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仲裁代理詞範文一則
租賃合同***Lease Contract***,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糾紛時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租賃合同仲裁需要的代理詞範文。
租賃合同仲裁代理詞範文
>各位仲裁員:
作為申請人的代理律師,我謹作如下意見發表,供仲裁委參考:
一、被申請人肆意違約,存在嚴重主觀過錯。
1、在本案中,申請人未依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租賃合同》遵守第六條之約定:乙方***被申請人***在承包期間對不動產不得隨意改動、也不得擅自違章新建。而事實是被申請人置合同約定於不顧,不僅擅自對租賃標的物進行了改動,而且擅自新建了違章物,被申請人的行為已經根本違反了雙方的合同約定。
2、依據《租賃合同》的約定,被申請人若確需改動或新建的,應事先向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後方可進行。也就是說,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是以申請人的書面同意為前提的,而事實上被申請人並未經過申請人同意就進行了擅改擅建,已構成明顯違約。
3、根據《租賃合同》第四條之約定,租金應在每年的一月一日前付清。而事實上,被申請人至今仍未支付第二年的租金。系嚴重違約之行為。
4、根據《C觀光園招標須知》第七條的規定,租賃期內,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他人。根據《租賃合同》第十三條之約定,該須知規定的內容與《租賃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則,在租賃期內,被申請人具有不得擅自轉租之義務,這是作為出租方的申請人之權利,但是遭到了被申請人的肆意踐踏。被申請人擅自轉租租賃標的物之行為已經嚴重違約了。
二、被申請人提供證據缺乏真實性,有偽造之嫌疑。
***一***被申請人提供的《說明》內容失實,且與申請人無涉。
1、《說明》聲稱被申請人的擅改擅建行為業經C觀光園有限公司同意,此說法在事實上完全站不住腳。C觀光園有限公司系《租賃合同》之標的物,並非該合同之主體,且不說其是否真的做了上述說明內容,單從主體資格上來說,其無權做上述宣告,所謂的說明對申請人並不發生法律效力,即此份《說明》與被申請人無渉。
2、《說明》聲稱在C觀光園有限公司將證照、賬目、租賃發票等移交給B之前,同意其免繳租賃費,及如果上述證照未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未能提供給BC觀光園有限公司“願意承擔”B250萬元的投資款損失,只要稍微有常識一點的人讀到這則《說明》都會倒吸一口氣,且不說被申請人這投資款數額是否屬實,單是如此大包大攬承擔對已嚴重不利、完全損害村集體利益的行為,估計整個東C村找不到一人。試問,有誰敢去與被申請人簽訂這一嚴重違背事實與損害村民利益的《說明》呢?且,申請人已經按合同約定,對上述證照進行了移交。從常理上來說,這份所謂的由C觀光園有限公司簽署的《說明》是沒有存在的可能性的。
***二***被申請人提供的《說明》不符合證據形式要求。
1、從證據形式來說,一份寫在牛皮紙上的《說明》也缺乏必要的證據形式條件。既然如被申請人所說,該《說明》是由C觀光園有限公司簽署的,那麼諾大一個公司連一張正規的檔案紙都找不到?要將如此重要的完全損害村民利益的說明隨便寫在一張牛皮紙上,此舉實在不符合商業往來之慣常。被申請人作為一個商人,不可能不明白如此簡單之慣常。
2、從司法鑑定的結果來看,牛皮紙上所蓋之章系在《說明》內容之前形成。這更不符合人之正常思維方式和行事邏輯習慣,一般而言,都是先書文字,經雙方確認無誤之後再由雙方簽字蓋章。但該份《說明》卻逆常人之思維,先將公章蓋於牛皮紙上,再生成所謂的《說明》內容,行為之詭異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三、申請人依約履行,被申請人惡意違約,應由其承擔本案全部責任。
1、被申請人置對雙方皆有約束力的《租賃合同》、《C觀光園招標須知》於不顧,屢次單方惡意背信違約,應當按雙方的約定承擔責任。
2、C村觀光園有限公司系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合同標的物,其不具備簽訂《說明》的主體資格。而且根據《C觀光園招標須知》第十二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在租賃期內,以C觀光園名義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對其不負任何責任。按照此條,不管《說明》是否真實,申請人亦不需承擔任何責任。更何況,《說明》存在偽造之嫌疑。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經根本違約,應承擔申請人所呈之全部責任。請仲裁委秉直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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