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初期合夥人關係

  合夥人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瞭解合夥企業首先要了解合夥人。小編給大家整理了關於,希望你們喜歡!

  

  1、與曾經一起工作過的人共同創業

  許多創業者傾向於通過各種創始人資料網站和活動來尋找自己的潛在合夥人。但是與陌生人一起創業就像是你跟昨晚在酒吧認識的傢伙閃婚一樣。合夥人不僅僅是同事,他們還是需要分享決策、未來、潛在風險以及回報的伴侶。

  事實上,你與合夥人共同工作的經歷將有助於你們堅實基礎的形成,利於進行開放性討論以及調整彼此的優缺點。獨角獸企業的資料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90%的創始人團隊曾有過相同的背景:同事***60%***或者同學***46%***。剩下的10%則有相交之處,例如由某位共同的朋友或者投資人介紹認識。

  2、分工並發展互補技能

  儘管在文章開篇的非洲諺語中,“走的更遠”要優於“走的更快”,但是對於絕大多數的初創企業而言,兩者需要兼顧。作為一家初創企業,資金有限,當市場上每個機遇閃現時,你總能發現其他創業者要早於你出手。

  當與我的合夥人,也是我最好的朋友Tomas共同創辦男鞋品牌Freddy Bayne時,我們具備類似的技能。起初,我們本以為我倆會分享決定,一起管理公司的方方面面。然而,這一切卻被證明是無效的,因為即使我們在需要做什麼上達成了共識,我們也會被對於瑣事的不同意見拖慢腳步。

  因此,我們決定分工,並規定彼此在自己所負責領域享有最終決定權。這個決定幫助我倆節省了好多時間。

  如果團隊中的兩個合夥人具有共同的見解和方向,那麼二人可以在創業的道路上走的又“快”又“遠”。

  3、闡明你的見解

  如果你已經闡明自己或是同意了二人的共同見解,那麼信任合夥人所做的決定就會變得簡單不少。在我和Tom正式開始著手共同創業以前,我倆曾花了整整一個星期的時間來商討業務願景。

  首先,我們先花了一些時間進行單獨思考。然後,我們彼此分享了中立的觀點並進行了討論。我們的討論不僅僅侷限於大局,還涉及了文化、產品、企業行為以及人際關係等等。每當發現一個共同點,我們就記在共享的文件裡,變成我們創業協議的一部分。

  4、制定規則和原則

  能夠達成共識會使許多事情變得簡單,但是卻也無法完全避免個人糾紛的發生。這就像是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成人間交往,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夥人中的一方可能會覺得自己沒有獲得足夠的重視或尊重。如果你已經與合夥人認識了一段時間,你們雙方可能已經意識到了彼此的弱點。

  在我自己的例子中,就像是我們所制定的見解宣言,每次對於需求以及擔憂的探討都是開誠佈公、直奔主題,從未有過顧左右而言他。我們相互交流對於彼此弱點的擔憂,因此我們可以採取措施進行預防,以免對我們的初創企業造成影響。然後我們將工作規則和原則落實到筆頭上,形成白紙黑字,避免我們重複犯著老錯誤。

  我無法說明它是多麼的有效,還是舉個例子吧,Tom最擔心我的弱點之一就是我無法做到應該做的那樣去聽取他人的意見。然後這一點就被寫了下來,我們將其規定為一條準則,即“經常進行開誠佈公的探討,尊重並珍視對方的觀點和想法,尋找共同點。”

  現在,無論我倆誰覺得對方沒在認真聽自己的意見,就會找出這份協議。

  5、讓導師及顧問也參與其中

  寫下你的見解和價值觀是一回事,每天遵守協議又是一回事。人類的本性就是易犯錯的,儘管我們有著美好的心願,但是有時還是會被自己的弱點選敗。

  為了避免這一切的發生,我們決定在公司的董事會中加入第三方力量:導師以及顧問,監督我們承擔責任,幫助我們避免潛在的糾紛。

  一位富有經驗且誠實可靠的導師不僅能夠為企業創始人制定問責制度,還能提供具有價值的建議,幫助企業獲得潛在合作伙伴、投資者以及客戶的社會認同。來自斯坦福的Startup Compass公司在對100,000家初創企業的資料進行分析時發現,擁有良好導師的初創企業,其發展速度是一般企業的3.5倍,收益高達7倍。

  6、簽署一份合夥人協議

  合夥人協議是非常重要的一塊制衡牌,沒有的話將是一個巨大錯誤。在最糟糕的情況下,事事不順心,這一紙協議能夠為每位合夥人提供一種舒適且公平的解決方案。就像是婚前協議,這可能是最難進行討論的部分,不過一旦你遭遇變故,它能夠幫你省去好多麻煩。

  一份好的合夥人協議應該對所有權、股份兌現、責任、決策、死局、離職以及散夥都有所規定。

  當撰寫一份這樣的協議時,請不要將自己侷限在網上找到的模板中。相反,在這上面多花些時間,不遺餘力,因為它在緊急關頭真的是無比重要。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

  ***1***合夥人出資以後,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夥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夥企業,而非單獨的每一個合夥人。

  ***2***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3***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①對內轉讓

  普通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②對外轉讓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③優先權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資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