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權轉讓中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有何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出資組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公司,或股份企業、股份制公司、股份制企業,均指由兩個或以上個體持有公司股票份額的企業組織形式。你對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的股權轉讓分別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的相關法律知識。

  在股權轉讓中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的區別

  根據《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權轉讓上有一定區別,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交易場所的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139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是在證券交易所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除對其國有股權轉讓要求是在產權交易所進行外,對有限責任公司的非國有股權轉讓的交易場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強制性的限制性要求。


  第二,交易形式的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126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形式表現出來的,股票是公司簽發給股東的證明其所持股份的憑證。根據《公司法》第140條和第141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是通過轉讓股票進行的。

  記名股票是以背書方式進行轉讓;無記名股票是以直接交付給受讓人進行轉讓的。而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是通過出資證明書表現出來的,除有限責任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是以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外,對有限責任公司的非國有股權轉讓的交易形式,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強制性的限制性要求。

  第三、對股東轉讓限制的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雖然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其股權,沒有在一定年限內禁止其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但根據《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股東向第三人轉讓其股權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式,即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但是章程有不同約定的,以章程約定為準。

  第四、對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所持股份轉讓的限制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申報其所持股份的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且他們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還可做出其他限制性規定。而對於這些人員所持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限制性的規定。

  綜上所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在交易場所、交易形式、對股東的轉讓限制及對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所持的股份的轉讓限制上存在著一定區別。

  且上述比較只是著重於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比較,對於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還規定了一系列的程式和限制性條件,其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存在著重大區別。

  相關閱讀:

  股權轉讓的方式

  股權在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者支配權,是股東基於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具體包括收益權、表決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利。

  1、股權轉讓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準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檔案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該項規定的立法出發點是:一方面要保證股權轉讓方相對自由的轉讓其出資,另一方面考慮有限公司資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儘可能維護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基礎。根據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外部股權轉讓必須符合兩個實體要件: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和股東會作出決議。這是關於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含了以下特殊內容:

  第一,以人數主義作為投票權的計算基礎。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採用了人數決定,而不是按照股東所持出資比例為計算標準。

  第二,以全體股東作為計算的基本人數,而不是除轉讓方以外股東的過半數。

  2、股權轉讓實務操作方式:

  股權轉讓的實施,實踐中可依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式性和實體性要件後,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草案,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並約定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

  另一種方式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等。

 

  ”的人還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