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融資有什麼法律風險
商品融資是指購買商或者銷售商以其未來或者已持有的商品權利為抵***質***押,向銀行申請短期融資的業務。商品融資的範疇與目前討論較多的國內貿易融資的範疇交叉重疊,商品融資強調物權和物流對應的收益,不包括服務貿易融資,也不必然要求單據的轉移。那麼?
商品融資的法律風險:質權未設立的風險。
由於商品融資法律關係複雜,操作環節多,如果相關行為未能發生法律效力,則質權面臨不能設立的風險。包括以下兩種情形:一是監管人未成為我行代理人。如未簽訂《質押監管協議》,則監管人不能取得代理人的身份,監管人對貨物的佔有不能視為質權人的佔有;再如《出質通知書》、《質押確認回執》、《質物清單》等檔案如果在質押監管協議簽訂之前出具,則因其沒有法定或約定的依據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二是質物未交付。《物權法》對動產物權的設立採取意思主義和交付相結合的立法模式,質權作為動產物權的一種,其設立不僅需要有當事人合意,還需要有現實交付的行為。監管人必須對貨物實行直接、現實的管領和控制,特別是在動態質押模式下,按照合同約定,只有在監管方核實並接收貨物或實際庫存時起,質權方能設立。
商品融資的法律風險:質物被指示交付的風險
《物權法》承認指示交付為動產交付的一種形式,第二十六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如果監管人因質押關係外,還基於其它法律關係如租賃、借用、保管等依法佔有出質人的貨物,則我行的質物有可能被出質人通過指示交付的方式轉讓。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指示交付並不以通知負有交付義務的第三人為生效要件,質物有可能在質權人和監管人均不知悉的情況下被轉讓,質權也無法就轉讓的價款受償。
商品融資的法律風險:質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風險。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如果受讓人出於善意、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在動產***或物權憑證***交付後,可以善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如,甲公司為出質人,與買受人乙公司簽訂合同,將處於監管方監管下的貨物出售給乙方,並將倉單等單據交付給了乙方,乙方因此取得貨物所有權。這種情況下,質權人的質權與受讓人的所有權發生衝突,面臨喪失質權的風險。再如,在流動質押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將處於監管下的貨物出售給乙方,並約定交貨方式為乙方自提,在質物的實際價值低於要求的最低價值時,如果乙方並不知悉上述情況,可能被認為善意取得了質物的所有權。
商品融資的法律風險:質物被留置的風險。
監管中,不僅存在質押法律關係,根據合同的約定,監管人還提供保管、倉儲、裝卸等服務,出質人因此對監管人負擔債務,監管人就相關未收取費用對質物享有留置權。按照《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留置權優先於質權受償。在這種情況下,供質權人受償的財產將減少。
商品融資的法律風險:質物存在權利瑕疵的風險。
包括:第一,出質人對質物沒有處分權,如出質人不是質物的所有權人。第二,根據《物權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第三,動產已經設立抵押權並且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質權受償。《物權法》第180條規定,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可以設定抵押,181條規定,上述財產也可以設定浮動抵押。根據《物權法》第188條和189條的規定,如果上述動產抵押已辦理了登記,則可以對抗第三人,在抵押權登記後設立的質權要在抵押權之後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