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業務與物流業務有何區別

  快遞又名:速遞,是兼有郵遞功能的門對門物流活動,即指快遞公司通過鐵路、公路、空運和航運等交通工具,對客戶貨物進行快速投遞。在很多方面,快遞要優於郵政的郵遞服務。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快遞業務與物流業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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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握快遞業務的特徵必須以《郵政法》有關條款為依據。

  《郵政法》第九章對快遞的定義是:“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寄遞的定義是:“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因此,可以歸納快遞業務有以下基本特徵:

  1、遞送物品的特定性

  ***1***封裝的物品。快遞業務是對封裝物品的遞送。封裝的物品在快遞業務中稱之為“件”,並以“件”為計量和計價以及物品流動的基礎單位。一個或以上相同或不同物品封裝後只作為一件快件。據瞭解,物流業務中一般不特別要求物品封裝,可以以運輸工具例如“車”或以物品重量或體積為計量和計價單位。快遞業務對遞送物品的封裝要求明顯區別於物流業務。

  ***2***署有名址的物品。快遞業務是對有名址物品的遞送。由於快遞業務以“件”為物品流動的基礎單位,因此封裝後的物品即“件”署有名址是快遞業務的基本要求。收件人名址明確了物品的目的地及接收者,寄件人名址明確了物品的收寄地及寄件人,這“件”物品的流向就得以確定。所以,名址資訊是經營快遞業務的基礎。

  ***3***有重量、體積限制的物品。快遞業務是對有重量、體積限制物品的遞送。快遞遞送物品主要是信件、包裹、印刷品。信件和印刷品統稱信函,以紙質物品為主。《郵政法》第五十六條“不得將信件打包後作為包裹寄遞 ”,快遞經營中很少有大重量、大體積的信函發生。包裹涉及面廣,因此《郵政法》對包裹重量、體積有明確規定:“其重量不超過五十千克,任何一邊的尺寸不超過一百五十釐米,長、寬、高合計不超過三百釐米”。《郵政法》的這些規定界定了快件的重量、體積的範圍。

  遞送物品的特定性實際上是快件的特定性,回答了什麼是快件這個問題。從快件的實物形態上來看“快件”和“郵件”完全一致,主要區別在於前者由快遞企業完成寄遞,後者由郵政企業完成寄遞。由此可見將快件業務納入《郵政法》的調整和規範範圍是完全正確、合理的。

  2、寄遞方式的獨特性

  快遞業務的寄遞活動是郵政業獨有的一種服務方式,特指郵政從業者傳送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這種服務方式的一個特點是便利性,它要求無論是寄或遞都要貼近客戶,為客戶提供最方便的服務。快遞業務對遞送物品的特定要求,也使快遞的寄遞活動具備了高度的滲透性。一件封裝後署有名址且重量、體積在規定範圍的物品,可以根據需要“流”向任何地方,實現快遞“門到門,桌到桌,手到手”的服務。寄遞活動的獨特性是運輸、託運、交運等方式不具備的。

  3、寄遞過程的時效性

  《郵政法》在解釋快遞定義時強調了“快速完成”,足見時效性在快遞業務中的作用。寄遞過程的時效性體現了物品流動的速度,滿足了客戶對時間的需要。為此,《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專列了一項“徹底延誤時限”。達到“徹底延誤時限”標準視遞送物品為丟失,物品丟失即可依法獲得賠償。快遞業務對時效性的高度追求既是這項業務的價值所在,也是這項業務的重要特徵。

  4、寄遞組織的網路性

  快遞業務上述四條特徵中,遞送物品即快件的特定性和寄遞方式的獨特性是核心特徵,寄遞過程的時效性、和服務組織的網路性則為一般特徵。核心特徵是判斷快遞業務的主要依據,一般特徵是判斷快遞業務的參考依據***或稱補充依據***。如果一個企業遞送物品是封裝的、署有名址的、且重量、體積在規定範圍內,且採用寄遞這種服務方式就可以基本認定這個企業涉足了快遞業務。

  有時快遞業務和快運業務需加以區別。為滿足快遞業務的時效性,快運是快遞業務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當這一環節由快遞服務組織委託一個運輸企業承擔時,對運輸企業而言是快運業務而不是快遞業務,前提條件是“受快遞服務組織委託”。離開這一前提條件運輸企業涉足快件運輸便是涉足快遞業務。

  根據以上分析,快遞業務是“物品從供應地到接收地的實體流動過程”,滿足物流業務的一般特點。但《郵政法》對快遞業務遞送的物品有特別規定,可以認為快遞業務是一種特殊的物流業務。經營一般物流業務可不申請經營許可,經營快遞業務須依法申請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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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遞的相關政策:

  實名制

  中國擬實施寄快遞實名制已在浙江紹興試點:2011年杭州快遞爆炸事件發生之後,中國就在醞釀實行寄快件實名制,公安部已經在浙江紹興進行了試點。而在上海世博會期間,也在上海試行過一段時間。一旦正式開始試行,客戶寄快件時需要出示身份證,快遞公司業務員要開包檢查、核實寄遞物品,還要將這些資訊登記輸入電腦,而收件人也必須出示身份證接收快遞。業內人士表示,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快遞安全係數。

  快遞實名制不但有利於保證收件人、快遞人員以及快遞公司三者的安全,還有利於規範快遞市場。不過,快遞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成本,則有可能由消費者自己來買單。

  2015年10月22日,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工信部、安監總局等15部門召開的電視電話會議,從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底,在全國範圍內集中開展危爆物品、寄遞物流清理整頓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專項行動。15部門要求寄遞物流行業全面落實寄運物品先驗視後封箱、寄遞物流活動實名登記、郵件快件X光機安檢3項制度,提升行業規範管理水平。

  快遞安全

  2015年9月30日在柳城縣發生的17起包裹爆炸事件目前已造成7人死亡2人失聯,另有51人不同程度受傷。

  快遞爆炸事件多次發生給充分說明快遞行業收寄環節存在諸多安全隱患,需要快遞企業在收寄源頭加大開箱驗視以及加大快遞收寄安全防範措施。

  簽收新規

  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遞服務》國家標準明確叫停了“先簽字後驗貨”的規定,一直是消費者所詬病的“先簽字後驗貨”行為有望終結。

  於2012年5月1日起實施的《快遞服務》國家標準規定,快遞公司收派員將快件交給收件人時,應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對於代收貨款快件,網路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快件,收件人可先驗收內件再簽收。驗收時,可對內件外觀和內件數量進行清點,但不能對內件進行試用或進行產品功能測試。這一規定意味著,快遞公司將無權要求消費者“先簽字後驗貨”。[8]

  延誤索賠

  2012年5月1日起,快遞服務系列國家標準正式實施。該標準規定,同城3天、異地7天快遞還沒有到就算徹底延誤,可向快遞企業索賠。

  2012年5月28日起, 網上購物遭遇送貨難,節假日上門送貨不準點,超3天未送達每件快遞最高賠10元。由中國快遞協會牽頭,全國9大快遞企業與國內最大電商網購平臺,天貓簽署戰略合作協議,共同打造電商社會化物流新標準。

  2012年5月28日,簽署戰略協議的包括國內EMS、順豐、申通、圓通、中通、韻達、宅急送、百世匯通、海航天天,基本上全面涵蓋了國內物流的一線陣營,其快遞業務量佔整個國內網購快遞市場份額超過90%。協議包括即日起開通的超過5000多條城市間線路的“次日達”與近4000條的“1~3日限時達”服務。如未送達,將補償消費者5~10元快遞費。

  延誤賠償應為免除本次服務費用***不含保價等附加費用***,由於延誤導致內件直接價值喪失,應按照快件丟失或損毀進行賠償。

  消費者如遇快件延誤、丟失及損毀,可先向快遞企業投訴。如企業推諉、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消費者可向管理部門申訴。[9]

  野蠻分揀

  國家郵政局正式公佈新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野蠻分揀”被新增納入規管,最高可罰3萬元。市民投訴快遞企業後,郵政管理部門將及時處理,並在30日內作出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