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有什麼法律規定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他物權,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地役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關於地役權的法律規定

  物權法是否要規定地役權,一直存有爭議:有人認為,物權法不應當規定地役權,地役權可以被相鄰關係所包括。多年來我國沒有地役權制度,有關地役權糾紛大多是按相鄰關係處理的.這已表明地役權沒有獨立存在的必要。有的認為,物權法應當規定地役權,相鄰關係不能替代地役權。相鄰關係是對不動產的利用作最低限度的調節;而地役權則必須通過雙方當事人約定,對他人不動產的利用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價值。


  考慮到相鄰關係是法定的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權利的限制,是維護正常生活和生產的最低需要;而地役權則是擴大對他人不動產的利用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價值,不能由法律強制,而應採用協商方式由當事人約定,這一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物權法設專章規定了地役權。

  另外,對於“地役權”的稱謂,有不少人認為,“地役權”的概念晦澀難懂,不夠通俗,不宜為一般民眾所接受,建議採用老百姓易懂的名稱。考慮到自羅馬法以來,大陸法系國家民法中都把地役權作為一項重要的物權加以規定,如德國、法國、瑞士、韓國、日本等國家及我國臺灣地區,如果捨棄一個被世界各國普遍認可的概念而創立容易引起誤解的新概念,從立法技術上講是不合理的。因此,本章的章名採用了傳統民法“地役權”的概念。

  地役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在性質上屬於用益物權的範圍,是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發揮效用的土地,稱需役地***即地役權人的土地***;提供給他人使用的土地,稱供役地。地役權的“役”,即“使用”的意思。例如,甲乙兩塊承包地相鄰,甲為r節省時間,使自己通行方便,想借用乙的承包地通行。於是,甲乙約定,甲向乙支付使用費,乙允許甲通行,為此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在乙的承包地上設立了通行地役權。此時,乙地稱為供役地,甲地稱為需役地。

  通過設定地役權,需役地人使自己的地產充分增值,供役地人電樂得以閒置的不動產資源從租金獲得收益,於人於己,雙贏互利,各得其所,一方面最大程度地滿足了各方之需,另方面充分發揮了地產的社會經濟效益。較相鄰關係言,地役權才具地盡其利、物盡其用、人得其需的功效。

  地役權的特點:

  1地役權是利用他人的不動產。

  在地役權關係中,需役地和供役地屬於不同的土地所有權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是地役權設立的主要目的。所謂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並不以實際佔有他人不動產為要件,而是對他人的不動產設定一定的負擔。這種負擔主要表現在:一是容忍義務。如允許他人通行於自己的土地,以使自己行使土地的權利受到某種限制。二是不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的義務。在某些情況下,地役權人為了使用供役地便利,需要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屬設施,如為實現排水地役權,而要在供役地建築一個水泵。這時,供役地權利人就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其權利。

  2.地役權是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

  地役權的設立,必須是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價值和提高其效益為前提。此種“效益”既包括生活上得到的便利,也包括經營上獲得的效益,如為需役地的便利而在供役地上設立的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也包括非財產的利益,即具有精神上或者感情上的效益,如為需役地上的視野寬廣而設定的眺望地役權等。

  3.地役權是按照合同設立的。

  地役權是地役權人和供役地權利人之間達成的以設立地役權為目的和內容的合同。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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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權與相鄰權的區別

  ***1***兩者受到損害後的救濟請求權不同。相鄰關係受到侵害後,不能直接以相鄰關係為基礎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而應該提起所有權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訴。地役權受到損害之後,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權受損害的請求之訴。

  ***2***兩者提供便利的內容也有不同。地役權的設立是為了使所有權人的權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個比較高的標準。而相鄰關係的規定是為了調和不同所有權人之間的權利,對他們的各自權利給與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這是為了達到使用的最低標準。

  ***3***相鄰關係通常都發生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之上,而地役權則不要求相互毗鄰,甚至相隔很遠的土地之間都可以通過協議來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經營。

  ***4***相鄰關係的產生一般都是無償的,而地役權的設立一般都是有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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