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小學學籍管理補充規定
為了認真實施《義務教育法》和《小學管理規程》,結合南京市實際,制定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一、新生入學
1、接受義務教育的起始年齡為6週歲。
沒有喪失學習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殘疾兒童為正常招生物件,其入學年齡可針對具體情況放寬到7週歲或8週歲。
2、適齡兒童入學應具有所在施教區家庭正式常住戶口,其戶口原則上應隨父母法定監護人在同一戶籍,戶籍與實際常住地、產權證產權證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持有者是適齡兒童的法定監護人三者一致。屬下面情況之一的適齡兒童,並持有相應的證明,按正常入學辦理。
①兒童隨父母一方在施教區常住,父母中的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地區工作的現役軍人含武警、在外地工作、務農或出國定居;父母離異,兒童戶口隨法定監護人在施教區常住的。
②兒童隨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區常住的,其父母雙方都是不在南京地區的現役軍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國工作的專家、技術人員。
適齡兒童隨父母戶口在爺爺、奶奶、外公、外婆處落戶的,其父母雙方均未購買或分配住房並實際常住且戶口從未遷移過的。
③兒童戶口單立,其父母是不在南京地區的現役軍人含武警,且戶口應與實際居住地一致。
3、小學招收新生不得進行智商等各種測試。任何小學含民辦小學接招收各年段的學生不得進行選拔性的考試或變相考試。
4、適齡兒童與監護人不在同一戶籍、戶籍與常住地址產權證不符的,由區縣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學校就讀。
5、凡是小學新生報名工作開始後出現的適齡兒童家庭住房、戶籍變更的,由學校登記情況並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學校就讀。
二、轉 學
1、小學生戶口因家庭住址變動遷移的,父母法定監護人可持有關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學校聯絡轉學,經轉入地學校同意後,再辦理有關手續。
學校對符合條件的轉學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轉入學校如班生人數確已滿額,也應先予登記,並向家長說明情況,做好思想工作,再由應接受學校與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安排到相對就近並有學額的學校就讀。
2、轉學不得進行入學考試,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三、借 讀
1、學生在非戶籍所在施教區入學作為借讀處理。凡是因故要到施教區外借讀的新生,也應先在戶口所在地小學辦理報名手續,取得學籍後,才能辦理借讀手續,到借讀學校就讀,並註明借讀年限。
2、學生家庭住房變更,未辦理轉學,仍在原學校就讀的,按借讀處理。
四、其 它
1、學生家庭住房二手房除外變更,只要其情況符合學籍管理有關規定,
學校應按正常情況處理入學問題。特殊情況由學校上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處理。
2、學生家庭有幾處住房的,父母應以一處為相對固定居住地,其子女入學的戶口要按規定辦理。
3、二手房購買者子女入學的規定:
①一年級新生入學,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應在小學招生報名前辦好二手房的產權證及戶口遷入手續,並實際居住。
②凡在學生學習中途購買二手房的,根據該學區學額情況安排入學,如施教區內的學校學額已滿,本著相對就近的原則,由區教育局統籌協調安排學生就讀。
③學校對施教區內二手房的每套住戶,只能同時安排一名學生在相應學校就讀非獨生子女家庭除外。
4、拆遷戶子女就讀規定:
①拆遷戶在購買新房後,應按新的居住地,到所在施教區的小學辦理就讀手續。
②有困難的拆遷戶因各種原因未購買新房的子女可以在原施教區入學就讀。
③拆遷戶在過渡期間,確因暫住地與原戶口所在地較遠,無法在原施教區就讀的,持戶口簿、拆遷證、暫住證等有關證明到暫住地所屬學校辦理借讀手續,如學額已滿,則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到有學額的學校借讀,並按規定繳納借讀費。
④所有學校必須嚴格執行省有關借讀的收費標準,按學期收取借讀費。不得按學制一次性收取,不得強行要求學生家長另行交納贊助費或另立名目收費,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接收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拆遷戶子女入學。
5、進城務工農民子女的入學要認真貫徹“以流入地區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的原則,按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6、本規定由南京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7、本規定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執行,原有補充規定即行廢止。