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請假工資怎麼算

  請假,是指因病或因事請求在一定時期不工作或學習或有特殊事情。小編整理了一些工資請假工資計算方法,有興趣的親可以來閱讀一下!

  工資請假工資計算方法

  1. 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

  2. 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

  3. 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 80%;

  4. 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

  5. 已滿8年及8 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三、病假期間工資計算基準: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為計算基準,所有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但工人所有之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如果低於此標準的,以最低工資的80%計發。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於加班時間的計算,一些機構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但他們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過“制度工作日”規定的工作小時數即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這一概念是判斷加班的一個重要依據。

  制度工作日的計算扣除了國家的法定節假日,具體計算方法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為一年52周的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時

  “制度計薪日”即用於日工資的計算的月計薪天數,在工資發放的時候與許多考勤專案相關,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資,加班費計算,工作不足一個月時的工資計算等等,都與“制度計薪日”及日工資數相關。

  月計薪天數、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方法為: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節假日***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2.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請假應扣工資的計算:

  實際請假的工作時間***小時***×小時工資

  實際請假的工作時間***天數***×日工資

  基本工資/當月天數****當月天數-請假天數***不合理;

  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工資的計算基本內容

  工資是指僱主或者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工資可以以時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計算。

  在中國,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於工資:

  ***1***社會保險費;

  ***2***勞動保護費;

  ***3***福利費;

  ***4***解除勞動關係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

  ***5***計劃生育費用;

  ***6***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在政治經濟學中,工資本質上是勞動力的價值或價格。工資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法定最少數額的工資叫最低工資,工資也有稅前工資、稅後工資、獎勵工資等各種劃分。

  勞動法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