己的財產。如,男方劉某把法院判決給女方張某的洗衣機、電視等家用電器隱藏在自家的棚子裡,並損壞部分物品。當女方去拉東西時,不僅不交出財物,而且與其父、姐妹等親屬數人侮辱、毆打女方。

  二是違心“讓步”。提起離婚訴訟的女方佔60—70%,為了儘快擺脫不幸婚姻之苦,加之婦女的心理弱勢,自悲懦弱,不堪訴累,往往在財產上作出“讓步”,放棄部分權利。而有的法官單純追求結案率和調解率,在當事人之間“和稀泥”,生調硬別,便形成老百姓所謂的“原告吃虧”論。

  三是蕩然無存。有的婦女由於不堪丈夫打罵,或與男方家庭其他成員產生矛盾,回孃家長期居住。男方也無意改善夫妻關係,通過隱匿、轉移或變賣共同財產等手段,企圖使女方應分得的份額化為烏有,即便有所剩餘,也已損毀,面目皆非。在離婚訴訟時,已無共同財產可供分割。

  四是隱瞞收益。有的男方在外經商或辦企業,不把全部收益告知女方。有的常年在外不歸,甚至與第三者同居,收益不用於家庭生活,女方索要,便亮出債務,女方又無從舉證。

  五是侵權裁判。有的法官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片面強調男女財產分割絕對平等。或人情方面干擾,有意無意地侵犯了婦女的財產權益。

  以上問題的出現,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第一,法制觀念淡薄。有些人不知法不懂法,或者知法懂法而不執法守法。第二,夫權思想嚴重。他們依然奉行男主女從、男尊女卑等封建信條,慣用家庭暴力,肆意踐踏婦女權益。第三,婦女素質偏低。相對來講,部分婦女文化素質低,心理素質差,缺乏自尊、自立、自信、自強的“四自”精神,逆來順受,不敢抗爭,更不知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第四,法官執法不公。有的法官自身對法律和有關規定學習的不夠,加之缺乏職業道德,審判作風不端正,致使侵權行為得不到制裁,甚至形成侵權裁判。

  二、關於保護婦女財產分割權的對策

  為切實保護離婚婦女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合法分割權,筆者認為在審判實踐中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一***認真執行分割財產的原則

  依照我國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最高院的有關規定,在處理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執行五項原則,即: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女方及子女權益的原則,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不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其中,男女平等是基本原則。即婦女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用、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執行這一基本原則的同時,還要顧及其他原則。男女平等,並不意味男女在分割財產時必須平均分配。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是財產分割時應著重考慮的問題。因為在現階段我國婦女的經濟能力一般低於男方,在財產分割上照顧女方,可以使女方不因經濟問題影響其行使離婚的權利。但照顧女方的前提,應是雙方其他條件等同。如果是因女方過錯而引起離婚的,應是具體情況予以適當少分或不分。但總的原則是保護婦女的合法的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權。

  ***二***依法確認女方的權益

  根據規定,在共同財產的分割上,首先要堅持合法、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由雙方協議分割。調解不成時,法院應根據財產處理的五項原則,結合財產的實際情況以及財產的來源、數量等進行判決。如果雙方另有約定,而且約定合法有效的,按約定處理。那麼,在執行上述規定時,如何使女方權益不受侵犯,筆者認為:一是耐心詢問,避免遺漏。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很多當事人並不全然盡知。特別是有的婦女是“兩不知”,一是不知法律規定的共同財產範圍,二不知自己的家底,特別是男方的收益和債權等。法官在庭審中應耐心詢問,並予以提示和引導,以便女方主張權利。二是查清事實,搞清財產。由於當前我國國民素質和經濟狀況決定,民事當事人的舉證能力較弱,特別是婦女。因而,在推行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同時,法官要盡舉證指導責任,以明確當事人的舉證權利與責任。特別是一些需要相關部門出具的財產證明,比如銀行存款情況、證券公司的股權情況等,法官應走出去,避免坐堂問案。三是合理分割,適當照顧。對離婚雙方的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當前,雙方爭執焦點大都在住房上,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掌握的原則是: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應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照顧女方。筆者認為,下列情況,女方應多分財產:第一,男方有過錯的,主要有重婚,虐待或遺棄女方等行為的;第二,女方撫育子女的;第三,女方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

  ***三***切實保證權益的實現

  為保證女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權的實現,一是積極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第一,財產保全。立案時,女方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要積極支援,迅速保全。第二,清點財產。庭室中要詳細詢問財產的價款、型號、形狀、功能、新舊程度等,並對財產特別對雙方爭議的財產進行實際清點,以免偷樑換柱,以次充好,不利執行。第三,跟蹤執行。一些婦女雖協議離婚,但不敢到男方家取自己的財產,擔心不測,辦案人應及時協助執行,使案結事了。二是嚴厲制裁侵權違法行為。要認真貫徹執行最高院規定,對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匿、轉移、變賣、損毀共同財產的男方,應予少分或不分財產,對女方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共同財產折抵,不足部分,男方折價補償。同時,對非法隱匿、轉移、變賣、損毀共同財產的男方,依照民訴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拘留等處理。當然,女方侵犯男方權力者也不乏其人,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公正處理。

  ***四***主動藉助社會各界力量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要克服關門辦案和孤軍作戰的積習,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特別是居民委會、治保組織和各級婦女組織的支援與協助。對一些影響較大、矛盾易於激化的案件要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共同做好疏導工作。法院可以聘請有一定文化知識和法律水平、公道正派、經驗豐富的同志。特別是婦女幹部擔任陪審員,為離婚婦女主張權利,維護她們合法權利。

  ***五***努力轉變法官的執法作風

  鑑於婦女自我保護能力低於男子,法官在審判工作中要強化執法觀念和保護觀念,轉變執法作風。要克服冷、橫、硬、沖和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衙門作風,做到態度和藹,語言文明、待人禮貌,端正法官形象,消除當事人、尤其是女當事人的畏懼心理,避免產生牴觸情緒。要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法調解,堅持合法、自願的原則,以理以法服人,以情感人,耐心做雙方的思想工作。調解不成,則果斷依法裁判。要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發揚政法幹警“忠誠、為民、公正、廉潔”核心價值觀,不受金錢、人情、權勢左右,不辦人情案、關係案,清正廉潔,秉公執法,敢於為婦女伸張正義,努力做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堅強衛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