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有何區別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相關法律知識。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區別

  一、概念上的區別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並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包括表見代理和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狹義的僅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在中國,無權代理一般指後者,即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所進行的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基於此項信賴與無權代理人進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強行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二、構成要件上的區別

  1、兩者構成的特殊客觀要件不同

  表見代理中,雖行為人無代理權,因本人與行為人之間具有某種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聯絡,使相對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行為人是本人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權;

  而無權代理,行為人不僅事實上不具備任何代理權,而且表面上也沒有另相對人確信其有代理權的充足理由。

  2、兩者構成的特殊主觀要件不同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求本人對無權代理髮生主觀上有過錯,相對人對此無過錯。

  這兩點共同構成表見代理成立的特殊主觀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項都不能構成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只要本人無過錯,相對人無論是否有過錯都可成立,即使在本人有過錯相對人同時有過錯的情況下,仍屬狹義無權代理。

  三、法律效果不同

  無權代理髮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有兩種:

  1、本人追認。《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視為本人同意。《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表見代理:

  1、如第三人主張表見代理,則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誰於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擔該法律後果後,有權向代理人主張損害賠償。

  2、如第三人主張無權代理,表見代理在沒有代理權這一實質特徵上同於無權代理,按照有關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則來處理。注意第三人主張表見代理,本人予以否認的,有本人舉證,舉證不能,表見代理成立。

  表見代理的特徵表現

  ***1***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相對人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其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的客觀理由,如行為人持有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

  ***3***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既然屬於一種無權代理,本應由無權代理人自食其果方為允當。然而不容忽視的是,由於被代理人的作為和不作為,製造了代理權存在的表面現象,並且引起了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後者的利益關係到市場交易安全的問題。

  相對人可以基於表見代理對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結果。因此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依誠實信用原則使怠於履行其注意義務的本人直接承受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為代理行為而簽訂的合同的責任。

  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代理。委託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無權代理有效與否,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無權代理區別對待:對於表見代理,趨向於保護相對人,定為有效代理;對錶見代理以外的狹義無權代理,賦予本人追認權,故狹義無權代理屬於效力未定之行為。所謂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徵,而以本人的名義所為之代理。

  無權代理

  ***一***無權代理的型別

  狹義無權代理,是不屬於表見代理的未授權之代理、越權代理、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的情形。

  1.未授權之無權代理。指既沒有經委託授權,又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沒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機關的指定,而以他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之代理。

  2.越權之無權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範圍而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權消滅後之無權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屆滿或者約定的代理事務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權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代理活動。

  ***二***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1.本人有追認權和拒絕權。追認是本人接受無權代理之行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且拒絕權須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則視為追認。無權代理經追認溯及行為開始對本人生效,本人拒絕承認的,無權代理效果由行為人自己承受。追認權與拒絕權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於形成權。合同法第48條第2款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同: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7條第2款對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規定。合同法的規定的特點,一是規定了追認權或拒絕權經催告後行使的期間,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這一點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正好相悖。對於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碰撞,在狹義無權代理為訂立合同的,應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2.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是相對人請求本人於確定的期限內作出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撤銷是相對人確認無權代理為無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權和撤銷權只需相對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於形成權。合同法第47、48條對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都做了規定: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對於無權代理行為,從效力未定至效力確定,本人有權利,相對人也應有權利。否則,本人未知可否,相對人若信其預設時,本人又拒絕了,對相對人頗為不利。撤銷權旨在保護善意相對人利益,故須是善意相對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對人惡意,就有“串通”之嫌,適用前述濫用代理權的規定。

  3.行為人之無權代理行為如確是為“本人之利益計算”,且符合無因管理法律要件時,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可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反之,如造成本人損害的,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發生損害賠償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