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加班費的訴訟時效是有多久
根據勞動法規定,職工是享受休息休假時間的,所以企業安排職工加班要是不給加班費,職工就可以通過法律訴訟來討要加班費。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起訴加班費的訴訟時效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起訴加班費的訴訟時效
一些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均裁***判***決勞動者只能追討兩年內的加班工資,認為超過兩年部分已經失去時效。但對於加班工資,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設定兩年的保護時效。只有在勞動者沒有舉證又無法查證的情況下,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才一般不予保護。
有兩年限制的不是時效,而是舉證的責任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即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但鑑於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故勞動者實體追索勞動報酬的時效以兩年為限。兩年以上的勞動報酬,並非不可追索,但需以用人單位沒有異議為限。也就是說,申請仲裁之日起兩年內的勞動報酬的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兩年以外的由勞動者承擔,並且以用人單位予以認可為條件。
如果是在勞動關係終止後提起勞動仲裁申請主張加班費權益的,
同樣可以追索在職期間的所有加班工資,但是應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而同樣由用人單位承擔兩年之內的工資支付舉證責任,勞動者承擔兩年以外的工資發放舉證責任,且需得到用人單位認可。
因此除企業必須妥善儲存計算和支付加班工資的資料,以備舉證所需之外,勞動者也應及時、積極的追索加班工資,否則很可能會面對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此外,勞動者在保留與加班有關證據的同時,還應嚴格按照解釋中規定的條款在仲裁時效內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自己的權利仍無法通過司法途徑得以最終的實現。
加班費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1.75天***有些企業為方便,按每月21天計算***
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加班費是用加班時間乘以每單位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但從《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裡,我們只能知道加班加點相對於正常工資的“倍數”,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分別按照工資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資,而沒有每單位工資標準***即日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規定。這也是有些用人單位隨意剋扣,少發勞動者加班費的根源所在。所以,我國還應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以免用人單位鑽法律不盡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加班費***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1、延長時間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1.5×加班時間
2、休息日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加班時間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3×加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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