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背書具備的法律效力
匯票可以通過背書的方式進行轉讓,票據進行流通可以通過匯票背書,下面是小編為你解答匯票背書法律效力是怎樣的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匯票背書法律效力
由於票據是一種表現為有價證券的特殊金錢債權,所以背書轉讓具有與一般債權轉讓不同的法律效力。
***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據債務人同意。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經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係。背書轉讓後,轉讓人並不退出票據關係,而是由先前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義務人,並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能夠使受讓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票據法設計了一系列特別的制度來保障票據受讓人的權利。首先,受讓人只需以背書連續的票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而無須提供其他證明。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前後次序銜接。連續背書的第一背書人應當是票據上所載的收款人。持票人應當是最後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需要強調的是,如果背書不連續的話,持票人當然也就不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持票人資格,造成權利行使的障礙。但是,如果持票人能夠證明自己是合法權利人,仍可行使票據權利。票據法規定的依背書連續而承認持票人為合法持票人的制度,不過是為權利人設計的更為便利的權利行使途徑,而不是對權利人的特別限制。其次,受讓人可以對票據債務人主張前手對人抗辯的切斷,從而使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前手背書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再次,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匯票背書的概念
背書是指在票據的背面或貼上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一種方式,也是票據得以流通的基礎。
背書依不同的標準作不同的分類
***1***以背書的目的不同,背書可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轉讓背書是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非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以非轉讓票據權利的其他目的而為的背書。非轉讓背書又可分為委任背書和設質背書兩種。
***2***以背書的效力不同,轉讓背書又可分為一般轉讓背書和特殊轉讓背書。一般轉讓背書是指具有完全的、無限制效力的轉讓背書。特殊轉讓背書是指其轉讓效力受到一定限制的轉讓背書。一般轉讓背書依其記載事項完全與否分為完全背書和空白背書。特殊轉讓背書包括禁止背書的背書、回頭背書和期後背書等。
不得背書轉讓的匯票
***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持票人不得背書轉讓。匯票簽發後,對於遠期匯票,持票人應在到期日前或法定提示承兌期限內,向匯票所記載的付款人,要求其承諾付款。正常情況下,付款人予以承諾,表明對該匯票作出承兌表示。如果付款人不予承兌,持票人無法再行使付款請求權,這時,持票人不得把得不到承兌的匯票再背書轉讓他人,否則由於新的被背書人依然得不到付款人的承諾,會引起新的票據糾紛。
***2***對見票即付的匯票已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不得再行背書轉讓。由於見票即付的匯票,不需要在取得承兌後才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在法定期限內隨時可以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按照票據金額足額付款,則票據權利得以實現,票據關係終結。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應當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如果持票人把已被拒絕付款的匯票再背書轉讓,其後手依然無法獲得付款,從而引起票據糾紛。因此,對於已被拒絕付款的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3***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不得再行背書轉讓。票據法規定,見票即付的匯票,應當在出票日起一個月內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採用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其持票人應當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的,持票人對付款人和出票人造成損失的,應由持票人承擔。如果將所持匯票背書轉讓給他人,則造成被背書人同承兌人或付款人的票據糾紛。因此對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不得再行背書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