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和欠條超過了訴訟時效的處理方法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那麼你知道借條和欠條超過了訴訟時效怎麼辦嗎?下面小編整理了,供你參考。

  

  1、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儘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欠條達成的還款協議,然後根據1997年4月16日法復[1997]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覆》之規定處理:“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2、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以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因為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的法釋〔1999〕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所以,在超過訴訟時效之後,借款人法律地位雖然不一定等同於信用社,但是仍然可以考慮採取這種措施。

  3、如果欠條所針對的物件是拖欠的租金,那麼訴訟時效仍然按照一年處理。根據2000年12月25日法研[2000]122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覆函》之規定: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數額,並未改變其與債權人之間的租賃關係。因此,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就該欠款結算單所發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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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依法規定其喪失的是勝訴權並沒喪失起訴權,因此,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遲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但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間重新汁算”之規定,可以採取以下方法使訴訟時效中斷,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得到維護。

  第一、要求債務人寫出還款計劃。這樣訴訟時效從還款計劃的履行期限屆時起再開始計算,就可以保住訴訟時效。

  第二、與債務人對賬。這既便於訴訟又能延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對賬之日重新計算。

  第三、起草與債務人清欠會談紀要。對於一時還不上債的單位,採用這種方法,既不傷和氣,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動權,也能引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第四、與債務人協商要他提供擔保人。保證在一定期限內還款,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訴訟時效從還債務人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從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五、找證人來證明曾向債務人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從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