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避稅的處理方法

  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或稅法允許的辦法,作適當的財務安排或稅收策劃,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達到減輕或解除稅負的目的。你對避稅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VDE相關法律知識。

  

  一、新三板涉稅事項處理的基本原則

  目前針對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稅事項的處理政策是,如果有明確規定的,適用具體的檔案規定;如果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

  按照該檔案的精神,對於立法空白領域,可以參照針對滬深兩市的稅收政策,以降低涉稅風險。總結來說,新三板企業的稅收政策為“一箇中心,一個基本點”,以遵守檔案規定為中心,沒有明文規定則以上市公司稅收政策為基本點。


  新三板企業稅收要求與其它企業並無太大差別,同樣遵循稅法。目前我國針對新三板的稅收立法也在不斷健全和完善,已經出臺了印花稅、個人紅利股息的稅收政策。

  1.稅負問題或稱掛牌絆腳石?

  一直以來,稅負成本都成為一箇中小企業無法避免的痛。中國的稅負成本之高,中小企業只能在和稅務部門的“鬥智鬥勇”中求生存。而稅負問題也成了企業掛牌的絆腳石。一些在掛牌前為了避稅進行操作利潤的企業,一旦計劃要邁進新三板行業,面臨的最大的問題就是業績究竟該怎麼算。按要求來說,掛牌前兩年的利潤需要進行披露。

  然而,按照少開票的業績,對掛牌時企業的估值是不利的。因此,掛牌時是否需要補稅,就需要稅務師和會計師計算一下是需要補交的稅費高還是規範企業後掛牌新三板融資獲得的收益高。事實上,在沒享受到掛牌帶來的好處之前,就讓企業承擔對掛牌前業績的整理成本,也並不太現實。

  所以,對企業來說,掛牌前的業績的整理成本,一定要控制在可接受的範圍,另一方面,新三板市場也應該給中小企業足夠的包容和鼓勵,來促進企業更好地發展。

  2.新三板公司涉及的納稅義務

  國家針對新三板交易,出臺了有關企業轉讓方、個人轉讓方、以及個人取得股息紅利相關的稅收政策,對有關納稅事項做出了規定。而對於其他具體事項並未予以明確;按照國務院出臺的檔案精神,可以參考對滬深兩市投資者已經出臺的有關稅收政策。

  然而,近年來,股權轉讓引發的稅務爭議越來越多,因此新三板交易雙方需要在交易前明確應該履行的納稅義務,同時,交易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進行一定稅務籌劃,通過合理避稅方法來降低交易稅負。

  3.新三板合理避稅方法

  合理避稅就是說企業通過合乎法律法規的正當手段規避或者享受稅收優惠。通常來說,新三板企業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進行合理避稅:

  a.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避稅:可以利用產業性稅收優惠政策、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以及財政扶持與補貼政策進行節稅。

  b.營改增制度下,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後,有利於消除重複徵稅,可以有效降低納稅人稅負。

  c.可以利用多企業稅務架構設計進行避稅:在海外投資中,企業可以通過良好的稅務架構,在不同國家和地區設立一系列特殊載體公司並以適當資本形式注入,使得從海外專案或資產到我們投資主體的國際稅負綜合最低。實際操作中,可以通過對持股架構、資本架構的設計進行避稅。

  d.合夥持股更節稅:為激勵員工的目的,多數掛牌企業會在股份制改造前實施股權激勵。作為股權激勵的組織形式,可以採用個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採用設立持股平臺的方式進行。公司制持股平臺的稅負高,而有限合夥持股平臺具有稅收優勢,安排靈活方便,故應考慮有限合夥企業作為高管持股平臺的可能性以發揮其稅務優勢。另外,許多地方對合夥企業還有進一步的稅收優惠。

  e.關聯交易儘量少:稅務機關出於反避稅的目的,會對關聯交易非常關注,特別在“新三板”掛牌的公司,其關聯交易必須公開披露,也應該格外注意其中的涉稅風險。因此,企業需要考慮關聯交易的必要性,不應為了享受稅收優惠而虛構關聯交易,同時也應該關注關聯交易的定價機制和交易價格的公允性,以此來減少被稅務機關特別納稅調整的風險。

  f.合理的員工薪酬體系與福利制度:賬務中會出現一些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企業可以儘量規避這些不能再稅前扣除的科目。比如由於交通事故產生的員工醫藥費,可以按交通事故放在營業外支出科目,這樣年度所得稅清繳時必須調增,如果放在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也是可以的,這樣就合理規避了企業所得稅。

  二、鑽協議轉讓制度的“空子”——違規避稅並不明智

  目前,新三板交易方式主要實施的是協議轉讓和做市制度,從交易的實質來看,無論是協議轉讓還是做市制度,實行的都是企業股權的轉讓。協議轉讓是由買賣雙方在場外自由對接達成協議後,再通過報價系統成交的一種交易機制。

  然而,在目前新三板協商轉讓制度的交易方式下,由於新三板市場並未設立漲跌停板制度,且無定增無鎖定期要求,導致一些企業利用協商轉讓制度的這種特點來進行避稅,下面以超低價協議轉讓和定增套避稅來解釋說明:

  1.超低價協議轉讓

  目前新三板大部分股票採用的是協議轉讓的交易方式。協議成交與競價交易最大的不同在於,協議轉讓下,買賣雙方可以以任意價格成交,採取買賣自願原則,因此單隻股票在一個時點上可以有非常多的成交價格,其某一筆成交價格很難反映個股的公允估值。

  協議轉讓時,股票收盤價一般採取當日最後30分鐘轉讓時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如果最後30分鐘轉讓時間無成交的,則以當日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為當日收盤價。因此某些投資人為了避稅,利用協議轉讓最後時段的報價故意將收盤價做低,或者通過實際的協議轉讓將虧損在賬目上實現,就能避稅。最後,只需要按照正常價格將股票轉接回來就可以彌補之前的低價轉讓。

  2.定增成套利避稅通道

  新三板定增沒有硬性的鎖定期要求。因此目前有些投資者通過低價定增的方式介入標的,隨後轉手賣掉,短時間即獲得豐厚收益。然而,有些企業利用定向增發股票的方式,通過機構定增進去,然後虧損出來,比如30塊錢進去,然後1分錢出來,就形成了公司虧損。如此一來,這種拉手交易就形成了一種套利避稅通道幫助企業實現避稅。

  可以看出,以上兩種方法均利用了新三板市場上轉讓協議沒有漲跌幅限制、不需要披露股價異常波動的特點,對股價進行了操控。

  然而,如果因為逃避稅務等不良動機發動交易而導致第三方利益受損,就會違反相關法律。另外,由於我國目前正在加強對新三板市場交易的監管,因此,並不提倡有關企業利用制度的“漏洞”,通過這種不合法的途徑進行避稅。

  新三板企業可以利用現有的新三板市場的一些政策進行合理的稅務規劃,以通過合理避稅方法進行有效節稅。

  然而,鑽協商轉讓制度的“空子”並不是明智之舉,低價轉讓及定增套利會使第三方利益嚴重受損,也是對新三板市場穩定發展的一種潛在威脅,尤其目前在眾多企業競相掛牌“新三板”的情況下,掛牌企業或者擬掛牌企業更應該處理好涉稅事項,及時披露有關納稅問題,以避免其中的涉稅風險。

  而有關部門也應該通過加強異常轉讓的實時監控、設立漲停板制度、多樣化轉讓方式等措施來加強對新三板企業的監管,以解決目前新三板市場協商轉讓制度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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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稅和逃稅的區別

  避稅和逃稅,雖然都是違反稅法的行為,但二者卻有明顯區別:

  1、適用的法律不同。避稅適用涉外經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後者僅適用國內的稅法規範。

  2、適用的物件不同,前者針對外商投資、獨資、合作等企業、個人;後者僅為國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各自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納稅義務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人為安排,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納稅的目的的行為;

  後者則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納稅到期前,有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及收入的行為,達到逃避納稅的義務。一般情況下不構成犯罪,嚴重的構成偷稅罪,手段情節突出的可構成抗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