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長

  期貨糾紛的訴訟時效有多長?訴訟時效是指因權利不行使達到一定期間而喪失勝訴權的制度。下面小編來告訴大家。

  訴訟時效期間是法定的,不同的訴訟時效有不同的期間。我國民法設立了兩種訴訟時效,這就是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

  第一、普通訴訟時效:

  是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適用於法律無特殊規定的各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第二、特別訴訟時效:

  特別訴訟時效是民事普通法或者特別法規定的,僅適用於特定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以下4種情況適用1年訴訟時效:

  一、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一般說來,訴訟時效應從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權時起算,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權利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即不應起算。

  但是民法通則也在第137條中另外規定了對於訴訟時效的最長期限:“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訴訟時效的規定對於期貨交易同樣具有重要的意義。

  期貨市場情況瞬息萬變,要求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投資者對各種情況以最快的速度做出反應,儘可能快地確定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係以及權利義務,從而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和交易秩序的穩定。

  在期貨市場中,如果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應當迅速地做出反應,通過法律的途徑尋求保護和救濟。

  否則,如果在權利被侵害後的很長時間都不依法行使救濟權,不但會使交易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還會使以後的訴訟面臨難以取證,無法依法進行判決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