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加班費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我國法律規定,任何的勞動糾紛都要是要在一定的訴訟時效內進行的,那加班費的時效是多久的呢?要怎麼主張拖欠的加班費?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拖欠加班費的訴訟時效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拖欠加班費的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本條規定,加班費的主張可以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一年內提出,並且可以主張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加班費。

  許多人都存在這樣一個觀點,就是隻能主張近兩年之內的加班費,超過兩年的加班費將被駁回。這是因為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另外,因為勞動者離職後單位保管工資支付憑證的年限為兩年,所以認為最多隻能主張兩年。

  雖然相關憑證用人單位只儲存兩年,但是勞動者仍然可以主張兩年以上的加班費,只要勞動者可以證明存在未支付加班費的事實;但是,如果勞動者證據不充分,需要用人單位予以證明時,可以以勞動者證據不足駁回其主張。

  拖欠加班費主張辦法

  根據勞動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依據本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時,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由勞動者對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同時,考慮到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本條又規定,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的話,即使用人單位不提供,也要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所以,根據本條的規定,勞動者如果要主張加班費,要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要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如果無法提供以上兩類證據只有口頭陳述而主張加班費的話,會因為舉證不能而使自己陷入被動,從而導致敗訴。

  加班費的支付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後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於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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