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是否有工傷待遇

  進城務工人員在工作期間難免會受到傷害,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達到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人員受傷有工傷待遇嗎?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達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人員有工傷待遇的情況

  案例簡介

  原告張某某,女,63歲,農村戶口。被某公益服務社派到上海在一家物業公司***被告***擔任保潔員,合同期限為2014年5月1日-2016年4月30日,月工資為2500元。公益服務社和被告都沒有為原告繳納工傷保險。2014年7月的一天,張某某不慎跌倒從樓梯處摔下,被人送去醫院,經過醫院的治療,傷情穩定,但經診斷,此次摔傷導致張某某頸椎推行性改變,受傷後用人單位雖然支付醫療費,但拒絕為其申請工傷。

  2014年9月,張某某自行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被認定為工傷,2014年12月,經黃浦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張某某構成七級傷殘。原告張某某向社會保障中心申請享受工傷待遇,但因被告未按規定為原告繳納工傷保險,導致原告無法享受工傷待遇。2015年1月,本律師受原告委託,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仲裁請求為:

  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資共計13000元,;

  支付原告醫療費共計30129.52元

  支付原告勞動能力鑑定費35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064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0,43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0,432元;4、支付交通費68元。

  法院的仲裁結果

  最後法院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支付工傷待遇。

  相關的法律法規解讀

  原告與被告存在直接勞動關係,與案外人某公益服務社不存在勞動關係。

  ***一***的規定,非正規就業組織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範疇。而原告到被告處工作,受被告的管理和約束,並實際提供了被告要求的勞動,雖然勞動報酬是由案外人公益服務社轉交的,但這並不影響原告與被告間的勞動關係。

  原告雖然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但原告為進城務工農民,不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影響原告與被告存在的勞動關係,理由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只有勞動者享有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才終止,相應的勞動關係也終止,很明顯原告不符合該條規定;

  根據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的答覆》,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原告為農民,法律沒有規定其退休年齡,不適用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

  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覆》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這表明,既然離退休人員受聘受傷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農民工也當然可以。

  原告自從摔傷到勞動能力鑑定作出之日為停工留薪期,被告應當支付停工留薪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一個法律概念,而非一個純醫學概念,其保障勞動者在受到工傷接受醫治期間,並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確定自己的傷殘等級期間,工資待遇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