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著作權管理辦法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全文,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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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企業作品的創作、保護、使用和管理職責,規範作品的使用,保護企業無形資產,加強智慧財產權的管理,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鼓勵員工創作的積極性,規範和加強著作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著作權,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以及在我國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依法獲得保護的著作權。

  第三條 企業的著作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凡本企業***包括企業總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機構,下同***的員工***含合同制員工、臨時工,下同***,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企業行使著作權,應當遵循自願、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企業各級領導、各部門應當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對企業著作權的管理,增強員工著作權法律保護意識,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二章 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六條 本企業的著作權管理納入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中,在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統一領導下,由著作權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負責作品的日常管理事務,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作品保護的方式及具體的措施設想,銷售部門負責監督作品在廣告宣傳中使用的狀態以及侵權資訊的收集,技術科制定與作品宣傳相關的產品質量標準、工藝操作規程,法務部負責有關著作權保護的工作。

  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結合企業發展和市場開拓工作的實際,積極開展工作,其基本任務是:

  ***一***根據本企業參與國內和國際市場競爭的實際需要,定期提出本企業著作權工作實施策略建議,全面推動本企業開展作品創作過程中的管理工作。

  ***二*** 協助有關部門或主管負責人制定和實施年度著作權工作計劃,包括不斷完善各項著作權管理規章、督促和調整計劃的實施,並作出每年的工作總結。

  ***三*** 聯絡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以及行業智慧財產權組織,及時瞭解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的要求以及有關資訊,適時反映本企業著作權工作的問題和需求。

  ***四***為保障本企業作品的合法使用和維護著作權,負責對外發布資訊、發表論文、參加展覽會、研討會之前的資訊審查,參與涉及對外技術交流、技術合作、技術貿易等有關著作權合同或協議的起草工作,以及對外著作權問題的談判。

  ***五***對侵犯本企業著作權的行為進行調查,並及時提出對策建議,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侵權糾紛,向有關責任人追償由其侵害行為造成的損失。

  ***六***組織對本企業的作品創作及成果的評估,配合企業法律顧問單位進行作品創作活動中的管理,並負責管理本企業的各項著作權檔案資料。

  ***七***對涉及本企業的著作權糾紛,根據企業法律顧問單位的分析意見向公司提出處理建議,選擇律師事務所並協助處理訴訟等事宜。

  ***八***向本企業各部門提供有關著作權的法律諮詢,組織企業的著作權相關知識的培訓。

  第七條 在企業著作權管理中,任何人有權向相關管理部門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接到有關著作權的投訴或者意見,應及時轉交給職能部門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條 企業著作權管理工作人員,在企業主管領導下,擬訂企業的著作權戰略,配合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計劃的統一實施,制定出每年的科技開發中的作品創作、保密、使用、保護計劃,提出著作權知識的培訓和宣傳計劃並負責具體的落實。

  第九條 企業著作權管理工作的內容包括:

  ***一***作品創作計劃及實施;

  ***二***涉及計算機軟體的作品的備案登記;

  ***三***作品評價、評估;

  ***四***作品轉讓、許可貿易、運用實施,作品作價投資,著作權質押等;

  ***五***企業活動中形成的、與著作權相關的檔案材料的管理及對職務創作作者活動的規範;

  ***六***對涉及作品創作人員相關活動的規範;

  ***七***著作權保護,包括著作權侵權監視、著作權訴訟等;

  ***八***企業著作權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作品創作

  第十條 作品,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作品,只限於職務作品。

  職務作品,包括:

  ***一***為完成本職工作所創作的作品;

  ***二***為完成單位安排的工作所完成的創作作品;

  ***三***根據合同約定而完成的創作作品;

  ***四***主要是利用本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本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五***離開本企業後一年內完成的屬於上述***一***至***四***範圍內的相同的作品。

  職務作品自完成後自然取得著作權,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屬於企業所有。創作人員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本企業享有,企業可給予作者一定的獎勵。

  第十二條 企業在開展職務創作活動前,實行必要的著作權檢索,作品創作過程中及完成後,進行必要的跟蹤檢索。對作品進行鑑定驗收時應有著作權檢索報告。

  委託社會組織創作作品,或者通過招投標形式進行的,應當要求專案承擔者提供作品檢索報告作為審批立項的重要依據之一。專案取得階段性成果或完成後,承擔者應向本企業提供作品屬於創新作品的著作權檢索報告。

  第十三條 企業委託他人創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應當在委託合同中明確約定屬於本企業。

  第十四條 與社會科研部門進行合作創作的,應在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確定後,由企業與之簽訂書面合同書,明確作品的歸屬以及著作權的權利歸屬,並明確約定保密責任和違約責任、風險的承擔等。

  第十五條 通過招標的形式尋求作品創作者的,應在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確定後,以廣告宣傳的形式對外發布相關資訊和要求,明確中標的科研單位***或個人***與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作品的權利歸屬、違約責任以及風險承擔等。

  第十六條 確定企業內部自行創作相關作品的,應在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會議確定後,由主管領導向創作人員簽發《著作權創作任務書》,並在創作活動中嚴格保密,創作成功後將有關的創作過程中收集的全部資料,連同創作草圖、攝影作品的底片、定稿、半成品、成品等整理成專門檔案交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

  在企業成功申請專利並獲得授權前,科研技術人員不得將創作開發中的資訊對外披露。

  職務創作人員在作品完成後,應當在作品載體上以及《作品完成及權屬認定書》上簽字備案。

  第十七條 企業鼓勵員工利用業餘時間進行非職務作品創作活動。

  第十八條 企業調離、離退休人員,外來學習進修、臨時工作人員在離開企業前,應將其從事、參與職務作品創作活動的相關資料交給企業,並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企業許可,不得擅自對外披露職務創作中的相關資訊,也不得以自己名義發表文章。

  第四章 著作權的行使

  第十九條 企業員工創作與工作領域有關的非職務作品,應經企業審查確認後,出具非職務創作作品證明,方可以自由作品對外發表和使用。

  員工與企業就職務創作與非職務創作發生爭議的,可提請企業所在地著作權管理機關調解處理。

  第二十條 企業與其它單位簽訂有關合作創作作品的合同,應依合同明確約定的作品使用許可權使用作品。

  對於跨單位學習進修、合作、工作的人員及企業臨時聘用人員,企業應當事先就該人員在學習、工作中做出創作作品的署名、作品的著作權歸屬與接受或派出單位或者其個人簽訂合同。未簽訂合同或者合同規定不明確的,其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涉及跨國對著作權進行保護的專案,企業應進行可行性論證。

  企業投資建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時,外方以著作權作投資的,企業應就所涉及的著作權進行著作權檢索和論證。合作方應當對該作品的權利予以確認和作出合法性承諾。

  第二十二條 企業使用他人的作品時,應由作品提供者提供出合法的作品來源及權利使用的說明,並附有著作權人的權利許可使用***含費用支付***的申明材料。相應的材料必須存檔保管。

  第二十三條 許可他人使用本企業職務作品的,必須經過可行性論證,委託評估後,根據獨佔許可、獨家許可、普通許可、分許可等不同種類,結合許可使用時間確定許可使用費。

  第五章 著作權的保護

  第二十四條 企業尊重他人的著作權,並採取積極措施,避免侵犯他人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企業職工有權保護本企業的著作權不受侵犯。發現侵犯本企業著作權的行為時,應及時向企業報告,並幫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依法維護本企業的著作權益。發生著作權侵權糾紛或著作權權屬糾紛時,應及時採取措施,必要時請求著作權管理機關處理,或依照合同提出仲裁申請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充分發揮專門人才作品創造的積極性。

  第二十八條 企業根據相關法律及實施細則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要求,建立企業內部合理的著作權利益分配與獎勵制度。

  對企業職務創作行為,企業積極配合政府、行業、協會等機構,申報相應的獎項。對獲得獎項的作品創作者給予企業內部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或外觀設計,獲得專利授權,產生經濟效益的,在產生經濟效益的當年年底,企業依據專利管理辦法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物質獎勵。

  企業技術人員所作出職務創作產生突出效益的,可作為有突出貢獻的專業人員,在評定技術職稱時破格晉升。

  第三十條 在依託產學研合作的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作品創作完成人員及相關人員,應支付與其實際貢獻相當的報酬,可以用股權收益分配等符合國家政策的形式支付報酬。具體方式通過合同約定。

  第三十一條 對於在本企業著作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本企業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將職務作品擅自以個人名義發表或許可他人使用,在職務創作中造成失密,或在工作中侵害他人著作權並造成重大損失的,或者著作權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履行職責不當或者洩露祕密,造成企業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企業將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之規定,以最大限度保護本企業著作權、促進本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為原則處理。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本辦法由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