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對仲裁糾紛案件作出裁決的法律文書。裁決書是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依法對爭議案件作出裁決的書面文書。你對仲裁裁決書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VDE相關法律知識。

  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審理後,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作出的裁判,標誌著案件審理的終結。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書一經作出,與終審法院的判處一樣,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的法律後果主要有:

  一是“一事不再理”。裁決作出後,除仲裁法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是裁決作出後,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一、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一***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具有拘束力。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做出後,做出該裁決的仲裁庭原則上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該裁決,以維持該裁決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對當事人的效力。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當事人不得再以仲裁的方式就該爭議要求勞動爭議仲裁機關進行裁決。當事人應當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該裁決書。

  ***三***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具有執行力。具有執行力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限於具有給付內容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執行力使仲裁裁決書的內容可以通過強制執行得以實現。

  ***四***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對其他仲裁參加人的效力。輔助一方當事人進行仲裁的第三人,在被輔助的一方當事人敗訴時,也要承受該仲裁裁決的後果,與接受其輔助但是敗訴的一方當事人公平分擔仲裁裁決所決定的後果和責任。

  二、仲裁裁決被撤銷後,當事人還可以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嗎?

  仲裁裁決被撤銷,意味著仲裁裁決不復存在,仲裁裁決書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所要解決的勞動爭議也因此迴歸到未解決狀態。

  而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仍然存在,仍然需要加以解決。《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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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裁決書的概述

  仲裁裁決書是指某某仲裁庭在認定證據、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對當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或某某反請求及其相關事項作出決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我國《仲裁法》第4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某某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第51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某某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這些都是製作仲裁裁決書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某某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式,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和修改。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某某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權的集中體現,是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檔案。仲裁裁決書既反映了仲裁庭審理案件的水平和公正性,又直接影響某某仲裁機構聲譽和形象。一份好的裁決書,不但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自覺地履行,而且可以迅速有效地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提高某某市場經濟的某某效率。因此,製作好仲裁裁決書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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