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業同業競爭的處理辦法
你聽說過同業競爭嗎?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股與相對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後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權分散,該股東對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響***或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或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係。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同業競爭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如何認定為同業競爭
從實踐經驗來看,監管部門在判斷公司與競爭方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時,通常會關注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考察產品或者服務的銷售區域或銷售物件。若存在銷售區域地理距離遠、銷售物件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種產品或者服務,也可能不發生業務競爭及利益衝突;
2、如存在細分產品,可考察產品生產工藝是否存在重大差異。若公司與競爭方的產品同屬於某一大類行業,但又存在產品細分情形,則兩者之間的生產工藝也將可以成為考察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的重要方面;
3、考察公司所在行業的特點和業務方式。有時在具體個案中,監管部門也會結合公司所在行業的特點和業務運作模式來具體判斷是否構成同業競爭。
***二***監管部門要求
企業IPO是絕對不允許存在同業競爭的,鑑於企業IPO時同業競爭的絕對不可存在性,對於已經存在的同業競爭,擬掛牌公司必須在申請掛牌前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同時,有關主體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就避免同業競爭作出妥善安排和承諾。
股轉公司對於同業競爭稽核態度是不搞一刀切,分具體情況,儘量整改或提出整改措施,如實在難以解決的就如實披露,並在後續持續督導過程中關注。雖然股轉公司提出不搞一刀切,但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同業不競爭”的解釋很難得到監管部門的認可,除非有強有力的反證,否則往往被視為“同業即存在競爭”。
***三***解決方案
同業競爭如果存在,對掛牌是一大障礙,因此,如果判斷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情形,必須採取各種措施解決,具體如下:
1、收購合併。將同業競爭的公司股權、業務收購到擬掛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併競爭公司等;
2、轉讓股權和業務。由競爭方將存在的競爭性業務或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無關聯關係的第三方;
3、停業或登出。直接登出同業競爭方,或者競爭方改變經營範圍,放棄競爭業務;
4、作出合理安排。如簽訂市場分割協議,合理劃分擬掛牌公司與競爭方的市場區域,或對產品品種或等級進行劃分,也可對產品的不同生產或銷售階段進行劃分,或將與擬掛牌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委託給擬掛牌公司經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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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競爭的影響與解決
影響
在企業實際經營中,同業競爭的存在必然使得相關聯的企業無法完全按照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來平等競爭,控股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可以決定企業的重大經營,如果其表決是傾向於非上市公司,對中小股東來說是不公平的。
各國立法例均規定了禁止同業競爭,以防止控股股東利用控股地位,在同業競爭中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這樣,如果一個擬上市公司與其發起人存在有同業競爭的事實,那麼在證監會便很難獲得通過。所以發起人與擬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對同業競爭的處理。
解決
在同業競爭不得不解決的情形下,擬發行人應與中介機構制定出解決方案,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同業競爭問題的解決,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
***1***競爭方股東或並行公司將競爭業務轉讓給無關聯的第三方;
***2***通過收購、委託經營等方式,將競爭的業務集中到擬上市公司,但不得運用首次發行的募集資金來收購;
***3***擬上市公司放棄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
***4***擬上市公司與競爭方股東協議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競爭方股東作出今後不再進行同業競爭的書面承諾;
***5***擬上市公司應在有關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檔案中規定避免同業競爭的措施,並在申請發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東同業競爭方面的有效承諾,承諾將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或參與和擬上市公司競爭的任何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