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權質押制度的法律效應是什麼

  合同債權質押制度是指為擔保某一債權的實現,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債權為標的向債權人設立的質押的制度。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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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擔保主債權的範圍

  對於被擔保主債權的效力範圍,各國立法規定大體相當,即除債權本金外,還包括由此產生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包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等從債權。質權人可就出質合同債權優先受償前述主債權和各項費用。出質債權金額超過質押擔保範圍的部分,質權實現後,質權人應退還出質人;不足部分,質權人可向主債務人追償。當然,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允許當事人以約定的方式在上述質押擔保的範圍內進行選擇。

  二.對出質合同債權的拘束力

  合同債權質押產生的質權系以質權人基於擔保目的而對出質債權之交換價值排他性支配的權利。這主要體現在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受到不得實施侵害出質債權之行為的約束。

  三.對質押合同當事人的效力

  合同債權質押對當事人的效力,是指債權質押合同中出質人與質權人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在民事法律中,權利和義務總是相一致、相對應的。質權人的權利就是出質人的義務,質權人的義務也就是出質人的權利。因此,以下僅探討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留置證書權。出質人交付合同文本、借據或欠條等債權證書後,質權人有權留置該類證書,以限制出質人再次憑藉債權證書對出質債權再行轉讓、質押等行為。

  2、孳息收取權。出質債權如有法定孳息的,質權人有權收取。該項權利的含義與動產質權中的孳息收取權同義。孳息收取權是出質債權的從權利,應附隨出質債權轉讓。因此,合同債權質押時,其孳息一併出質。

  3、優先受償權、直接收取權和提存請求權。在動產質權中,質權人可以通過對標的物的拍賣、變賣或折價來達到優先受償的目的。

  4、代位權和撤銷權。質權的實現主要依靠第三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如果第三債務人故意使其責任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或不應減少而減少,將危及其清償能力,進而損害質權人利益。質權人行使質權時,實際已經代替出質人成為出質合同債權的權利人,也就是第三債務人的債權人,可行使出質人享有的權利。因此,作為債的保全措施的代位權和撤銷權,質權人也有權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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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直接向質押的合同債權之債務人主張權利。合同債權質押與動產質押的差異在於質押標的不同,前者是基於合同產生的請求權,而後者則為有體物動產。合同債權質押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和三個債權:

  三方當事人是指質權人***債權人***、出質人***主債務人或第三人***和第三債務人***出質債權之債務人***。

  三個債權其一為主債權,是主合同中債權人對債務人***即主債務人***享有的請求權;其二為從債權,是質押合同中質權人對出質人享有的請求權;作為質押擔保標的之債權,亦稱出質債權或出質合同債權,是在質押擔保合同中由主債權之債務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提出作為擔保的債權,也即出質人對第三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比如,A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其對C基於租賃合同而享有的租金債權向銀行作質押擔保。此例中,銀行對A享有貸款債權,A對C享有租金債權,以租金債權作為擔保質押於銀行,以保障銀行貸款債權的實現,即為合同債權質押。貸款債權是主債權,租金債權則為設定擔保之標的的債權,即出質債權。

  至於在質押合同中,銀行對A享有的請求權則是主債權之從債權。銀行是債權人和質權人,A是主債務人和出質人,C則是第三債務人。現實生活中,用合同債權,特別是基於合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質押或給付特定財產之請求權質押,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和充分保障主合同債權實現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