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有什麼法律程式

  商標轉讓後,商標是所有權也就發生了變動.公司的名字或地址發生變更後,商標的所有權並沒有發生改變。商標變更還要求該註冊人註冊的所有商標都必須一起辦理變更登記。那麼商標的轉讓有什麼法律程式?

  商標的轉讓法律程式

  ***1*** 轉讓人如果在同種或者類似的商品上註冊了幾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轉讓時應一併轉讓,不能單獨轉讓其中某一個。

  ***2*** 轉讓人應將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全部轉讓,不允許將註冊商標指定保護的商品進行部分轉讓。

  ***3*** 轉讓人用藥品、捲菸、報刊雜誌的註冊商標,受讓人應提交有關部門批准經營的有效證明檔案。

  ***4*** 轉讓人如果正在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期限內,須徵得被許可人的同意方可轉讓給第三者。

  辦理註冊商標轉讓需提交以下手續:

  ***1*** 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一份,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

  ***2***繳納轉讓規費;

  ***3***有關證明檔案;

  ***4***經商標代理組織代理的,須附送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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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轉讓合同是指商標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式,將其商標轉移給他人,並由受讓人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

  一、審查商標轉讓合同效力:

  商標轉讓合同效力審查主要是審查合同是否有無效或可撤銷情形,被轉讓的商標是否為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商標以及辦理了質押登記的商標:

  1、 審查合同中是否存在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審查被轉讓的商標是否為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商標以及辦理了質押登記的商標。在凍結期和質押期內,未經人民法院和質權人的同意,該商標不得轉讓。否則,該商標轉讓合同無效。

  二、審查商標轉讓合同條款:

  1、 合同主體。合同的轉讓方應為合法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以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受讓方限於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以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2、 商標的基本情況,包括商標名稱、圖案,國別、註冊時間、註冊號,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和商品或服務的名稱。

  3、 商標權使用許可狀況。商標權在被轉讓前,經常會出現轉讓人已將商標使用權許可第三人使用的情況。為了保障受讓人的利益,受讓人應在簽訂合同前,清楚瞭解該被轉讓的商標的權利狀況,應明確約定被轉讓商標被許可使用的情況,以及受讓人在合同簽訂後是否仍需承受被許可使用的相關權利義務。

  4、 商標權轉讓後,受讓方的許可權。應約定清楚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以及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範圍。

  5、 商標權轉讓的性質。應明確約定該商標權轉讓的性質是屬於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還是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不同的轉讓性質,受讓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期限。

  6、 商標權轉讓的時間。針對不同的商標權轉讓性質,轉讓的時間也有所不同。對於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一般約定自商標權轉讓合同辦妥商標轉讓變更註冊手續後,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而對於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則應約定轉讓期限,並約定轉讓方將在轉讓期限屆滿之日起收回商標權。

  7、 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此條款中應明確約定轉讓費及付款方式、付款時間。如系涉外業務,還要考慮到幣種匯率、計算方法。

  8、 商標轉讓手續的辦理。應明確約定雙方應共同向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另外,應約定變更註冊人所需費用應由何方承擔。

  9、 商品質量的保證。商標權轉讓方要求受讓方保證該商標所標示的產品質量不低於轉讓方原有水平,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提供商品的樣品,提供製造該類商品的技術指導或技術訣竅***可另外簽訂技術轉讓合同***;還可提供商品說明書、商品包裝、商品維修法,在必要時還應提供經常購買該商品的客戶名單。

  屬非永久性轉讓的,轉讓方可以監督受讓方的生產,並有權檢查受讓方生產情況和產品質量。

  10、 雙方的保密義務。應明確約定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祕密的義務。受讓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後,不得洩露轉讓方為轉讓該商標而一同提供的技術祕密與商業祕密。

  11、違約責任,是保障債務履行以及保護、救濟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當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包括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

  違約責任注意事項:

  ①沒有明確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各種情形,因此無法適用違約責任條款。

  ②在支付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的違約形式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的計算依據,使得違約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

  ③將解除合同誤解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或者錯誤地認為只要違約就可以解除合同

  ④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12、爭議解決條款, 一般約定先經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①、若採用訴訟方式解決,各方出於自身的立場考慮都儘量約定在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若採用仲裁途徑解決,各方出於自身的立場考慮都儘量約定在己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管轄。

  13、法律適用條款,對於雙方處於不同國家的情況,各方出於自身的立場考慮都儘量約定適用本國法律。

  三、商標轉讓合同常見法律風險:

  ***一***、轉讓方應注意

  1、 明確受讓方限於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以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未依法獲准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作為商標權的受讓方是受限的。

  2、商標轉讓費應儘量約定為分期支付,如合同簽訂時支付部分費用,剩餘部分則於商標轉讓核准公告後支付。應避免約定為一次性於商標轉讓核准公告後支付。

  二、受讓方應注意

  1、 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轉讓方對於被轉讓的商標合法享有商標專用權,且該商標專用權是有效的。商標註冊證書應作為合同附件。需要提醒的是,受讓方不能僅憑轉讓方提供的商標註冊證書,還必須調查轉讓方是否為商標註冊人。另外,應瞭解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是否與轉讓方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和地址一致,若轉讓方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和地址,與被轉讓商標註冊證上的名稱和地址不符合的,商標局將駁回轉讓申請。

  2、為了防止出現在同一類商品或服務上存在不同生產者或服務者使用相同商標的混亂現象和消費者的誤認。應明確約定商標權人轉讓其註冊商標時,應當連同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註冊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起轉讓給同一受讓人。

  3、根據現行法規,發生在後的商標轉讓不能影響在先的使用許可的效力。被許可人在許可有效期內仍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標,從而對轉讓商標的受讓方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商標權使用許可狀態應明確約定清楚。

  4、轉讓方應保證在轉讓期間,不在該商標的註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三、轉讓方和受讓方都應注意

  1、根據我國《商標法》第39條第2款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由於自合同簽訂後至核准公告之日,受讓方並未取得商標專用權,這段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應明確約定。

  2、應明確辦理轉讓註冊商標手續時,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

  綜上所述,雙方在簽訂和履行商標轉讓合同時,對被轉讓的商標要有充分的認識瞭解,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從而最大限制規避法律風險。

  1、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一併轉讓。

  2、轉讓申請提交一個月後,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受理通知書》,同時按照轉讓商標在商標局記錄的註冊人地址給註冊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書》。

  3、如果轉讓申請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4、轉讓申請核准後,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轉讓證明,並將該商標的轉讓事宜刊登公告。證明上的落款日期為公告之日,受讓人 自該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5、轉讓申請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

  6、轉讓申請書中的受讓人為多個人共有的,商標局的有關通知或證明僅發給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證明的,應申請補發。

  7、如果是申請人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轉讓申請的,商標局不會直接與申請人發生任何書件往來,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8、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註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9、自然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注意事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從事生產、製造、加工、揀選、經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以自然人名義辦理商標註冊、轉讓等申請事宜,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商標圖樣等材料外,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1***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作為申請人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也可以以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以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影印件:

  ①負責人的身份證;

  ②營業執照。

  ***2***個人合夥可以以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或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檔案登記的字號作為申請人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也可以以全體合夥人的名義共同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以全體合夥人的名義共同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影印件:

  ①合夥人的身份證;

  ②營業執照;

  ③合夥協議。

  ***3***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簽約人的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影印件:

  ①簽約人身份證;

  ②承包合同。

  ***4***其他依法獲准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檔案中登載的經營者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影印件:

  ①經營者的身份證;

  ②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檔案。

  ***5***自然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商品和服務範圍,應以其在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檔案核准的經營範圍為限,或者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

  ***6***對於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商標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

  ***7***辦理轉讓商標申請,受讓人為自然人的,應參照上述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