傘式責任保險在環境汙染治理中的運用探討論文

  傘式再保險指分出人將各類保險業務,如汽車、火災、盜竊、責任等保險歸入一個再保險合同。這種再保險保障功能更高,風險更分散。一個傘式再保險合同由一組再保險人按固定比例接受,每一成員無權選擇具體業務種類。商業傘式保險保單最早出現於1947年的美國,由倫敦的勞合社開出。不管是當時還是現在,這種產品的目的都是在優先保險的基礎上***並附屬於優先保險***,給投保人的損失提供額外的責任保護。 優先保險能為普通的意外損失提供保護,而商業傘式保險則一般對更大規模的,災難性損失提供保護。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傘式責任保險在環境汙染治理中的運用探討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傘式責任保險在環境汙染治理中的運用探討全文如下:

  【摘要】我國環境汙染問題日益嚴重已成為不爭的事實,本文提出了用傘式責任保險作為有效治理我國環境汙染問題、保護汙染受害人的合法利益的經濟手段,並從傘式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實施方式、承保方式這幾個角度給出了建議,並提出了相關配套制度安排。

  【關鍵詞】普通環境汙染責任保險 傘式責任保險 汙染企業

  在我國GDP領先日本穩居世界第二的同時,日益嚴重並阻礙經濟發展的環境汙染問題更多地走入了人們的視線。河北、東北三省和山西等地的環境汙染狀況尤為嚴重,造成的環境汙染事故也相對集中,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也在逐年攀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風險正在不斷加大。

  環境汙染責任風險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和複雜性。有的是突發性的,比如固定源和移動源的洩露、燃燒爆炸和非正常排放等,而大多數都是漸進性和累積性的責任風險,而這種環境風險更加不易掌控,通常此類風險有很長的潛伏期,無論是企業還是汙染受害人在一般情況下都很難預料和感知。另外,因環境風險導致的環境汙染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巨大,動輒幾百萬、上千萬,甚至上億。

  目前我國存在的普通環境汙染責任保險,責任覆蓋面不全,一般只承保突發性的責任風險,而對普遍存在的漸進性的責任風險不予承保,普通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設定層次較少,不能滿足不同型別的企業對通過保險的方式轉移環境風險的需求。因此,在環境汙染問題亟待解決的當下,為彌補普通的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缺陷,開發運用傘式責任保險既十分必要,也不失為一種為我國企業保駕護航的經濟手段。

  相比於普通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傘式責任保險主要有三方面的突出優勢。

  一是能擴大責任限額。由於環境汙染具有複雜性、漸進性、不可預測性、潛伏性、波及範圍廣等特點,環境汙染造成的最大可能損失難以估計,在普通環境汙染責任保險中,無論是每一事件的責任限額還是累積責任限額給投保企業的選擇範圍不是很大,然而傘式責任保險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為投保企業在每一事件責任限額和累積責任限額項下均提供更大的責任保障,增多責任限額的設定層次,給消費者更多的選擇空間。

  二是替代普通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在累積責任限額被用盡後的責任。由於企業會面臨出險事故未超過每一事件責任限額,但基礎保單項下的責任累積限額卻被用盡而無法得到賠償的不利局面,從而只能剩下一部分損失不能被保險。但傘式責任保險能彌補普通環境汙染責任保險這一缺陷,在基礎保單的累積責任限額被用盡的時候,傘式責任保險便可自動發揮效力來保障投保企業的利益。

  三是提供更寬泛的保障。這是傘式責任保險的獨特之處,但需要被保險人自留一定的金額。由於我國普通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較窄,對於想通過保險手段轉移更大的責任範圍的汙染企業就可以選擇傘式責任保險。不過,一般要設定一定的自留額,因為普通環境汙染責任保險不予承保的風險顯然是保險公司認為這類風險較大或者在費率釐定、承保方面有一定的技術難度,設定一定的自留額可以加強汙染企業的防控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險費率。

  但是,綜合國外經營的經驗,有幾點是必須引起注意的:

  ***1***由於有時傘式責任保險可能成為基礎保單的替代,抑或大多數的傘式責任保險的責任範圍是以基礎保單的責任範圍為基礎的,不同保險公司的基礎保單和傘式責任保險的設定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因此在同一家保險公司購買基礎保單和傘式保單是最好不過的選擇。

  ***2***為了保障投保企業的利益,避免出現索賠缺口,保證傘式責任保險的生效期和失效期同普通環境汙染責任保單一致是至關重要的。

  ***3***投保人應儘可能讓傘式責任保險的免賠額等於基礎保單的保額,這樣的投保方式更能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目前,我國建立更健全的法制體系以保障環境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的步伐正在邁進;保險公司為在日益激烈的角逐中佔有一席之地,有開發運用傘式汙染責任保險以保障汙染企業的動機;另外,通過借鑑先進國家經營傘式責任保險的經驗,運用相關部門的技術支援,也可以有效控制因環境汙染帶來的巨大風險;對於業務處在蒸蒸日上的中小企業而言,對保障更全面和責任限額層次更充分的傘式保險必有一定的需求。因此,無論從外部條件、保險公司還是企業來考慮,在我國開展傘式汙染責任保險不僅有必要,而且具有可行性。

  根據世界各國的經驗,對於環境汙染責任事故,一般都是先承保突發性的風險,待時機成熟便開始承保漸進性和累積性的風險。比如法國在20世紀60年代對企業可能發生的突發性的水汙染事故和大氣汙染事故以一般的責任保險加以承保,直到1977年成立了汙染再保險聯營後,其保險公司的承保範圍才擴大到因單獨、反覆性或持續性事故所引起的環境損害。

  突發性的環境侵權是在事故發生前並沒有明顯的徵兆,一旦發生就會即時造成損害,一般石油化工這樣的企業發生的風險事故就是這種,受害人也比較容易發現損害的存在和侵權的企業。然而漸進性的環境侵權在時間上是比較漫長的,存在“長期潛伏”的症狀,甚至是多種因素多家企業複合累積的結果,侵權人和受害人可能都對具體的損害缺乏深切認識,這樣就給補償受害人的損害工作帶來了不小的困難,因此會讓許多沒有先進技術的保險公司望而卻步。筆者認為,傘式責任保險不僅可以承保普通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所承保的突發性的風險,也完全可以承保漸進性和累積性的風險。

  雖然漸發性的風險可能會造成巨災風險,但如果保險人能夠藉助先進的科技手段來把控風險也並非不可承保。第一步保險公司可以藉助環保部門和統計部門的幫助,收集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我國入世以來各省市、各地區、各行業、不同企業發生的漸進性和累積性的環境汙染事故的次數以及造成的損失大小。通過資料整理,大致根據行業性質、排汙量的大小、企業規模、企業地理環境和人口密集度等特徵因素,運用數理手段找出一定的規律,以便為費率的釐定作有效的參考。第二步,運用數量經濟學的相關理論知識,對不同風險型別的行業企業做可靠的預期分析。這樣做可以在保險公司設定責任限額和企業自留額設定上作參考。

  在實施方式上,筆者認為,傘式責任保險可採取強制與任意結合的方式。仿照由環境保護部和保監會聯合印發的《關於開展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中關於強化約束手段和激勵措施的規定,將企業是否投保與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建設專案竣工環保驗收、排汙許可證核發、清潔生產稽核,以及上市環保核查等制度的執行,緊密結合;並將是否投保作為相關專項基金申請的依據;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未投保企業資訊,以便在客戶評級、信貸准入退出和管理方面提供重要依據,實現資訊的高度溝通。

  當然,對於那些及時投保的企業,政府應進行一定的鼓勵措施,比如減免一定比例的稅收,給予小微企業一定的補貼等。除此之外,國家有必要做出一份關於汙染比較頻發且造成汙染後果嚴重的企業名錄,各部門在據此具體名錄的基礎上要求企業在投保了普通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或傘式責任保險的基礎上才能進行相關稽核證書和專項基金的發放。關於企業名錄的編制,可以從汙染嚴重的省市出發,將那些只要發生過環境汙染事故的企業均作為第一批企業列入名錄當中,將風險大排汙大的企業也同樣列入名錄中。

  在名錄中,尤其對那些普通環境汙染責任保險不能很好地適應環境汙染責任風險管理需要的企業,應強制他們投保傘式責任保險。對於此標準的設定,還需要專業的環保專家提供建設性的意見。至於那些風險大但排汙小的企業或者風險小排汙大的企業不必強制,根據企業自身需求自願投保傘式責任保險即可。

  至於承保形式,保險公司可以以附加險或主險的方式承保傘式環境汙染責任保險,以“期內索賠”作為它的保險期限,把漸進性的環境風險事故囊括其中,同時可以考慮承保企業自有場地治理的責任和受害者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增加責任限額的層次設定,有效解決目前普通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存在的缺陷,同時與之相互配合,爭取為我國環境汙染的預防和治理做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