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的論文

  農民工子女的教育問題是新時期社會建設“學有所教”的重點和難點。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農民工子女教育的問題》

  摘要:農民工子女的教育問題是新時期社會建設“學有所教”的重點和難點,為實現“學有所教”的目標,運用結構功能主義視角,從社會發展的高度來關注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從社會進步的高度認識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從社會穩定的高度重視農民工的子女教育問題。

  關鍵詞:小學教育;農民工子女

  中圖分類號:G62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7661***2014***21-352-01

  我國社會正處於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快速轉型時期,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的程序日益加快,出現了大規模的人口流動。於是,在出現農民工這一過度性群體的同時,他們的子女也加入了“民工潮”這一行列,且“流動人口家庭化”也成為這時期的產物。農民工子女的教育問題是新時期社會建設“學有所教”的重點和難點,為實現“學有所教”的目標,運用結構功能主義視角,從社會發展的高度來關注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從社會進步的高度認識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從社會穩定的高度重視農民工的子女教育問題。下面從自己工作實踐中談談對這一問題的看法。

  一、農民工子女就學問題分析

  1、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機會不均等

  “主要原因在於國家現行戶籍制度與人口流動現實不夠協調,造成流入地政府和流出地政府在解決這一特殊群體的就學問題上定位不明、責任不清”,即戶籍制度是關鍵。由於這個原因,農民工子女在進入公辦學校時,都有一道很高的門檻――借讀費。這就使得農民工子女無法接受正規的義務教育。

  2、農民工子女的教育經費問題

  對於離開戶籍所在地的農民工,其子女的教育經費往往失去了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支援而由他們自己獨立支付,而這筆費用對於他們而言往往不堪承受,很多農民工子女都輟學在家。

  3、農民工自身的侷限性。一是經濟貧困

  農民進城後,有的工作較穩定,還有的工作和收入不穩定,他們的收入普遍比較低。而且比較流行“流動人口家庭化”,有時就為生計奔波,怎麼能支付孩子的學習費用呢?二是觀念落後。他們中的一部分人希望孩子通過讀書的方式改變父輩貧困、落後的狀況,但是也有相當一部分農民工認為讀書沒有什麼用,他們認為時下城裡的工人紛紛下崗,大學生畢業後找不到工作,他們的孩子即使讀了書,今後未必能在城裡找到好的工作,還不如早點為家裡減輕負擔。三是文化素質低下。大多數農民工的文化水平都較低,沒有具備教育孩子應有的條件,這就會很容易導致子女由於學習受到極大困難而不得不中途退學的結局。

  二、解決農民工子女受教育問題的對策

  1、建立與市場經濟發展相吻合的戶籍制度,逐步削弱戶籍制的身份定位功能,解除教育體制與戶籍制度掛鉤的傳統模式。允許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根據本人意願辦理城鎮戶口,儘快改變農民工身份轉換滯後於職業轉換的現狀,逐步實行統一居民身份的一元戶籍制度,打破戶籍制度壁壘,在政策上保障農民工與城市市民在國民待遇上的一致性,降低農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學的門檻,創造有利於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獲得較多的向“上”流動的機會。同時配套改革與戶籍制度直接相關的制度,淡化包括勞動就業、子女入學、住房分配、社會保障等政策規定中對戶口的特殊要求,逐步剝離在“城市戶口”這一身份標籤上附著的一系列不合理的社會福利,實現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主體平等。

  2、調整現有義務教育格局,合理配置國有公共教育資源,完善社會捐贈機制,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要由“縣、鄉、村三級辦學,縣、鄉兩級管理、以縣為主”調整到“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要通過轉移支付,加大對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義務教育的扶持力度”的體制上來,全方位地把農民工子女教育從體制外納入到體制內。解決的渠道應該以公辦學校為主,民辦教育為輔,調整現有教育資源的分佈,實現現有資源利用的最大化。建立健全捐贈機制,完善捐贈立法,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教育領域,讓有愛心的先富者,將一部分財富通過慈善事業投入教育,多渠道籌措教育資金。農民工使企業獲得利潤,政府增加了稅收,因此,還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讓用工企業分擔農民工子女的部分教育費用,並安排一部分城市教育附加費用於農民工子女教育

  3、消除法律上的歧視。按照聯合國《取締教育歧視公約》的規定,教育歧視是指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經濟條件或出生的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特惠受教育者的行為。上面提到的《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從法理上講,明視訊記憶體在對流動少年兒童的歧視性條款,造成了流動兒童在選擇受教育權、繳費、享受教學資源等方面與流入地兒童的不平等。現行的一些教育法律規範中也出現了諸如“農民工子弟學校”、“附屬教學班***組***”、“借讀費”、“臨時學籍”等內容,實際上是將農民工子女與城市子女隔離開來進行教育。這些做法在形式上違反了《世界人權公約》、《取締教育歧視公約》等許多國際人權法檔案所確立的禁止歧視原則。所以應消除這些歧視性的條款和語言。同時政府還應禁止城鎮針對農民工制定各種不平等的政策或設定不平等的用工條件,儘可能為農民提供公平競爭的就業機會,使他們有機會獲得較好的工種和工資待遇。

  4、協調疏導農民工的流動。農民工的流動總的來說有一定的規律性,但對個體來說更多的是盲目性。任何城市的資源都是有限的。所以政府還應根據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採取適當措施適度控制流動人口的規模,如通過實施積極的區域政策,引導發達地區的勞動密集型和資源密集型產業向欠發達地區轉移,以實現發達地區的企業、欠發達地區以及農民工家庭三方共贏,這也是解決農民工子女享受免費義務教育的根本途徑之一。此外,還可以與欠發達地區聯合建立用工資訊釋出機制,引導農民工有序流動,減少農民工的流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