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支付加班費的仲裁時效是多久

  員工明明加了班,企業卻不支付加班費,職工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那加班費的仲裁時效是怎麼規定?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企業不支付加班費的仲裁時效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加班費的仲裁時效

  如果是申請仲裁,那麼只有一年的時效,就是說發生爭議之日起向前推一年的時間,如果仲裁後去法院是兩年時間,一般你可以全都都申請,有多少要多少,這是你的權利,仲裁時會先調解,一般是按兩年***適當的來算,不會是滿兩年***來調解,如果調解不成,裁決的話,只裁一年的。

  應正確理解關於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4款***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加班工資屬於“勞動報酬”,適用特殊仲裁時效,勞動者在職期間或勞動關係終止後一年內提出加班工資的請求都是符合仲裁時效規定的。在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一年之後,勞動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資主張的,才受到仲裁時效限制。但實質是《勞動合同法》針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情形設定的懲罰性賠償,勞動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並非提供勞動的對價,不屬於勞動報酬。因此,工資、加班費和未休年假工資等勞動報酬適用勞動爭議的特殊時效,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中的超出一倍部分只能適用勞動爭議的一般時效。

  關於工資支付憑證儲存期為兩年的規定,不能簡單地理解為限制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訴訟時效。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根據工資支付憑證儲存期為兩年的規定,用人單位在這一儲存期限內負有儲存義務。用人單位履行了儲存工資憑證義務,僅表明用人單位完全履行了儲存期限內工資憑證所證明的已支付相應勞動報酬這一事實。而在此兩年期間之前或之後的工資支付義務***而不是儲存義務***並不能當然免責。

  事實上,關於工資憑證在內的財務憑證,財政部1998年頒佈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了至少3年最長25年的保管期限。

  加班費的索要辦法

  公司不給加班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要加班費的注意事項

  1、加班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如果是綜合計算工時的勞動者,在一個計算週期內超過標準工時的工作小時數的,同樣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其中法定節假日的工作應當支付三薪。

  2、勞動者在進行加班費追索時,如果企業還存在剋扣、拖欠加班工資的情形,勞動者同樣可要求額外支付25%的工資賠償金。

  為了避免訴訟請求不當,勞動者也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費的特殊情況:勞動者自願加班的、計件工資沒有完成工作量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種的***主要指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公司不給加班工資要如何索要?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是索要加班費的有效途徑之一。不少公司都會安排員工加班,而安排了加班卻不給加班費的情況也有不少。如果您也有遇到這樣的情況,要注意積極向公司主張權益,避免合法權益遭到損害。如果您決定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索要加班費,您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加班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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