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退休年齡的適用範圍

  勞動法與勞動道德體制有著相輔相成的關係,在社會實踐過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在必要的情況下二者相互補充和替換。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介紹,希望你喜歡。

  退休年齡適用範圍

  一、我國的法定退休年齡之規定

  我國退休年齡基本政策從1978年恢復確立後基本沿用至今,期間有對從事特別繁重勞動的、或在其它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作出的可提前退休的規定;以及有因為生病、殘疾而喪失勞動力時退休年齡可適當提前的規定;又有對部分專家幹部以及高階技術人才延遲退休的歲數的規定;其後還有對企業制度改革中的存在的一些特殊的退休情形進行的補充規定。關於我國退休年齡的規定,概況起來主要包括:

  ***一***一般法定退休年齡

  A.男一概為60歲。B.女則有職位上的區分,將幹部與工人進行區別開來分別規定,分別為55歲與50歲。

  ***二***提前退休的法定年齡

  A.男50歲,女45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連續工作年齡已滿10年的。或滿足前款所列時間條件,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從事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行為或其它有害身體健康的行為的。B.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不受限制。C.公務員自願退休年齡的特別規定,男55歲,女50歲,並且工作時間需滿30年。

  二、法定退休年齡規定之法律意義

  退休年齡是退休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之一。它是判斷人類勞動能力是否存在的可見引數,與勞動者能否享受退休待遇息息相關。通過對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得以簡化判斷勞動者喪失勞動權利能力、退出勞動力市場的標準,有著實踐存在之意義。而當退休年齡發展成一項法律制度時,就產生了強制性。退休法律制度在其後發展的100年裡,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有著其理論基礎及內容的變遷。正如季衛東教授所言:“法律體系必須保持獨立的、自洽的姿態,但卻不可能脫離社會完全自成一體。在很多情況下,法律的某些部分是鑲嵌在社會之中的,並留下相關的社會印記。”法定退休年齡作為退休法律制度重要的一環,從它的誕生開始,即意味著需站在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上統籌考量,以維護退休保障制度存在之價值。

  三、達退休年齡者在勞動法上的意義

  ***一***達退休年齡是否自動喪失勞動權

  1.勞動權概念

  依據我國憲法,勞動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勞動權概念的不同理解,影響著權利主體可得權益的範圍。關於勞動權的概念,國家間,學者間多在勞動權的內容結構上存在差異。它由一系列的權利組成,相互結合發揮作用。那麼勞動權的權利組成究竟有哪些部分?它的外延有多大?對此,存在廣義和狹義的區分。限縮式理解的勞動權僅意味著工作權,即獲得工作、自由擇業、平等就業的權利。同時有些學者並不排除報酬權存在於狹義勞動權的範圍內。相對而言,外放式的理解則包含著與勞動權利有關的一切法律上的規定。

  2.達退休年齡者是否享有勞動權

  勞動者應當滿足勞動法上的一般主體要求。首先,勞動者應當是自然人。這是這一群體內涵上的確定要求。其次,勞動者應達一定的年齡。法律對未滿16週歲未成年人的限制性規定。是對最低工作年齡的限定,從無權利便不存在義務的立場上看,這也是法律上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必然選擇。其三,勞動者意志不受強迫、行動自由不受限制。達退休年齡者是符合勞動法上的一般主體要求的,其應當是勞動者。因此,依據我國相關規定,必須承認他們享有著勞動權。我們可以看到,由於存在著用工方年齡歧視、已達退休年齡者能力體力下滑等原因,這一勞動群體具有群體普遍性的就業障礙,為保障其勞動權的實現,國家作為勞動權的義務主體應當負起其應有的責任,保障退休再就業人員的勞動權。

  ***二***達法定退休年齡是否必須退休

  依據我國法律可知退休權是一項憲法性的權利,《憲法》第44條確定了我國實行的退休法律制度,確認在此制度下國家負有著對公民的保障其生存的義務。該條明確了退休權的義務主體,可以認為享有退休權意味著國家負有對達退休年齡者保障其生活的義務。退休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的憲法性權利,主要體現為從國家與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以及社會保障權。退休作為一項權利為憲法法律所確認無疑,那麼為何還會普遍存在著退休是勞動者義務的觀點呢?這是由於由於不同歷史時期社會的認識與需求不同,強制政府的觀念以及勞動力的充足是強制退休理論存在的基礎。需要指出的是,立法的規定是這一誤解存在的主要原因。為適用社會的發展,立法在不同的時期對退休的性質問題有著不同的選擇,立法的模糊規定與時時變換,才導致了對退休性質的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