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信任的思想政治論文投稿作品

  在當今社會,信任具有重大意義,尤其在跨文化合作中,信任的重要性尤為突出。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希望你能從中得到感悟!

  篇一

  建立法治的信任

  摘要在我國法治程序不斷加快的當今,我們不能否認國外對我國依然存有疑問。賴昌星遲遲不歸,引渡程式繁瑣冗長,究根結底是對我國法治的不信任所導致的。本文指出我國要想建立起外國對中國法治的信任,應更加註重程式的公正與公開。

  關鍵詞法治建設 引渡 賴昌星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8-290-01

  1999年遠華走私案震動全國,賴昌星以旅遊簽證居住於加拿大溫哥華,在長達六年的難民身份確認後又進入了冗長的遣返程式,何以十年的時間嫌疑犯賴昌星依然無法回國接受審判?這與加拿大的難民申請程式和遣返程式有關。賴昌星居溫哥華後首先提出了難民申請,根據加拿大的法律在加拿大申請難民保護,申請人須先向加拿大移民部提出申請。加拿大移民部官員如果認為該申請人具有資格獲得移民和難民事務委員會的聆訊後,應將該申請提交給移民和難民事務委員會的公約移民甄別處進行聽證審查,決定是否給予申請人難民資格。若結果是否定的,當事人可向移民和難民事務委員會的難民保護處申請行政裁決。如果對難民保護處的裁決仍不服,當事人還可向移民和難民事務委員會的難民複議處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加拿大聯邦法院提起訴訟,由此進入司法審查程式。若對聯邦法院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向聯邦上訴法院提出上訴;對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不服的,還可以將案件提交到加拿大最高法院。①賴昌星以六年時間走完了以上程式。從此不難看出,加拿大對於“人”的保護達到了一個怎樣的地步,設定了層層的保障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給予當事人可能的救濟。隨後,由於中國與加拿大之間並無引渡條約,賴昌星進入了加拿大的遣返程式,製作了遣返的風險評估報告,接受司法審查,認為報告不充分,移民部再次上訴……至今遣返程式已進行了快四年了,賴昌星遣返依然遙遙無期。

  有人說加拿大冗長的程式包庇了中國的逃犯,而我認為這恰是加拿大法治的一個體現,法律為當事人設定了種種保障措施,則當事人就有權利用其保護自己。雖然這會給一些人機會去尋找法律空隙,故意為或不為一些行為達到自己的目的,但法律總是有所取捨的,加拿大的法律以“人”的權利為先導,堅持程式正義才能保障實體正義,雖然程式冗長,但與其保護的利益相比加拿大的法律有所抉擇。而對於中國的相關情況,加拿大法官無論是在對賴昌星難民資格的認定還是遣返程式的風險評估報告的審議中都透露了對中國法治的不信任,在對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審查的法官Yves de Montigny在判決書中,他多次引用了中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認為低於了國際標準,同時他還對中國可能的酷刑的表示了擔憂。在判決書的最後Yves de Montigny法官說到:“在本案中,我風險評估報告所做的決定,覺得雖然其考慮到了很多理由,但我認為其對酷刑的風險評估不足。”②以此作出判決,風險評估報告不充分,遣返令無效。酷刑是加拿大法官最為擔心的問題,雖然我國是《禁止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成員國,也宣告不會使用酷刑,但其對我國的履約產生了質疑,這是對我國法治的最大的不信任,認為我們會不遵守“條約必須遵守”這一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在判決中也探討了有關死刑的問題,但Yves de Montigny法官也說了,他相信中國政府的誠信也不懷疑外交昭會所作的承諾,這並不是認定風險報告不充分的理由。而我也認為死刑的問題對引渡雙邊條約的訂立並非不可調和的矛盾,美國作為發達國家的最有力的代表有些州也並未廢除死刑,但其與他國已經建立起了相當成熟的引渡機制,可見死刑並非不可逾越的。而我國與西班牙的雙邊引渡條約起了很好的示範,在條約中規定,根據請求方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被判處死刑,除非請求方作出被請求方認為足夠的保證不判處死刑,或者在判處死刑的情況下不執行死刑。此條款可以平衡雙方的要求,達成共識。要完善我國的引渡制度,我認為最重要的是要建立起外國對我國法治的信任,讓外國瞭解了我國的法治,相信犯罪嫌疑人在我國的司法制度下也能得到公正的審判,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相關權利,使正義得到伸張,這樣我國與他國無論訂立是雙邊還是多邊的引渡條約都是水到渠成之事了。

  中國要想建立起外國對中國法治的信任,應更加註重程式的公正與公開。我國現在的各項法律依然有不足之處,要想大規模修訂法律立刻達到國際要求的相關的標準絕非幾年之事,但至少,我們應該做到對於現行法律的規定要嚴格的執行,如果少一些“躲貓貓”事件,在逮捕、關押嫌疑犯時多一些透明度,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相關保障當事人的權益的條款能夠落到實處,少一點政治干預司法,那麼想要建立外國對我國的法治的信任也就不是那麼難了。然後一步一個腳印,減少死刑的規定,完善勞動改造制度,提供嫌疑犯的救濟途徑,制定相關措施保障司法獨立。由於公開,所以瞭解,由於瞭解所以認同,因為認同產生信任。

  當說起中國五千年文明歷史,我們會無比自豪地挺起胸膛,而同時,在我們的身後,也套上了深重的枷鎖。當世界日新月益飛速變化時,我們閉關鎖國以天朝上國自居,當法治的理念在全世界掀起巨浪時,我們的民眾還跪在高高地衙門下高喊著請老爺為民做主,當世界在各國的眼中變得越來越小時,中國還被稱為神祕的東方。30年的改革開放,50年的法治程序,中國正在向世界展現自己的新形象,但傳統的思想,發展中的問題層出不窮。如果能夠少一些祕密,多一點公開,少一點枉法裁判,多一些秉公執法,法治的信任也就不會那麼難以實現,而國家與國家的引渡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註釋:

  ①熊安邦.賴昌星“難民”案的法律分析.人大影印資料國際法學.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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