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融資的效應分析

  負債融資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籌集資金的必然選擇。但是這種籌資方式,在給企業帶來巨大效用的同時,也會帶來一些潛在的風險。一般認為,企業只有在最佳的資本結構下,才會實現其價值的最大化。下面是小編帶給大家的。

  :正面效應

  負債融資的正面效應分析

  1.利息抵稅效用。負債相對於股權最主要的優點是它可以給企業帶來稅收的優惠,即負債利息可以從稅前利潤中扣除,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而給企業帶來價值增加的效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規定負債免徵所得稅。中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也明確規定:“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負債的利息抵稅效用可以量化,用公式表示為:利息抵稅效用=負債額×負債利率×所得稅稅率。所以在既定負債利率和所得稅稅率的情況下,企業的負債額越多,那麼利息抵稅效用也就越大。

  2.財務槓桿效用。債券的持有者對企業的現金流量擁有固定索取權。當企業經營狀況很好時,作為債權人只能獲得固定的利息收入,而剩餘的高額收益全部歸股東所有,提高了每股收益,這就是負債的財務槓桿效用。需要注意的是,財務槓桿是一種稅後效用,因為無論是債務資本產生的收益還是權益資本產生的收益都要徵收企業所得稅。財務槓桿效用也可以用公式來表示:財務槓桿效用=負債額×***債務資本利潤率-負債利率***×***l一所得稅稅率***。在負債利率、所得稅稅率既定的情況下,即在一定的負債規模和稅率水平下,負債資本利潤率越高,財務槓桿效用就越大;該利潤率等於負債利率時,財務槓桿效用為零;小於負債利率時,財務槓桿效用為負。所以,財務槓桿也可能給企業帶來負效用,企業能否獲益於財務槓桿效用、效益程度如何,取決於債務資本利潤率與負債利率的對比關係。

  3.負債是減少管理者和股東之間代理衝突的工具。隨著外部股東的介入,擁有股權的管理者或稱為內部股東會發現,當他們努力工作時,卻得不到全部的報酬;而當他們增加自身消費或出現損失時,也並不是全部由其個人承擔。此時,管理者的經營活動並不都是以提高股東收益為目的。有時他們也會作出對他們自身有利而對企業價值提升不利的決策,例如,修建豪華的辦公場所、增加商務旅行的機會等,此時,就會產生管理者和股東之間的代理衝突。而負債融資可以成為減少代理衝突的工具之一。

  當企業舉債並用借款回購股票時,將在兩個方面減少代理衝突。其一,因為企業外部股東的數量減少了,所以企業現金流量中屬於股東的那部分就減少了,又因為管理者必須用大量的現金流量償還債務,屬於債權人的現金流量的增加,就會減少管理者奢侈浪費的機會。其二,如果管理者擁有部分權益資產,當企業負債增加後,管理者資產所佔的份額相應增加,即管理者的控制權增加了。這兩點就像蘿蔔和大棒一樣,都會激勵管理者為股東利益而工作。因為負債融資將管理者和股東的利益緊密地聯絡在一起,從而有效地減少了兩者之間的代理衝突。

  :負面效應

  負債融資的負面效應分析

  1.持續增長的負債最終會導致財務危機成本。負債給企業增加了壓力,因為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是企業必須承擔的合同義務。如果企業無法償還,則會面臨財務危機,而財務危機會增加企業的費用,減少企業所創造的現金流量。財務危機成本可以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企業依法破產時所支付的費用,企業破產後,其資產所有權將讓渡給債權人,在此過程中所發生的訴訟費、管理費、律師費和顧問費等都屬於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在宣佈破產之前企業可能已經承擔了巨大的間接財務危機成本。例如,由於企業負債過多,不得不放棄有價值的投資機會,減少研發費用;消費者可能因此會對企業的生產能力和服務質量提出質疑,最終放棄使用該企業的產品或服務;供應商可能會拒絕向企業提供商業信用;企業可能會流失大量優秀的員工。所有這些間接成本都不表現為企業直接的現金支出,但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是巨大的。並且隨著企業負債額的增加,這種影響會越來越顯著。

  2.過度負債有可能會引起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代理衝突。債權人利益不受損害的一個前提條件是企業的風險程度要處於預測所允許的範圍之內。而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股東往往喜歡投資於高風險的專案。因為如果專案成功,債權人只能獲得固定的利息和本金,剩餘的高額收益均歸股東所有,於是就實現了財富由債權人向股東的轉移;如果高風險專案失敗,則損失由股東和債權人共同承擔,有的債權人的損失要遠遠大於股東的損失,這就是所謂的“賭輸債權人的錢”。另外,當企業發行新的債券,也會損害原債權人的利益。因為股東為了獲得新的資金,往往會給新債權人更優先的索償權,這樣可以降低新債務實際負擔的利率水平。但同時也會使原債權人承擔的風險加大,導致原債券真實價值的下降。

  債權人為保護自己的利益,把風險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內,往往會要求在借款協議中寫人保證條款來限制企業增加高風險的投資機會;為了防止發行新債,債權人也會在契約中加入回售條款,即如果發行新債,允許原債券持有者按面值將證券售還給公司。這樣就限制了企業的正常投資和融資,給企業帶來一種無形的損失。儘管負債是解決管理者和股東之間代理衝突的有力工具之一,但它同時也加深了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代理衝突。這是兩種型別的代理衝突,但毫無疑問,企業這兩種代理衝突而產生的代理成本的淨值總是存在的,由此使企業價值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