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的保修期限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後,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損失的法律制度。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相關法律知識。

  建築工程的保修期限的法律規定

  案例

  許某與王某訂立了一份民宅建築工程合同。協議約定,許某為王某建造兩層共8間房屋,王某按平方給付工程款。該房於97年底建成,98年春節前交付給王某使用。王某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房屋建築質量存在嚴重問題,即與許某交涉要求其維修。之後,王某即向當地建委和消協投訴該房屋的質量問題,並拒付剩餘工程款。

  許某委託其妻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給付拖欠的工程款,王某提出反訴,認為房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要求許某履行維修義務,同時申請對該房屋質量進行鑑定。後經鑑定為“牆體開裂,地面下沉,防水層漏水,房屋不符合質量驗收標準”因王某未對房屋維修進行評估,法院逐作出王某給付工程款16540元的判決。

  之後王某又向法院起訴要求許某履行房屋質量的維修義務,同時申請對房屋質量的維修費用進行了評估,經評估王某的房屋維修費用需12640元,一審法院即作出許某應支付12640元維修費用的判決。

  許某不服,認為王某的房屋已超過包修期限,自己不應再承擔維修義務依法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在審理中,經雙方同意依法進行了調解,許某自願給付該房屋的維修費用。

  說法

  上述案件中涉及房屋建築的質量保修期限問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保修規定是這樣的:

  第一,《建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題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專案;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確定”。

  第二,國務院《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建設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題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屋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供暖氣、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專案的保修期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築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由此可見法律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保修期限有明確的規定,尤其是房屋的基礎建設工程,地基和主體結構工程,其保修期為建築物的合理壽命年限。這個合理壽命年限應當與建築產品的壽命相一致。

  工程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

  1,質量保修範圍。

  《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姨工程,供熱、供拎系統工程等專案。當然,不同型別的建設工程,其保修範圍有所不同。

  2,質量保修期限。

  《建築法》規定,保修的期限應當接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據此,國務院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作了明確規定。

  3,承諾質量保修責任。

  主要是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承諾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有關具體實施保修的措施,如保修的方法、人員及聯絡辦法,保修答覆和處理時限,不履行保修責任的罰則等。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中,應當對建設單位合理使用建設工程有所提示。如果是因建設單位或使用者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裝置位置以及不當裝修等造成質量問題的,施一睜位不承擔保修責任;由此而造成的質量受損或其他使用者損失,應當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建築工程定義

  建築工程是為新建、改建或擴建房屋建築物和附屬構築物設施所進行的規劃、勘察、設計和施工、竣工等各項技術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實體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的安裝工程。也指各種房屋、建築物的建造工程,又稱建築工作量。這部分投資額必須興工動料,通過施工活動才能實現。

  其中“房屋建築物”的建造工程包括廠房、劇院、旅館、商店、學校、醫院和住宅等,其新建、改建或擴建必須興工動料,通過施工活動才能實現;“附屬構築物設施”指與房屋建築配套的水塔、自行車棚、水池等。“線路、管道、裝置的安裝”指與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相配套的電氣、給排水、暖通、通訊、智慧化、電梯等線路、管道、裝置的安裝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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