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空白條款效力是怎樣的
格式合同中通常包括一些空白條款,本應由當事人合意補充完整,但實踐中經常出現未填寫而發生爭議的情況,爭議焦點一般集中在空白條款、格式合同及當事人事後補填內容的效力。你對格式合同空白條款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格式合同空白條款的相關法律知識。
格式合同空白條款效力需區分討論
一、空白條款的效力
格式合同中的空白條款通常都會影響要約明確性,但空白條款是否必然導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仍需要區分情況討論。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根據該條規定,合同中質量、價款、履行地等內容通常雖然被認為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但上述條款的缺失並不當然導致合同的不成立或無效,而是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補充確定。
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規定可以推匯出,合同漏洞的填補方法有四種:協議補充、整體解釋補充、交易習慣補充與法律的任意性規定補充。被補充的合同成立並生效,只是需要通過補充來明確履行內容。
然而,合同若欠缺某些必要條款,如當事人、標的,即被視為因意思表示不明確而不成立。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交易不能僅僅以書面合同為準,在書面合同之外可能存在口頭協議、交易慣例甚至其他合同,判斷一份合同是否成立還需要結合上述合同之外的因素綜合考量。
二、空白條款的事後補填
空白條款的型別從時間上劃分可分為兩種:
1、自簽訂時至起訴時一直空白,該類情形實踐中較為少見;
2、簽訂時為空白,起訴時已由一方補填,此時則涉及單方補填的效力問題。
這一類可進一步分為兩類:
***1***同一合同中空白條款的補填;
***2***多份合同中一份已經確定內容,其他份合同中條款需要補填。
同一合同的補填
債務人一般會提出抗辯,主張己方簽字時部分合同條款還是空白、對方未經授權單方補填無效。
首先需要審查相關條款是否為事後補填,該主張的舉證責任在於債務人,如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則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合同內容及效力。
其次,如果能夠查明合同條款確係事後單方補填,應當考察補填內容在簽訂合同時是否已經口頭告知相對人或通過其他合同予以固定。民事行為中籤章即表示接受對方的要約,如果簽章時某合同條款仍然空白,一般應推定已經知曉該條款內容或已另行達成口頭協議。即使因客觀原因而無法在簽章時知曉空白條款內容,也應視為簽章一方授權對方補填相關條款。
多份合同的補填
實踐中合同通常為一式多份,當事人可能為簡便而僅將其中一份合同填寫完整並簽字,其他合同文字僅簽字而未將空白條款填寫完整。如果其他合同補填內容與原始合同完全相同,則不成問題,補填時對當事人原始合意未進行變更,數份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內容具體確定是合同成立的要求,但判斷合同內容是否具體明確不能侷限於書面條款,還要區分空白條款涉及的內容對於合同的意義。空白條款的補填一般應推定為簽章人在簽章時已經知曉或授權,但有相反證據時也可以推翻此類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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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條款規範
格式條款的好處是,簡捷、省時、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其弊端在於,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一方往往利用優勢地位,制定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對方的條款。因此,合同法從維護公平競爭、保護弱者利益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規範。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擬定合同條款及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條款欺負對方當事人。同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類條款予以說明。
***2***在合同中規定,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具有合同法第52、53條規定的情形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如果有兩種以上解釋的,從保護弱者出發應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非格式條款一般是在格式條款外另行商定的條款,或對原來的格式條款重新協商修改的條款,是當事人的特別約定,如果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當然採用非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