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自訴案代理詞範文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法侵入住宅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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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侵入住宅罪自訴案代理意見

  審判長、審判員:

  本人受XX律師事務所的指派,自訴人的委託,擔任自訴人的代理人,現就本案發表如下的代理意見:

  一、自訴人主張追XXXX究被告的刑事責任是有理有據的。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

  這裡的“非法”,主要表現在違反憲法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規定,無權或者無理進入他人住宅而強行闖入或者拒不退出。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從犯罪主體來分析。XXXX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本案被告現已近四十幾歲,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從犯罪客體來析。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有人認為是居住權,也有人認為是住宅安寧權,目前以主張住宅安寧權為多。

  有觀點認為,人身權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權利,而住宅的安寧權是從屬於人身權的,是住宅內成員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住宅的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真諦是私生活自由與安寧,因為家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祕、最獨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象徵。

  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的人格權,包括個人資訊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

  自訴人一直以來自行在此處生活若干年,子女相繼成人自謀生活,不再與自訴人同居此處。子女也自認為不願與自訴人一起生活,而現今被告人強行進入自訴人的居所,自訴人與其生活習慣不相一致且存在諸多矛盾,造XXXX成自訴人生活極不方便,嚴重影響了自訴人的生活安寧權。

  3、從犯罪的主觀態度來分析。XXXX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案自訴人對被告人與自訴人子女結婚存有重大異議且不認同,但由於婚姻自由本人也沒有多加干涉,被告人也明知自訴人不太認同她們之間的婚姻,也明知自訴人的生活習慣不同於他們,也明知自訴人為房屋的主人,也明知其子不願與自訴人生活在一起。

  在被告強行進入後自訴人通過函件至被告人要求其自行離去,但收函後仍沒有主動離去,說明其存在經通知退出而不主動退去,嚴重影響自訴人的生活安寧,自此應當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4、從犯罪的客觀行為分析。XXXX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非法,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者沒有法律根據。

  侵入,主要指未經住宅權人同意、許可進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顧權利的反對、勸阻,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破門而入、翻窗而入,強行闖入等等。

  侵入的行為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祕密的,但是構成本罪並不以實施暴力為必要條件。“他人”是相對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該住宅內單獨或共同生活。對自己而言,親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過非法的手段侵入親友的住宅,也構成本罪。

  即使是曾經與他人共同居住過的,如婚姻存續期間曾共同共有的住房,離婚後已經分開另住,依法就成為他人的住宅。再如,兄弟兩人共同繼承父母的遺產房後,按約定分割了房產,對哥哥而言弟弟的房產即為他人的住宅,反之,對弟弟而言哥哥的房產即為他人的住宅。考察住宅時,不僅要考察所有權,而且還要考察實際居住權,如房屋已經租借給他人,所有權沒有轉移,但使用權已發生轉移,居住權亦已發生了轉移,所有權人非法侵入已經出租他人居住的住宅,也應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拒不退出是指經權利人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行為,這是一種不作為犯。先前的進入存在合法進入或誤入兩種情形,如權利人不要求退出,行為人不退出就不構成犯罪。但從權利人明確提出要求退出時起,行為人就具有退出的義務,如拒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實踐中,行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後,經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種加重情節。在行為人進入住宅後,權利人又要求退出的,這種要求只能以明示的方式進行,當事人拒不退出即構成犯罪,但要給行為人一定寬裕的時間。若僅僅以暗示的方式要求退出,而行為人沒有退出的,不構成“拒”不退出,當然也就不構成犯罪。

  為此有派出所的多次出警記錄為證,被告之前曾多次強行入住,但都被自訴人阻止,現被告人再次強行進入,當時自訴人就報警,但告知自訴人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現自訴人通過自訴維權,理應得到法院的支援。

  二、本案雖系因家庭糾紛引起,需得到被告人丈夫的態度來分析。

  三、附帶民事主張要求排險被告對自訴居住權的妨礙。

  四、有一說要求自訴人撤訴後另行民事訴訟。

  五、有一說需對被告夫妻共同訴訟才可處理。本人認為這是自訴人的權利。對於共同犯罪而言有時也不是必須一併起訴,應根據案件的處理需要由公訴人起訴,而本案是自訴案,自訴權理所當然歸於自訴人,即使認為兩人為共犯,而自訴人只要求追究一個人的刑事責任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它以犯罪構成要件為判罪與否的前提XXXX條件,而不以是否夫妻另一方同時構成犯罪判斷為前提XXXX條件,所以本人不認同這一說法,法院也不可以此為由駁回自訴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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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形態

  理論界對本罪的犯罪形態有兩種觀點。

  一種意見認為是繼續犯,行為人從侵入時起到退出時止,對住宅安寧侵害處於繼續之中。

  另一種意見認為是行為犯,行為人的身體侵入住宅時,就構成犯罪的既遂。筆者認為,本罪的犯罪形態可以分兩種情形討論。

  ***1***以“侵入”為條件構成犯罪的行為,是行為犯。從犯罪的構成看,只要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思,實施侵入住宅的行為,就具備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不應強調侵入住宅後滯留時間的長短。行為者的身體侵入住宅只是瞬間行為,侵入的行為一經完成就構成犯罪的既遂,而侵入住宅的時間長短是犯罪的情節。

  ***2***以“拒不退出”為條件構成犯罪的,是繼續犯。要求退出後,行為人拒不退出,其侵害住宅的狀態是一種持續行為。只要行為人不退出住宅,就使得侵害或威脅住宅安寧權的狀態一直持續,就構成犯罪既遂。“拒不退出”的特徵符合繼續犯的構成:

  1.拒不退出所致的侵害住宅的行為具有持續性,只有這種侵害或威脅的狀態存續一定的期間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條件,而此期間內的犯罪行為是呈持續實行狀態;

  2.拒不退出導致侵害或威脅住宅安寧權呈繼續狀態。只要不退出,侵害就始終繼續。因此,“拒不退出”的非法侵入住宅犯罪為繼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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