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的官制是怎樣形成的
中國的戰國時代,指公元前475年-公元前221年***另有一說認為應該是從韓趙魏三家分晉開始算起直到秦始皇統一天下為止,即公元前403年-公元前221年***。是歷史上秦統一中國前屬於東周的一段歷史時期。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
官僚制度初步形成
春秋後期,中原各國由於經濟發展,許多力量較小的卿大夫陸續被強大的卿大夫所兼併;原來的國君因宗族內訌、連年戰爭和國人***國都中的士和工、商***叛變、農民反抗,逐漸衰弱了;而某些卿大夫因其推行的政策符合經濟發展的要求,逐漸代替了原有的國君***如三家分晉、田氏代齊***,形成了秦、楚、齊、魏、趙、韓、燕七國並立的局面。七國中小者地方千里,大者數千裡。七國之外,還有宋、衛、中山等小國,也都地方500裡,遠遠超過了從前的大國。春秋戰國之際,戰爭愈演愈烈,規模越來越大。春秋前期的戰爭,雙方動員的兵力一般不到千人;戰國時期的戰爭,往往是十萬、甚至幾十萬人。
為了應付大規模且頻繁的戰爭,各國不但需要一支可以直接調遣的龐大常備軍,而且還需要一套完善的國家行政機構,以便有效地動員全國的人力、物力。於是,官分文武、建立以國君為首的中央集權制,就成為新時代的要求。“官分文武、君之二術”***《尉繚子·原官》***,在中央設定由國君直接任免的相和,由他們負責統帥文武百官;在地方設郡縣,由國君親自任免守土治民的官員;是戰國以來新職官制產生和發展的趨勢。只有這樣,國君才能有效地集中全國的行政、軍事、財政、司法等權力,一切政令才能直達各部門和地方。
戰國時期官僚制度的建立,主要是由於推行了以下四種制度***楊寬《戰國史》***:
戰國的官制形成:各國對官吏一般都採用俸祿制
當時各國俸祿的計量單位不同:如衛國用“盆”,有“千盆”、“五百盆”等等級***《墨子·貴義篇》***;齊、魏用“鍾”,如魏文侯時魏成子為相國,“食祿千鍾”***《史記·魏世家》***;秦、燕用“石、鬥”,秦國有50石、100石以至500石、600石以上俸祿的官,大體上以50石為一級***《韓非子·定法篇》、《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12年***,最小的官吏也有“斗食”***《戰國策·秦策三》、《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11年***;燕國也有300石以上俸祿的官***《韓非子·外儲說右下》、《戰國策·燕策一》***;楚國用“擔”。
俸祿制的普遍推行,與當時社會經濟發展有關。當時社會上已出現了僱傭勞動者,有傭客、傭夫、市傭、傭保等,因而各國任用官吏和挑選常備兵,也採用了僱傭制和俸祿制。《荀子·議兵篇》稱這種辦法為“傭徒鬻賣之道”,《韓非子·外儲說右下》載田鮪教其子田章則更為直白地說“主賣官爵,臣賣智力”。從此國君可以隨時任免、選拔各級官吏。
戰國的官制形成:已開始用黃金貨幣賞賜功臣
這也與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有關。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貨幣廣泛流通,黃金已具備貨幣性質。於是,國君可以用黃金貨幣而不必用分封土地的辦法來賞賜功臣,賞賜黃金百鎰、千鎰、百斤、千斤或百金、千金的事,在戰國時代是常見的。俸祿制和以黃金作為賞賜,對於廢除封建領主制度來說,都起著推動作用。
戰國的官制形成:建立了公文用璽***官印***和發兵用符***虎符***的制度
春秋後期已有用璽來封的文書,即“璽書”。到戰國時,璽是權力的憑證,無論下達命令或來往公文,都須用璽來封泥***在封簡牘時蓋上璽印的方塊泥記,其作用和後來的火漆印差不多***作為憑信,否則不能生效。秦國長信君嫪毒作亂***前238年***,想徵發縣卒和衛卒,就偽造了秦王御璽和太后璽來行文徵發***《史記·秦始皇本紀》***。王璽玉質,丞相璽金質,一般官吏的璽為銅質。《史記·范雎蔡澤列傳》載蔡澤對御者所說的“懷黃金之印,結紫綬於要***腰***,揖讓於人主之前”,就說明丞相是金印紫綬。凡丞相、郡守、縣令等官,任命時由國君發給璽,免職時收回,官吏辭職也必先交回璽。如《呂氏春秋·執一篇》載吳起對商文說:“今日釋璽辭官,其主安輕?”《戰國策·秦策三》也說:“應侯因謝病歸相印。”這些記載都證明了戰國時代凡官必有璽。
符用作調發軍隊,形如臥虎,故稱虎符,上有銘文,分為兩半。右半爿由國王保管,左半爿發給。徵發軍隊,必須合符。所以魏國信陵君***魏無忌***救趙時,想奪取晉鄙率領的軍隊前去救趙,必先竊取魏王保管的半爿虎符。秦國曾明確規定:凡用兵50人以上,必須合符才能行動;但如果是突遇外敵入侵,不合符也可行動。
這兩種制度的推行,使得國君掌控了軍政大權。任免官吏以璽為憑,任免將帥以符為憑。
戰國的官制形成:在行政管理上創立了年終考核制度
“歲終奉其成功,以效於君,當則可,不當則廢”***《荀子·王霸篇》***,即“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政事,而詔王廢置。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周禮·太宰》***。這種考核制度叫“上計”,如魏文侯時“解扁為東封上計而入三倍”***《淮南子·人間篇》***。按規定,當時中央重要官吏和地方首長,都必須把一年賦稅收入的預算數字寫於木券上交國君。國君把券剖為兩半,自執右券,臣下執左券。年終時,國君操右券來責成臣下,臣下必須向國君報核。這個報核就是“上計”。
上計由國君親自考核,或由丞相協助考核。如考績不佳,便可當場收璽免官。高階官吏考核下級官吏,也採取同樣的辦法。如《韓非子·外儲說右下》載“田嬰相齊,人有說王者曰:‘終歲之計,王不一以數日之間自聽之,則無以知吏之奸邪得失也。’王曰:‘善。’田嬰聞之,即遽請於王而聽之計……田嬰令官具押券,鬥石之計……田嬰復謂曰:‘群臣所終歲日夜不敢偷怠之事也,王以一夕聽之,則群臣為勉矣。’王曰:‘諾’。俄而王已睡矣,吏盡揄刀削其押券升石***當是鬥石***之計”。從這些記載可以看出當時“上計”的情況。
當時官吏“上計”,採用合券計數的方法,為了明確標準和防止舞弊,就必須統一度量衡制度。所以商鞅變法把統一斗、桶***斛***、權衡、丈、尺也作為重要政策之一。秦孝公18年***前344年***曾頒佈標準量器,即存世的“商鞅方升”。田齊的子禾子和陳猶為防止“左關”的官吏舞弊,決定“左關之釜”以“倉廩之釜”為標準,鑄造了標準量器。度量衡器和符節契券都是當時政府考核官吏和防止官吏舞弊的工具,所謂“合符節,別契券者,所以為信也”***《荀子·君道篇》***。
由於這四種新制度的創立,使得整套官僚機構能夠層層控制,權力集於國君,形成中央集權的國家機構。秦漢以後,各朝官僚制度便是沿襲戰國時代的制度而加以發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