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與民法中的重婚罪有何區別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重婚的相關法律知識。

  區別刑法與民法中的重婚罪

  民法上的重婚是無過錯方得以請求離婚並有權主張損害賠償的法定離婚理由,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刑法上的重婚則觸犯刑法,構成重婚罪,應受到刑罰處罰,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兩者的相似處非常明顯,不僅廣大民眾難以區分,而且也時常困擾著廣大法律工作者,很多法律工作者也認為重婚的認定在民法上和刑法上是不用區別的。筆者認為,兩者雖有很多共同特徵,但是還是有所區別的。


  一、主體不同

  民法上重婚的主體範圍要比刑法上重婚的主體範圍小,民法上的重婚只能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因此主體限定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者。刑法上的重婚,既包括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者,也包括無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者。

  二、法律後果不同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於重婚行為,無論是否構成犯罪,都會引起下列法律後果:

  1、後一婚姻的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宣告該婚姻無效;

  2、合法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准予離婚;

  3、因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五條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於重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否承認事實婚姻不同

  在民法上,僅承認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經形成的婚姻為事實婚姻,之後的婚姻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刑法上目前仍承認事實婚姻,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仍然可以構成事實重婚。

  四、在民法上,無效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婚姻

  無效婚姻沒有法律效力,不以婚姻論,比如李某有配偶,在未解除合法婚姻的情況下,又與未達到法定婚齡的人結婚,因為後一個婚姻屬於無效婚姻,不以婚姻論,因此在民法上不宜以重婚論。但是在刑法上,對於無效婚姻,仍視為婚姻,上述李某的行為仍構成重婚罪。

  五、兩者保護的法益不同

  刑法主要保護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屬於公法的保護權益範疇。民法主要保護的是合法婚姻的配偶的權利不受非法侵犯。

  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有時亦指因上述行為而形成的違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1***重婚的民事後果。重婚將產生下列三項民事後果:

  ①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制度中,重婚罪是無效的原因之一;

  ②重婚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

  ③在離婚時,重婚是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的理由之一。

  ***2***重婚的刑事責任。《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應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責任。不知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僅承擔重婚的民事責任。《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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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婚罪的司法解釋

  1.從重婚者的主觀特徵來看,其重婚行為是直接故意。這種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關係未解除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2.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關係”僅是重婚罪侵犯的物件。第一種觀點直接混淆了犯罪客體與犯罪物件的區別。

  3.重婚罪的客觀方面,就是重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實施的婚姻重疊行為。即在同一時間內,重婚者存在兩個婚姻關係,前一婚姻關係是否合法,並不影響重婚罪的構成。

  4.在司法實踐中,前婚不合法,後婚“合法”,正是新形勢下重婚者為規避法律制裁而採取的一種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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