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合同公證效力是怎樣的
我們在簽署預約合同後,可以去公證處進行公證以加強預約合同的效力,下面是由小編為你整理的預約合同是什麼意思,歡迎大家閱讀!
預約合同公證效力
預約合同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後,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經過公證的,只是加強該合同的證據效力,在發生糾紛時,不需要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法院可以徑行按公證過的合同內容確定雙方權利義務。
預約合同的概念
預約合同的本質是契約。預約合同最早存在於買賣、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等個別契約之中,後被有些國家擴及於所有契約。不同國家對預約合同的立法模式不同。預約合同的成立與效力原則上適用一般合同的規定;違反預約合同侵害了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應承擔違約責任。中國立法上應補充預約合同的規定,完善合同法。
預約合同成立與效力
如前所述,預約合同的本質為契約,因此,預約合同的成立與效力原則上適用一般契約的規定。但應注意的是,預約合同的內容是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行為,因而在性質上它只能是諾成契約,換言之,預約合同僅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排除了要物契約的可能性。
在理論上,預約合同與本合同***或稱本約***的區別是十分明確的,因履行預約合同而成立的合同即為本合同。但在實務中,有時很難辨別一項合意究竟是預約合同還是本合同。例如,當事人雙方訂立了“土地使用權轉讓預約合同”,合同規定了轉讓土地的面積、位置、價款、付款方式以及辦理轉讓登記期限的具體內容,但合同中並無將來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的約定,或者嗣後已按該合同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則該合同雖名為預約合同,但其本質仍屬於本合同。因此,預約合同與本合同的界定,不能僅依所使用的文字或合同名稱來論斷,而應當依照當事人約定的實質內容來判斷。在判例上,中國臺灣地區的法院認為,“當事人之意思不明或有爭執時,則應通觀契約全體內容定之,若契約要素業已明確合致,其他有關事項亦規定綦詳,已無另行訂定契約之必要時,即應認為本約。”
從上述對預約合同的概念分析中得知,預約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將來訂立某個特定的合同,因此,預約合同的內容應具備的要素,是嗣後當事人能據此訂立本合同。由此推斷,一項預約合同的構成同時應具備兩個基本要素:一是預約訂立本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是構成本合同要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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