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期待權有什麼法律意義
繼承期待權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遺囑指定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你對繼承期待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繼承期待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繼承期待權的法律意義
***1***屬於人身性質的權利,不可拋棄或轉讓。
***2***繼承開始前亦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
***3***當其歸屬發生爭議時,可作為確認之訴的標的。
***4***享有該種權利的繼承人可於繼承開始時依法參加繼承,不須另經確認。該種繼承權本身尚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只有當法定的事實出現後,才能給繼承人帶來實際的遺產利益。
繼承期待權:依照法律規定或遺囑指定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它是不依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的、具有實現可能性的繼承權,故又稱之為“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該種繼承權的享有者,依照繼承法的規定或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而確定。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法定繼承人;上述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經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可作為遺囑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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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的特徵
一、繼承權是自然人基於一定的身份關係享有的權利
二、繼承權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權利
三、繼承權的標的是遺產
四、繼承權是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才可行使的權利的效力。
五、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
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是不可轉讓的。
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蔘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繼承權的轉讓問題:繼承權是一種以身份關係為前提的財產性權利,基於其人身屬性,繼承權是不可以轉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